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方面看宪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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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方面看宪法的本质
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在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后,由资产阶级最早制定的。
宪法的产生还必须有一定的条件:
(1)经济因素。
宪法的政治内容是民主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法律确认,而只有到了市场经济发展时期.要求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有统一的市场;要求平等,反对特权;有统一而公平的规则,这样才可能产生宪法。
要注意的是,市场经济是宪法存在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德国希特勒法西斯政权也建立了市场经济制度,却恰恰是破坏宪政的典型,实施独裁Zhuanzhi。
(2)法律因素。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必须要求有一部居于一般法律之上的起统帅作用的特别法,而宪法能够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化.故应运而生。
(3)思想因素。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资产阶级新思想、新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提出了“人民主权、公平、正义、宪政”等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反对封建Zhuanzhi的思想体系,这些观念一经提出即能深人人心,唤起了人们的权利和民主意识,为宪法的产生准备了思想条件。
(4)政治因素。
将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法律奉为根本法,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一切组织和个人在宪法之下进行活动,是资产阶级实行政治统治的需要。
所有这些因素的存在可以也必须要求宪法的产生。
4.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来看宪法的本质
可以发现,宪法的产生要晚于法律的产生。
因为在封建Zhuanzhi社会中主要是人治,而在人治状态下是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制度的。
近代宪法是适应限制封建王权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而产生的,宪法是对人治统治形式的一种法律限制。
现代宪法除了肯定近代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外,还突出强调了宪法通过保障人权在实现人民利益中的重要作用。
宪法作为根本法,它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是依宪治国。
在不突出宪法的权威,不真正地通过宪法来反映人民的意志,不很好地保障宪法的实施情况下,是很难依法治国的。
总之,综上所述,在一定条件和背景下产生的宪法,体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而且集中体现了对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同时又有别于普通法律而居于根本法的地位我国是刚性宪法国家。
因此宪法是根本大法,最高大法,一切法律皆不可抵触或者违宪,否则无效。
在柔性宪法国家(如:英国),宪法只是一般普通法而已。
回答者:珷の玞- 神法师十六级发消息加为好友12-16 13:43 宪法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
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只有在社会的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了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才能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宪法,所以说是斗争结果。
这个新生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这种斗争成果,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确保在未来的阶级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以宪法必将反映这种斗争的经验教训,因此又是一种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首要任务就
是把统治阶级关系法律化。
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必然会导致不同类型宪法的出现;当以前处于支配地位的阶层或阶级被其它阶级或阶层及其联盟取而代之,这时往往要制定同一类型的新宪法;统治阶级力量的加强或减弱,若不足以改变社会内部的阶级结构,这时宪法的变化往往以修改宪法的方式进行。
回答者:zytobewithyou- 神法师十六级发消息加为好友12-16 13:43 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调整特定宪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存在和变更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这就是宪法的本质问题。
2.从宪法内容的角度看宪法的本质
从宪法内容的角度看,关于宪法的本质,曾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1)神志论
此观点认为宪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在一些国家的成文宪法典中就有明确规定宪法是上帝意志的产物。
如瑞士宪法前言规定:“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宪法。
”
(2)全民意志论
此观点主要形成于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宪法学说。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肯定了公共意志说,将宪法本质特征表述为“民有、民治和民享”。
(3)意志调和论
它强调宪法是各种意志相互调和的产物。
如有学者认为:“宪法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
”
(4)阶级意志论
此观点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角度来认识宪法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基本看法。
从关于宪法本质的各种学说和观点看,应该说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揭露比较符合近代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集中体现了宪法制定者的意志。
在阶级社会尚存的历史阶段,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必然具有反映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功能。
