公司法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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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定义: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活动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性质:
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精髓:
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以其任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还有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公司定义:
1、法人
2、社团法人
3、营利社团法人
法律特征:
合法性:1、资本2、章程、3、机关。
营利性
独立性1、权利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受以下限制:
1、经营范围的限制
2、转投资限制
3、作保证人限制。
行为能力:须有代表机关代表行使。
侵权行为能力。
公司侵权行为具备以下条件:1、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2、负责人行为须是执行职务实施的;3、这种负责任人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
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法律地位不同。
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合伙企业
成立基础不同
法律地位不同
法律性质不同
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企业集团
具备如下条件:
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至少有5家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成员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还必须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分类:
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的人数多少。
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
按公司除接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接受其他特别法调整。
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
理论上的分类
依据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而定: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在出资范围外承担无限责任
依据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为还是公司的资本。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公司自治原则。
股权保护原则。
股权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投票权;分红权;转让股份的权利;认股权;知情权。
管理科学的原则
交易安全的原则
利益分享的原则
公司法简史
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
定义: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采取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性质:合伙契约说;单独行为说;共同行为说。
实力原则:
自由设立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
我国实行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结合原则。
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又叫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
设立与成立的区别:
行为性质不同;行为效力不同;行为主体不同;
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出资额(有限公司为3万元);股东共同制定章程;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设立程序:确定股东;确定企业规模;申请名称须提前核准登记;制定公司章程;出资与验资;工商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法定资本最低资本额(500万);股份发行和筹办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组织机
构(股东大会,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两个月内召开临时大会)。
董事会成员5-19人,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有公司住所。
设立程序:确定发起人并签署发起人协议;认购股份缴纳股款(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的35%);超开创立大会;工商登记。
公司发起人
概念: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筹办公司事物的公司创始人。
条件: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发起人必须有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筹办公司事务;发起人必须在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
发起人资格
一般规定:
我国规定: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近半数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总股份的35%;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
发起人权利:取得报酬;获得特别利益;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事务出资;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发起人责任:股款连带认缴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章程
概念: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指公司的组织、运营与解散以及公司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明确固定的公开的法律文件。
内容: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份种类、特别股的权利和义务、实物出资)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设立登记: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与核准。
有限公司:登记申请书;股东指定代表的证明;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文件和委派选择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使用证明;经营范围涉及的项目、批准文件。
股份公司: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发起人资格证明;公司住所证明;核准文件
公司资本
概念:有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注册资本、股本。
特征:仅指来源于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那部分公司资产;公司资本出资额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注册确定;公司的资本归属于公司法人,而非股东个人;公司为一定不变之数额,须履行严格的增资或减资程序。
公司资本类型: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坚持法定资本制的同时,引进分期缴纳制;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实行资本双规制。
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公司的设立的目的不同,从而使维持公司运行所需具体条件也各不相同;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其他原因而导致的公众
形式:货币(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出资形式。
判断某种非货币财产能否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标准有:能否用货币估价;能否转让财产权。
公司资本的增减:
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有限公司(3万元),一人赌资公司(10万元);股份公司(500万)
公司增资:公司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程序:必须有股东大会做出,须经2/3以上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依照有关缴纳出资的规定进行。
公司减资:指公司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规定:
程序: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股东会做出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股东与股权
股东概念:
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特征:股东是公司成员;股东是股权享有者,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法律地位:股东享有股权;股权,股东权,是股东与公司法律关系以及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股东地位平等;
股东资格及其取得与丧失
股东资格的限制:
对自然人股东资格的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公司发起人;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受其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对法人资格的限制:公法人不得投资公司;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股东资格的取得三种形式:
原始取得: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而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和设立后的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取得股东资格。
善意取得: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条件:股票本身有效;股份具有可处分性;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取得时主观上善意;以法律规定的股票取得股票。
股东资格的丧失:
公司法人资格的丧失;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份被公司依法收回;法律规定其他形式。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权利:
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向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称。
股东义务:遵守公司章程;缴纳出资;不得筹资出逃。
股权
分类:自益权和共益权
股东为了自己的的利益而单独主张的权利叫自益权;股东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叫共益。
固有股权:股东依股东身份而取得权利;非固有股权: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可以剥夺的权利。
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普通股权和特别股股权
股权取得的性质:
所有权说;债券说;社员权说;独立民事权利说。
股权的内容:
财产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经营权:表决权;知情权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全;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提案权和质询权。
股权行使的代理:
代理人资格和人数
代理权的授予;
代理权的效力:代理权的撤销,授权人保留终止代理权的权利。
代理权的确定
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招揽
股权滥用的限制:
股权的保护和救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义务与责任。
任职资格: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持股条件;国籍条件;身份条件;年龄条件
消极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罚,执行期为满5年,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未逾5年;担任破产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
义务
内容:注意义务,又叫善管义务,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以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表现处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以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在履行职务时不得越权;熟悉公司业务经营及公司管理状况;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并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发表观点;提供公司资料;列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质询。
忠实义务:诚信义务,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利益最大化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重。
