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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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
•【公布日期】2003.05.19
•【字号】吉防非典办明电[2003]31号
•【施行日期】2003.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防非典办明电[2003]31号)
各市州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各部门:
近一时期以来,省直机关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暨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要求,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省直机关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预防和控制疫情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坚决遵守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直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所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和所在区、街道、社区对防治工作的统一指挥,坚决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长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通告》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非典型
肺炎病人、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

二、要不折不扣地落实预防隔离措施
继续搞好机关环境卫生和定时消毒。

机关工作人员要尽量减少与外界接触。

对外来人员要加强管理,设立临时接待处。

凡从外埠疫病高发区返长或与其有密切接触的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家中隔离休息观察14天。

观察期过后,没有出现体征异常者,方可上班或外出。

如有非典型肺炎症状或疑似症状,立即拨打120或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急救电话。

三、要严格实行日检测、日检查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省直机关各部门必须每天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体温检测,对其外出接触人员情况进行了解,对本部门预防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要立即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实行非典型肺炎疫情举报奖励制度。

四、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省直机关各部门要层层落实疫情预防、监控包保责任制,看好自己门,管好自己人,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自觉做有道德、守法纪的公民。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好行政管理职责,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

对在防治工作中隐瞒疫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不服从指挥、不遵守规定的,要严肃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要坚持依法开展防治工作
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依照《传染病防治
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性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作出的司法解释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充分发挥省直机关在防治工作中的表率作用
抗击非典型肺炎斗争是一场严峻的政治考验,广大机关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省暨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自觉做依靠科学、依靠法制、依靠群众防治“非典”的表率;做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要求的表率;做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的表率;做养成健康、文明、卫生行为习惯的表率;做维护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秩序的表率。

振奋精神,凝聚力量,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一手抓防治“非典”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务求夺取抗击“非典”和发展经济的双胜利。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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