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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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8.05.13
•【字号】黑林办发[2008]59号
•【施行日期】2008.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黑林办发[2008]59号)
各市林业局、大兴安岭行署资源林政局、伊春市资源林政局,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省林业勘察设计院,省森林资源与环境科学研究院:
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占用林地采伐管理
(一)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审批,
申请采伐单位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或所有权证书。

4、采伐调查设计。

临时性和内部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时,不需要提供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
批准文件。

(二)审批权限。

永久性征、占用林地,临时和内部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分别由市(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其中,征、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林木采伐由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征、占用集体(个人)林地的,林木采伐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征、占用有林行业林地的,林木采伐审批发证已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未授权或未委托的行业,由所在行政区域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征、占用省直属单位林地,需采伐林木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限额和计划使用。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限额和计划占用省预留指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填写采伐限额计划申请表(式样附后,同时提交调查设计),经市(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批准书(式样附后)下达采伐限额和计划。

其中,采伐消耗蓄积1000立方米以上的,省或市级资源管理部门要进行现地验证。

各审批发证单位依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发证管理程序B版中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法律观念。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林木采伐的唯一法律凭证。

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的各项规定,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法律赋予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

各级森林资源管理人员要提高认识,增强法治观念,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切实担负起保护森林资源的重任。

(二)规范管理,依法履行审批。

调查设计审批发证必须要相关材料齐全,对于永久性征占用林地的采伐,必须在取得国土部门正式批准文件后才能审批发证,不得违规发证。

征占用林地申请的限额计划只能用于申请文件确定的范围,不准挪作他用。

征、占地调查设计要使用省厅统一规定的文本。

(三)加强监督,确保采伐质量。

要加大征、占用林地现地审批比例,市、县级资源管理部门对征、占用林地采伐现地审批率要达100%,防止少批多采,异地采伐,超证采伐等现象的发生。

坚持实行伐前现地审批,伐中跟踪检查,伐后及时验收制度。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征、占用林地采伐限额计划申请表(略)
2、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批准书(略)
200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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