除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外,还包括同一阶级内各阶层、各派别的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必须考虑不同政治力量的利益。
只有到阶级社会消灭后的共产主义社会,宪法才真正地能够反映全民的意志,成为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意志的产物。
3.从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方面看宪法的本质
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在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后,由资产阶级最早制定的。
宪法的产生还必须有一定的条件:
(1)经济因素。
宪法的政治内容是民主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法律确认,而只有到了市场经济发展时期.要求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有统一的市场;要求平等,反对特权;有统一而公平的规则,这样才可能产生宪法。
要注意的是,市场经济是宪法存在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德国希特勒法西斯政权也建立了市场经济制度,却恰恰是破坏宪政的典型,实施独裁Zhuanzhi。
(2)法律因素。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必须要求有一部居于一般法律之上的起统帅作用的特别法,而宪法能够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化.故应运而生。
(3)思想因素。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资产阶级新思想、新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提出了“人民主权、公平、正义、宪政”等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反对封建Zhuanzhi的思想体系,这些观念一经提出即能深人人心,唤起了人们的权利和民主意识,为宪法的产生准备了思想条件。
(4)政治因素。
将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法律奉为根本法,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一切组织和个人在宪法之下进行活动,是资产阶级实行政治统治的需要。
所有这些因素的存在可以也必须要求宪法的产生。
4.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来看宪法的本质
可以发现,宪法的产生要晚于法律的产生。
因为在封建Zhuanzhi社会中主要是人治,而在人治状态下是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制度的。
近代宪法是适应限制封建王权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而产生的,宪法是对人治统治形式的一种法律限制。
现代宪法除了肯定近代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外,还突出强调了宪法通过保障人权在实现人民利益中的重要作用。
宪法作为根本法,它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是依宪治国。
在不突出宪法的权威,不真正地通过宪法来反映人民的意志,不很好地保障宪法的实施情况下,是很难依法治国的。
总之,综上所述,在一定条件和背景下产生的宪法,体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而且集中体现了对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同时又有别于普通法律而居于根本法的地位。
由宪法的本质所联想到的
宪法课上,讲到了关于宪法本质的问题,关于宪法的
本质,我不敢妄言,不仅因为我对此才疏学浅,更深
层次的我的理解是人的思维对于一个概念的认识是有
局限性的,也就是人的大脑并不是完美无缺的。
从逻
辑学的角度上看,人类认知事物是通过其外在属性作
为了解依据,也就是说,人永不能说宪法是什么,只
能说宪法像什么,怎么样。
即使人对某一概念的外在
属性有了全面的了解,充其量也不过是为其标记一个
符号,既“宪法”二字本身。
宪法出自思维,它的本质也应是意识的,而非物质的,
物质世界不过是一件工具,它不断地打磨着人类对于
宪法的思考。
我想要说明的,并非人类不可知论,而是关于宪法本质理解的问题。
我认为宪法的本质的研究应该是分阶段的,并且是具有双向性的,而不是局限于宪法的本质是“某某意志论”这种让上帝发笑的人类哲学命题。
(一)阶段性
正如我之前提到的,关于宪法是什么的问题,人类回答起来是很让自己局促的,有的人会说宪法是一种维持当下时空人类社会状态稳定平衡的工具;有的人说宪法是无神论者为宗教盖上的人类烙印,是人类妄图自我超越创造出的“永恒之神”;有的人说,宪法是一部人类的百科全书,是人类解决问题的“公式”。
但是究其意义,以上几种说法都是由纰漏的,即使各有其道理,也会被轻易驳斥掉。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它太过于概括化,导致它定义的不全面。
也就是说,宪法的本质的公式并非“宪法是什么” 而是“宪法当下是什么”,也就是说,宪法是具有“阶段性”的意味。
关于宪法当下是什么,我想首先要说的问题是宪法的出现。
正如人类的成长,随着年龄的增加,每个人都经历着不同的人生境遇,从而塑造出完全不同的一个个“个体”。
或许是一阵风,一粒沙就决定了两个人截然不同的差异。
也就是说,宪法的形成就像地球孕育出生命一样复杂,偶然和庞杂。
况且宪法是出自人类
思维与现实的适应性碰撞,人类要定义一个自己创造出的定义,恐怕要使用成千上万的定义来说明,或许也不能说明。
正如鸡与蛋的辩论。
无论鸡与蛋都是自然自然而然形成的,其中的许多证据人类已无法搜集探查,也就无从谈起答案孰是孰非了。
宪法具有阶段性,首先是它的起源,我认为宪法的起源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的需要自然而然,水到渠成的,无须说明什么,反而是其后人们又赋予它“意义,使命与用途”。
宪法具有阶段性,其次是它的发展,这就涉及到它的双向性的问题了,即宪法是对历史的总结与对未来的希望。
(二)双向性
人类具有意识,具有主观能动性,可以用来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宪法的发展与此也是紧密相连的。
又如鸡与蛋的问题,讨论鸡先蛋后,蛋先鸡后是无谓的,因为它否定了世界的发展具有连贯性,但是可以肯定地是,所谓的“鸡”与“蛋”是人创造的。
自然制造出来鸟类,而人类改造了鸟类,从而出现概念的“鸡”与“蛋”。
宪法也同此理,它的本质对于我们如同认知“鸡”与“蛋”的概念一样模糊不清,它出于自然,同时又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担任不同的角色,它的表象在不断的变化,
不断地进化或者退化,旋转如舞蹈令人眼花缭乱,又如鸟进化成鸡一样,逐渐停止飞翔,为人所饲养而成为鸡。
区别在于鸟于我们并没有任何实际用途,而鸡却关乎我们的温饱,地位之重要可见一斑。
由此我认为,人类对于宪法的本质的认识的作用应该是为了改造宪法,使之“进化”,因为它关乎我们的发展,抑或阻碍。
它不断祛除当下人们认为过去不好的东西,又放入当下人们认为好的东西,从而更加“自由”,从而欲以此作为先知(宪制),使人们对未来充满希望。
因此,我认为宪法的本质应该是两个,两百个,两万个甚至更多,因为当人类想用上帝之眼去观察整个宇宙的时候,现象会变得越来越庞杂,其中的本质会越来越具有时空性。
2)现代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919年,魏玛共和国成立,并制定了魏玛宪法。
这部宪法包括前言、两编与过渡规定和终结规定,共181条。