内容: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获得非法利益;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竞业禁止业务;限制自我交易义务;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业务;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义务。
商业判断原则:是对注意义务的豁免原则。
只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基于管理信息、善意和诚实地做出合理的的决议,即使事后在公司的立场上看来此项决议不正确或有害的,也无须有上述人员负责,对以此等决议,股东无权禁止、废除或抨击、非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责任种类:对公司的的责任;对股东的责任;对第三人的责任
构成要件:对公司负有义务;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属于可免责范围。
公司债
公司债:仅以有价证券这种特定形式所形成的公司债务。
法律特征: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债务;以公司债券这种特定形式有要式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示的;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区别:(其他一般债务),债权主体不同;债权凭证不同;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
公司债与公司股份区别: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获得权力的对价形式不同;发行形式时间的差异。
利弊:
利:利用资金的成本低;有利于维护现有股权的比例和股东的控制权;有利于提高公司信誉。
弊:经济风险大;所筹资金用途限制;
公司债的种类:
几名公司债和无记名公司债;担保公司债和无担保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和非转换公司债。
公司债的发债:
积极要件:净资产3000万-6000万;累计债券不得超过净资产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一年的利息;筹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点:发行主体既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必须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强的实力才可以被批准发行公司债券;通过设定累计债券余额及利润指标,来控制风险和保障债券;通过所筹资金的投向及债券利率水平的限制来确报国家对公司债券融资行为的宏观调控;以但书的形式为国务院规定的特殊条件留有余地。
消极条件: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务所募资金的用途。
发行程序:
公司董事会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报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告公司债券的募集方法;证券承销机构承销发售公司债券;公众认购债券;发行公司备置存根。
转让:
场所,证券交易所。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概念: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统称,具体指法律、法规、行业通行规则及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一系列公司财务会计规程。
公司财务制度
公司会计制度
法律意义: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内容: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时间及结账日期;编制依据;形式问题;审计;股东的查阅权。
公积金制度: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决议从公司利润或其他收入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种类及来源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我国公积金的种类和来源
法定、资本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用途:弥补亏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加资本;分配股利。
公司分配:
分配原则:非有盈余不得分配;按法定顺序分配原则(依法缴纳所得税;弥补历年亏空;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股利);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公司分配的形式: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
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公司合并的定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法律性质:公司合并时多方法律行为;是提高公司运作的行为;自愿行为。
形式:资产先转移(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以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股权先转移(以现金购买股份的方式;以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
合并程序:
公司合并决议的作出与批准;签订公司合并协议;编制表册,通告债权人;登记
异议股东的保护:
公司分立:指被分立的公司依法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公司的行为。
法律特征:单方法律行为;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的行为;自愿行为;直接影响股东地位。
形式:派生分立;新设分立
程序:公司决议作出与批准;进行财产分割;编制表册,通告债券人;登记
异议股权的保护
公司形式的变更
特点:公司维持;营业持续;程序简化;降低成本。
要求:
有变股份:符合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有限变股份,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规定办理。
变更:
公司清算
定义:公司解散后,清算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原因:营业期满或其他公司解散事宜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
强制解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公司被责令关闭;将法院命令解散;经法院判决解散。
超过6个月未开业;连续6个月停业,依法解散。
分类:正常清算,除因公司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被解散,公司因其他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而适用的清算程序。
任意清算,按照股东的意志或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
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由公司股东、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法院的严厉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所进行的清算。
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结算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强制清算,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法院宣告破产等进行的清算。
普通清算:
清算机关:
成员选任和解任:
法定产生清算组成员;章程制定产生清算成员;选认产生清算组;选派产生清算组成员。
解任条件:成员资格消灭;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方式:决议解任,法院解任
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公司为了结业务;收取债券;清偿公
司债务;申请破产;分派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获得。
程序:成立清算组;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理公司财产,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按法定程序分配公司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缴纳税款;偿还公司债务;分配财产);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办理注销登记和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
特别清算: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法院的严厉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所进行的清算。
特征:须经债权人;法院直接介入并监督整个清算程序;债权人直接参与清算;请算算组的权限受到限制;
实质条件: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发现公司债务超过资产之嫌;其他不能清算的原因。
程序:方案制定;执行;注销登记。
公司破产
公司破产:公司作为债权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清偿到期全部责任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定的一种程序。
特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存在两个以上债权人;使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司法介入。
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相结合原则;保护职工利益原则。
破产界限:
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
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1、债务已经到期并且债权人要求清偿;2、债务人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全面欠缺清偿能力);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重整界限: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不具备破产原因,但存在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破产管理人:
选任管理人主体:法院选任;债权人会议选任;两者结合。
我国采用法院选任。
选任范围:清算组可担任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可担任管理人;资格限制:受刑事处罚;被吊销营业执照;与本案有关人员;法院认为不宜人员。
职责:9条
权利与义务:报酬请求权;勤勉与忠实义务;不得任意辞职。
破产债权: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人财产中受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特征:相对权;财产上的请求权;基于破产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
范围: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券;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
和其他连带责任人,因代替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解除合同,对对方造成的损害请求权;因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票据追索权;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查、确认。
申报债权申请书: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债权性质和数额;财产有无财产担保,有担保的提供证据。
期限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会议:
破产财产: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为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共同需求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特征:是以清偿破产债权为目的的财产;有破产企业占有、管理或为其所有的财产;构成有法律确定;须是可以扣押的财产。
破产撤销权:破产财产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限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有损害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可以撤销的行为:无偿转移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进行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破产无效行为: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据破产法的特别规定确认认为无效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取回权
别除权:
抵消权:
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
破产受理
重整: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破产原因之虞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
重整申请人:债权人提出;债务人提出;债务人股东提出。
和解:具备破产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申请提出;协议草案的提出、通过和认定;效力
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顺序: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工资和社会保险;税款;普通破产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股东认缴的资本和自身经营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
特征:人资两合性;封闭性;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设立程序简单;组织设置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