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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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布局,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依法合规、科学可行为基本原则,将饮用水源区、风景名胜(旅游)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环境保护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区域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第四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章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十九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七十五条;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七)《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章第三十条;
(八)《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17号)第三条第一款;
(九)《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第三条;
(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区域划定类型
划定类型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区域划分对象为达到省政府确定养殖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主要包括交通干道、风景名胜区、水库等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城区、城镇(村)居民区、文教科研区、行政办公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成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牵头组织区有关部门依法限期关停或搬迁。
(二)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区)。
限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区),应当限期治污,确保排污符合标准;未经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区有关部门依法对其限期关闭、转产或搬迁。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可作为适养区。
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实行动态管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四、划定区域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实际,我区不具备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区域,不适宜规模化养殖。
我区不再划定限养区、适养区,辖区统一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五、工作要求
对禁养区内已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在X年底前关停、转产或搬迁。
鼓励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户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
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实施关停、转产或搬迁前应注意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X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发改、农发、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牵头做好
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区的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以及污染防治工作。
区农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做好养殖场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审批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查处养殖污染违法行为,指导有关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区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
区发改委负责畜禽养殖场区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立项。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规定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及禁养区内养殖场区关停、转产或搬迁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对畜禽养殖项目用地依法监管,依法查处以养殖为名进行非农业生产的违法占地行为。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秩序,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相关工作。
(二)强化执法监督。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区环保局要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区农发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联合执法力度,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
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为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社区(村)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纳入社区(村)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认真开展村民自治,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