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法律责任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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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观方面看,该单位成员必须具体参与实施了单位 犯罪行为,同时该单位成员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是以自 己的名义而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
确立破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 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忌惮于破产后仍需承担环境责任的 压力而不敢恣意污染、破坏环境,这样就在一定程度 上促进企业管理者树立环境责任意识,通过清洁生产 努力降低环境污染,避免只顾眼前利益而漠视长远利 益,牟取暴利后利用企业破产逃避法律责任的恶性循 环。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 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尤其近年来,许多企业 为了免于承担环境责任, 常常通过破产清算、注销 法人人格来逃避法律责任, 由此造成环境法律责任主 体的缺位。
而对于企业在破产的 情况下如何承担环境侵权 责任的问题,我国的环境 法和新颁布的《企业破产 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最高院也未出台相关的司 法解释。
公司在破产情况下的环境侵权责任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 题:
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须以全部资产对 其法律行为和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以其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公司与股东具有相互独立 的人格,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不得混淆。但实 践中某些企业在出现环境侵权事故后,不愿支付高额的侵 权赔偿而已破产的形式一走了之,给社会、个人环境权造 成极大伤害。当企业以有限责任为掩护,滥用公司独立人 格,致使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此时公司独 立法律人格将被否定,法律会要求股东来承担本应由公司 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遮在公司头上有限责任面纱”将 被揭去,故此种原则被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
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普及提供经验。
前提:平衡好企业与保险公司利益 污染严重而规模不大的企业
(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模式)
污染严重而规模较大的企业 (实行以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任意环
境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
污染相对较轻的企业 (实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模式)
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任意环境责任保险为辅
(一)污染严重而规模不大的企业 (实行强制环境责 任保险模式)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很多企业的效益与个人利益相 挂钩,因而出现的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行为很多情况下是 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相结合造成的,再追究原企业的单 位责任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大障碍。此时可以将环境责 任界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 就是“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特殊适用。
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畏惧于 破产后显现的环境责任须有他们买单时,会使个人在企 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意识增强,进而推动企业环境意识 的增强,达到遏制环境犯罪的目的,使得环境保护得到 相应改善。
破产申请受理之前产生的环境债权为破产 债权。债权人也许还能够实现一部分,但是企 业宣告破产后,产生的环境侵权责任,则根本 无法得到追偿。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当作为 环境侵权人的企业破产后,企业破产清算完毕 后已经没有财产来支付环境损害赔偿金,那么 应当由谁来支付这笔费用?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中的污染者负担原则是指污染和破 坏环境造成的损失由排放污染物和造成破坏的组织或个人 承担的一项环境管理的原则。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 ————企业在破产情况下的 社会繁荣的同时,对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 的破坏。环境问题所引发的社会纠纷日益增多,越发成为和 谐社会构建当中的不和谐因素。
癌症村是一种中国大陆在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群体疾病现 像。由于环境污染,大多是饮用了上游企业排出的未经处 理的污水,以及环境、土壤等受污染,导致人体内部机制 严重受损,造成某一村庄大规模的癌症病发。在中国学界 与媒体指称污染地区居民承受较高罹癌率多年后,环保部 终于在2013年2月官方文件首度承认中国存在“癌症村”。 中国民间专家估计,若包括非官方数据资料,全中国大陆 的癌症村约达四百五十九个,且有逐渐往中国中西部扩散 的现象。
湖南省农药生产企业株洲吴华公司的氯化氢气体 泄漏事件中,120多户村民的投诉在不到十天内得到 妥善处理,并获得1.1万元赔款。这是全国首例环境 责任险获赔的案例。通过这次事件,保险公司成为企 业的坚强后盾,减轻了企业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的 加入和协调,避免了受污染者与企业纠缠不清,同时 也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生产环境。
(二)污染严重而规模较大的企业 (实行以强制 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任意环境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
