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发展的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发展
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5.29
•【字号】长政发[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发展的意
见
(长政发〔2014〕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以下称园区)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首批国家广告产业园区。
为加快园区建设和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
市财政从产业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扶持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发展。
专项资金适用于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统计登记,且无违法经营纪录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告、文化、创意企业。
扶持资金列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二)广告企业的引进、扶持;
(三)公共服务平台、要素交易平台建设、运营;
(四)广告创意产业研发和创新行为;
(五)广告人才培养;
(六)广告产业交流活动;
(七)公益广告的扶持、推广;
(八)企业的各类奖励、补助、贴租、贴息等。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积极引导战略投资者入园发展,推动现代广告企业集聚发展,着力培育新兴广告产业集群。
新开办的广告企业,优先安排在园区落户。
对发展市场前景广阔、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三、扶持企业做优做强。
对获得中国一级、二级广告企业称号的企业,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类奖项的作品,由园区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对落户园区并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长政发〔2012〕34号)予以扶持。
四、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园区广告企业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为广告企业研发创新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五、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园区公共服务平台、要素交易平台,支持各类文化和广告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
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六、支持行业组织发展。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以帮助企业提升品牌、宣传推介、融资交易、开拓市场、促进贸易为目的,组织团体展览、展示活动。
支持广告
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在园区举办产业发展研讨会、推介会、论坛和行业竞赛等交流活动。
七、优化发展环境。
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房屋归属合法安全使用的文件、材料,可视为办公场所证明;允许入园企业跨业经营。
建立入园企业行政许可登记“绿色通道”,推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支持园区按照规范在园区范围内设置部分广告位,用于园区形象展示和骨干企业推介。
八、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天心区人民政府、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另行制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