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复习全书-法律基础知识【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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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3.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订、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规定权力和义务;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二、法系
1.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代表国家有法国、德国。

2.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代表国家有英国、
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经济特区法规和军事法规等。

四、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立法的指导思想
当代中国立法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

2.立法的基本原则
(1)合宪性与法制统一相结合原则;(2)科学性原则;(3)民主性原则。

第二章宪法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
1.宪法的地位
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法律特征
(1)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2)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3.宪法的政治特征
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4.宪法的基本原则
(1)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2)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宪法的修改和解释
我国宪法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国宪法修改提案权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改的议案必须经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我国宪法修正案不由国家主席公布,而由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

我国对宪法的解释只有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有权解释宪法。

三、我国国家基本制度
1.国体
国体是指国家的性质。

我国的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其主要特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和爱国统一战线。

2.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本内容: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例1】(多项选择题)下列选项中,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有()。

A.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B.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C.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D.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答案】ACD
【解析】《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⑦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⑪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⑫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⑬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⑭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因此ACD三项正确。

3.我国的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它包括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结构的重要成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

四、国家结构形式及国家机构
1.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主要体现在:
(1)法律制度方面;(2)国家机构方面;(3)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4)对外关系方面。

2.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
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

(4)中央军事委员会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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