作为现代宪法产生标志的魏玛宪法,其意义就在于:第一,加强了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使近代宪法中的自由主义精神受到抑制,而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得到重视和提倡;第二,议会的权力受到牵制,行政权力的扩大得到宪法认同;第三,宪法授权国家广泛干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力,国家的触角深入社会各个领域。
魏玛宪法的产生使资本主义宪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以二战为标志,这一时期又可具体分为两个阶段,即前一阶段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主要表现为民主化的潮流,虽也存在德国法西斯等对魏玛宪法的破坏。
而后一阶段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主要体现为:第一,有些国家的宪法在二战后继续向现代宪法转型,如1958年法国制定了戴高乐宪法;第二,对宪法发展中的法西斯的专制独裁逆流进行了成功清算,使德、日、意等国宪法回到民主主义的宪政轨道上来;第三,随着新旧殖民主义体系的崩溃,一些新独立的民族民主国家以鲜明的民族主义特色,制定了与传统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不同的本国宪法,从而使世界宪法和宪政文化呈现出更为多元化的态势。
2、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1918年苏俄成立后,又有不少的共和国加入进来,1922年苏联宣告成立,1924年制定了第一部苏联宪法,1936年颁布了第二部苏联宪法。
1936年苏联宪法是第一部真正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而1918年苏俄宪法和1924年苏联宪法都只是过渡宪法,它的最大历史意义还在于,它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代表性示范作品,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受到了它的深刻影响。
1977年,苏联又制定了反映苏联为全民国家、其最高目标为建设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宪法。
随着苏东事变的发生,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遭受了重大挫折,其发展的重任就落在了中国等现存社会主义国家的身上。
三、外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表明,宪法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特定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自身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其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以宪法和法治的手段规范国家权力、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
随着人类社会的向前发展,宪法也不断地向前发展,具体表现为:
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1)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一方面表现为加强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呈现扩大趋势,这是宪法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方面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为: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如美国总统频繁使用否决权;紧急命令权,如法国宪法对紧急命令权的规定;委托立法。
另一方面表现国家权力向中央集中,中央集权的趋势日渐明显,这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纵向配置方面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在:在传统中央集权的国家,即使存在地方自治与分权,也不具有实际意义;在奉行地方分权、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如英国,中央对地方的干预越来越多;在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的权力越来越大,这在美国表现最为突出。
(2)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归的并进而形成基本经济和文化制度,其内容也日益丰富和完备,许多宪法设有专章(专编)规定。
宪法不再是政治法,也逐渐成为包括了全面的社会法内容。
2、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首先是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权利的规定,这是对以往宪法只规定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的发展;其次是宪法对社会权利(即政治经济文化以外的权利,主要是家庭、婚姻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的规定;第三是对环境权的规定,有超过40多个国家的宪法进行了规定;第四是明确强调权利的保障。
3、宪法保障得到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1803年美国确立违宪审查制度,1920年奥地利创设宪法法院,后来法国又成立宪法委员会。
二战后,世界各国纷纷建立和完善本国的宪法保障制度。
国外学者的最近研究表明,在179个国家中,采用宪法法院模式的有58个国家,采用最高法院模式的81个国家,采用宪法委员会的为12个国家,没有设立宪法保障机构的仅为5个国家。
[1][1]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这主要是受到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影响,具体表现为:一是对国际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如德国、日本、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宪法;二是对国家主权的有条件限制,特别是欧盟国
家通过宪法对本国主权的限制,如法德等国宪法;三是许多国家签署了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四是重视战争以外的手段如法律、经济等顺应国际化趋势。
5、宪法形式方面的发展:一是渊源形式多样化,宪法典的制定成为主流,同时国际法、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等不断受到各国重视;二是宪法修改的频率更高,以适应日益变化发生的社会。
第二节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一九四九年前中国宪法的产生与演变:
“一百多年来,中国革命同反革命的激烈斗争没有停止过。
这种激烈的斗争反映在国家制度的问题上,就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
