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概论中,反倾销课件-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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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倾销幅度的确定
对确定了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 就可以确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倾销及倾销的 幅度。 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口价 格×100%
练习
如果一家美国出口商出口到中国的板材价 格为1200美元/吨(发票价),假设其间的 环节包括:保险费、运费、港口费等200美 元;我们了解到美国出口商在其国内的板 材售价为1100美元/吨(发票价),假设其 间的环节包括运费50美元/吨。 问题:该出口商存在倾销行为吗?如果 存在,倾销幅度是多大?
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建立 1、1902年,以英国、荷兰为首的10个 欧洲国家签署了第一个反倾销联合协定。 2、1904年,加拿大的《海关关税法》 是世界上第一部国内反倾销法。 3、20世纪30年代,欧美各贸易大国都 先后有了内容大同小异的反倾销法。
三、反倾销三要素的确定
1、倾销的确定 2、损害的确定 3、因果关系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不存在出口 成员方国内市场价格时,以同类产品出口 到第三国的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
(3)结构价格
结构价格,即有关产品在原产地生产成本 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 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 生产成本以及相关费用和利润的计算 必须根据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生产 和正常贸易过程中销售时的实际数据来确 定,实际数据的取得可通过现场调查或权 威性统计资料。
构成倾销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1、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给有关国家(地区)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 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 该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 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二、反倾销法律制度
反倾销法律制度:是调整出口方和进口方 在倾销和反倾销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权利 和义务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 总称。
注意:
首先得优先使用第一种方法。 其次在无法以出口成员方国内市场价格作 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标准时,向第三国出口 价格和出口成员方结构价格是用于确定正 常价值的两种平行方法,两者之间没有先 后顺序。不过,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 地区的反倾销实践中,更倾向于采用结构 价格。
最后:上述三种方法仅适用于对市场经济 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非市场经 济国家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与出口价格相 比较的基础。
反倾销
一、倾销的概述 二、反倾销法律制度 三、反倾销确认的三要素 四、概述反倾销调查程序 五、综合案例分析我国应对反倾销对策
一、倾 销
概念
倾销:根据GATT第6条规定,一缔约方产品 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挤入另一缔约方市 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 的某项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 威胁,或者对某一缔约方内产业的建立造 成实质阻碍,则构成倾销。
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在无法使 用上述两种方法确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时,进口当局将使用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 销售价格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 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的确定
三种确定方法: 1、产品离开出口国时的价格 2、如果不存在出口价格,则将该进口产品 首次转售给一个独立购买者的价格扣除进 口到转售之间所增加的费用。 3、如果该产品示转售给一独立购买者或未 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则可在主管机关确 定的合理基础上推定。
欧美国家在实践中采用三种方法确定非市 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1)替 代国价格;(2)结构价格;(3)相似产 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
替代国价格,即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 出口方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 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 基础,来计算正常价值; 结构价格,即用出口方生产产品的各项投 入的数量,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 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相应的管 理费用和利润;
1.倾销的确定 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 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 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 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WTO反倾销协议第 2条第1款) (1)正常价值的确定 (2)出口价格的确定 (3)倾销幅度的确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 值的比较)
(1)正常价值的确定
实质阻碍指倾销产品虽然没有对进口国相 同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 胁,但是阻碍了进口国相同产品的新产业 建立。 产业新建受阻的确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
1)、出口成员方国内市场价格 使用此方法必须符合的几个条件: 首先,与被指控倾销产品进行比较的产品 必须是同类产品 其次,同类产品必须用于出口成员方的国 内消费,并且国内市场的销售数量达到一 定的比例,即具备足够的代表性。 最后,国内市场价格必须是在正常贸易过 程
该产品出口到中国的出口价的出厂价为 1000美元/ 吨,其在国内的正常价值为 1050美元/吨 倾销幅度为(1050-1000) / 1000=5%
2.损害的确定 (1)实质损害 (2)实质损害威胁 (3)实质阻碍
实质性损害指对进口方相同产品的销售产 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从而严重损害了进口 方相同产品生产商的利益及其产业的发展。 确定实质性损害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 是否造成进口方境内相同产品大幅降价销 售或产生价格严重抑制; 对进口方境内相同产业的影响:对销售、 利润、产量、市场份额、设备利用率、库 存、就业、工资等诸多因素的实际或潜在 影响及其程度。
实质损害威胁指进口方的有关产业虽尚未 受到实质损害,但可以明显预见倾销将对 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且这种情形非 常迫近。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 而不是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 这些事实包括:
确定是否构成损害威胁应该考虑的因素: 倾销产品的进口增长率大幅度上升的趋势; 出口商在出口倾销产品方面具有巨大能力 和潜力; 进口方境内相同产品的市场价格是否明显 受到抑制; 受调查产品的现有库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