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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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11.06
•【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施行日期】1995.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1995年11月28日深地税发[1995]473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中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收入和其它补贴收入应包括企业取得的地方性财政补贴和其它补贴收入。
二、关于第三条规定,因我市大部分企业未实行计税工资和工效挂钩的工资制度,企业在确定税前列支工资数额时,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可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