”(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20日)这三种不同的宪法就是:从晚清皇帝、北洋军阀政府一直到国民党政府所炮制的伪宪法;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向往的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国宪法、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三种宪法在立宪背景、制宪主体、具体内容、阶级性质、实现程度等方面各有千秋,共同演绎了中国宪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
1、宪政问题在中国的最初提出:
清朝末年,各种社会矛盾空前尖锐,封建专制主义与人民大众之间、初生的民族资本主义与帝国主义、封建专制主义之间、中国人民与西方列强之间、清王朝统治集团与西方列强之间的矛盾,将中华民族的民族危机和国家危机推向了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中国人民求生存、民族资本主义求发展的呼声不断,向西方学习先进科学技术和引进先进宪政文化逐渐成为中国人民的共识。
十九世纪四十年代,林则徐、魏源等开始向国人介绍西方宪政。
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郭崇涛、张树声等改良主义者将眼光投向议会制度等西方先进的制度层面。
甲午中日战争后,以康有为、梁启超等为代表的改良主义者,以“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立宪法”为口号,发起了戊戌变法运动;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则组织同盟会,提出以暴力革命为手段、建立三民主义的民主共和国宪政国家的主张。
清王朝统治集团迫于内外压力,不再顽固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教条而下诏变法,于1906年进行为期十二年的预备立宪,1908年9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11月3日颁布《重大信条》,中国的宪政运动自上而下拉开了序幕。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其中正文14条,为“君上大权”,其条文内容模仿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赋予君主行政、立法和司法大权于一身;其他9条,以附录形式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
《钦定宪法大纲》并非正式的宪法典,仅仅为宪法纲要,它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合宪化,带有浓郁的封建色彩。
然而,它又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君主的权力范围,并拟设议院以牵制王权,还赋予了臣民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这又使得它具有近代宪法的特点。
至于《重大信条》(即《十九条》),它仍然规定了君主的广泛权力,而对人民的权利自由则只字未提,充分暴露了其伪宪法的本质。
但是,它模拟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意于设置类似英
国的责任内阁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对君主权力作了较大限制,同时扩大了国会的权力,这点历史意义不容忽视。
2、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方案:
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
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宣告成立,但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职位很快为袁世凯所把持。
为制约袁世凯的政治野心,维护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通过参议院制定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这部约法有二:一是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宣布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配置了各类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规定了大总统不单独行使最高行政权(与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一起),并受参议院的牵制;二是赋予了国民广泛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民族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真正体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方案的宪法文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色彩;同时,它未能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与帝国主义、旧军阀和立宪改良派相妥协,脱离了广大劳动群众,又缺乏实质上的政权保障,所以它并没有得到实现。
3、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袁世凯担任中华民国大总统后,中国进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
北洋军阀是清末由袁世凯学习西方军制而创办起来的军事武装集团,为帝国主义列强支持下的封建买办阶级的政治代表。
袁死后,北洋军阀分裂为皖系、直系、奉系三派。
北洋军阀虽然以武力为后盾,但为使自身的统治披上合法、合宪的外衣,也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宪法性文件,这主要是:(1)《天坛宪草》: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在北京天坛祁年殿起草的《中华民国约法》(草案),它的起草过程反映了袁世凯与国会的斗争,最后采用的是国民党为主的国会方案,即责任内阁制政体,而为袁所不满。
这部草案因袁世凯于1914年1月14日解散国会而未付诸实施。
(2)《中华民国约法》:这是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为摆脱《临时约法》和《天坛宪草》的制约,而为其个人独裁提供合宪外衣和舆论准备而炮制的袁记宪法。
它共10章68条,其突出特点就是将总统权力扩大到极致,实行总统制。
(3)贿
选宪法:袁世凯死后,直系军阀曹锟以恢复法统为名,在帝国主义的支持下,派军队包围国会,并以每票5000元大洋的价钱收买议员,“选举”他为中华民国大总统,匆匆赶制出中国首部《中华民国宪法》,其特点是:为前两部宪法文件的拼凑物;形式上的议会内阁制而实质上的总统专制;中央与地方军阀分权;对人民的权利自由给予许多法律限制。
(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它由皖系军阀段祺瑞执政府于1925年12月起草,因段政府在“拥有”宪法议决权的国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便倒台,该草案也就胎死腹中。
该草案规定了总统制,实行总统集权,各省有权制定本区宪法,总统实行间接选举,学校教育“党派中立”等。
.从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方面看宪法的本质
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在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后,由资产阶级最早制定的。
宪法的产生还必须有一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