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流产惹怒丈夫诉讼讨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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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流产惹怒丈夫诉讼讨⽣育权【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平时李某与婆婆关系不和,经常发⽣⼝⾓。

2011年7⽉,李某在与婆婆发⽣争吵后,离家到其⽗母家居住。

2011年8⽉,李某持北京市⼈⼝和计划⽣育局出具的证明到医院,将腹中16周的胎⼉进⾏了流产⼿术。

王某得知此事后,⾮常⽣⽓,认为李某侵犯了其⽣育权,并使其精神上受到创伤,遂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李某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常紧张,紧急之下找到了张瑞建律师,张律师看了本案的材料,并听了李某的意见后,为李某做了分析,之后李某写了答辩材料。

【律师观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是否侵犯了王某的⽣育权。

法律规定,夫妻双⽅都有实⾏计划⽣育的义务,夫妻双⽅各⾃都享有⽣育权,⽣育权即包括⽣育的⾃由,也包括不⽣育的⾃由。

夫妻之间的⽣育权是平等的,丈夫⽣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妇⼥的⼈⾝⾃由权。

本案中,李某有决定⾃⼰是否⽣育的权利,对腹中胎⼉进⾏流产⼿术,并不能构成对王某⽣育权的伤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男、⼥公民均享有相应的⽣育权。

李某享有的⽣育权是基于⼈⾝权中的⼀种⽣命健康权,王某所享有的⽣育权是⾝份权中的⼀种配偶权。

当两权利相冲突时,法律应当更加关注⽣命健康权,⽽⾮配偶权。

⽽且法律明确规定了妇⼥有⽣育的权利。

因此,李某对腹中胎⼉进⾏流产⼿术,并未伤害王某的⽣育权。

⽽且,本案中,王某、李某之间系夫妻关系,双⽅之间虽有⽭盾,但夫妻只要互相尊重,互相爱护,遇事共同商量,夫妻之间的⽭盾是能够解决的。

王某、李某夫妻和好后仍然可以⽣⼉育⼥,王某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育权仍然可以实现。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得】
⽣育权是法律赋予⼥性的⼀项基本权利,⼥性有权⾃主决定⽣与不⽣,任何⼈不得以任何⽅式阻挠。

在我国,《妇⼥权益保障法》、《⼈⼝与计划⽣育法》、《劳动法》等都明确规定了⼥性有⽣育的权利,我国政府发表的《中国⼈权事业的进展》亦鲜明地指出:“国家尊重妇⼥的⽣育权,保护妇⼥的⽣育健康”。

在⼀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中,这种权利不应该受到限制和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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