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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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境内从事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维修资金、保洁费、绿化费、安保费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方面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工作,不得擅自调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周期,并提前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提出质疑,并向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供收费依据。

第二章收费管理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详细的物业服务收费报告,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物业管理费:根据物业项目性质、规模和物业服务内容确定收费标准,不得简单粗暴地将物业管理范围内所有房屋的面积作为收费依据;
(二)维修基金:根据物业项目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的特点,根据被服务房屋的面积、层数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三)公共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承担,根据实施维修的公共部位和设备的数量、质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四)保洁费:根据物业项目的规模、层数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按照面积进行收费;
(五)绿化费:根据物业项目的绿化面积、绿化设施的数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六)安保费:根据物业项目的规模、层数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按照面积进行收费。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周期,不得超出一年,并在每次收费前提前30天向业主发出收费通知。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电子收费凭证,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纸质收费凭证,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用于物业服务与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收费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收费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收费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无锡市物业服务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物业收费监督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代表组成,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物业收费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存在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收费监督委员会申请调解,物业收费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调解并作出调解意见。

第二十条物业收费监督委员会对物业服务收费乱收费、乱涨价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收费监督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接受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增加和调整物业服务费的,应当退还相关业主已经交纳的费用,并按照物业管理合同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虚假宣传收费标准或者提供虚假收费依据的,应当退还相关业主已经交纳的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因故意隐瞒收费情况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物业收费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失职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无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以上就是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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