此类企业的资金实力又比较雄厚,因此在很大程度 上可以独立承担责任,有鉴于此 , 建议此类企业采取 以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以任意环境责任保险为辅的 模式, 即保险公司无须承保到最高限额, 而仅仅只需 承保最高限额的一定比例数额, 剩下的数额由企业自 行决定是否投保 ,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环境 事故的后果得到救济,同时也可以减轻企业和保险人的 压力 。此种模式仍然由专门保险机构运作, 其承保范围 也应当渐次扩展到累积性、持续性的环境侵害事故。
(三)污染相对较轻的企业 (实行任意环境责 任保险模式)
对于那些危险程度较低污染较轻的行业的企业
建议实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由于这类企业一 般不会造成太大的环境侵害事故 , 即使发生了污染事 故 , 也不会对环境产生太大的不利影响 , 因此鉴于此 类企业的损害后果较轻环境影响程度较小, 企业有能 力自己承担环境事故而不至于倾家荡产等因素, 建议 此类企业实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模式, 以尊重企业的 自主权, 减轻企业的运营负担 。
这个案例给了我们很多启发,接下来我将从企业 破产角度来谈谈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起步晚,道路也颇为曲 折。到目前为止,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尚处于试点 阶段。2007 年至现在,是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 重点试点阶段。为了加快建立环保污染责任保险 制度,全面启动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国 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 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决定在 昆明、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上海 、 重庆 、深圳等省市开展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为全
其实践意义在于:
第一,有利于化解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
第二,有利于促使公司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减轻 财政负担。在现有的立法体制之下,公司破产之后国 家和社会不得不为其环境债务买单,但是国家财政也 是纳税人来支撑的。公司的环境成本内部化,有利于 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第三,利于完善市场机制。
第四,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上,要把握两点:
第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该是企业的领导 成员和决策人员。
第二,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该是企业领导成 员中对单位行为的实施负有主要作用或决定作用的成员, 对环境侵害行为的发生有着促进作用。
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上,也要把握两点:
从主观方面看,“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是在明确知 道其实施的单位职务行为是犯罪行为,当且仅当是按照企 业决策机构的决策实施单位犯罪行为时,其行为体现的才 是单位犯罪意志。
一是破产公司因环境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在公司破产 清算程序中是否应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
二是公司经破产解散后如何追究其环境侵权责任?
本组就破产公司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上述两个问题进行 探讨,提出以下建议。
在破产程序中,不同种类的债权有不同的清 偿顺位。依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依照以 下顺序进行清偿:
对于环境危害非常严重但规模又不大的企业 ,如石油 、 化工、水泥、造纸、皮革、印染 、采矿 、煤气 、火力发 电等这是因为,这些行业的企业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程度 非常高,一旦发生环境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 环境损害,但与此同时,由于这些企业规模不大,环保设 备和技术落后, 很容易因疏忽和意外引发环境事故,而一 旦发生环境事故,这些企业往往囿于财力所限和应急管理 措施落后而显得手足无措,从而导致其难以独立承担环境 损害责任后果对于承保此类企业的环境责任保险机构,由 于这类企业自身财力有限,承担高额的保费确有困难,一 般的商业承保机构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不愿意冒着巨大 的风险去追逐较低的利益。
一是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
二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三是职工债权;
四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五是普通破产债权。相对于第五顺位的普通 破产债权而言,前四种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新破产法第42条第6款的规定,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因“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 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应当优先得到清 偿。在许多情况下,环境侵权行为处于一种持 续的状态,具有连续性。
湖南省汉寿县百禄桥镇马栏嘴 10年前是一个有过260人的兴旺村 落,近10年来已有癌症患者10人, 其中8人已因癌症去世,另有肺气 肿、糖尿病、冠心病、脑梗塞等需 要长期服药的病人10多位,全村几 乎人人都有胆结石和肾结石病症。 如今,该村落仅剩73人常住。村民 们将这些病症的诱因全部指向一家 土法上马的苎麻加工厂。据悉,当 地政府部门正在紧急寻找水源,以 解决民众的生存危机。图为湖南常 德,卢家四兄弟,老大与老二均已 肺癌过世,老三骨癌在家休养,老 四身体暂时正常。
具有针对性、专项性 针对企业破产后的环境侵权的受害者,为其 预留出一部分,在企业破产后债权无法实现时可 以拿出这部分保险金来偿还受害人。当然,这部 分保险金的赔偿数额要根据所缴纳的强制责任保 险。不同企业的类型、规模、效益、污染程度都 影响着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费。
专设企业破产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有针对性 的单一环境风险险种。
实践中,公司的环境侵权行为也往往贯穿于 破产程序开始前后。当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 申请后,因公司设备所引发的环境侵权行为可 能仍在进行中,在这一特殊期间里,破产公司 的环境侵权责任恰恰符合新破产法第42条第6 款的规定,即因“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 的债务”,其性质为共益债务,依据破产法的 规定,应当得到优先清偿。
(一)时间点:企业破产后(缴纳的这部分强
制险专门用于企业破产后,企业存续期间是不享有 的)
(二)适用情形: (1)由于企业环境侵权具有隐蔽性、长期性、 复杂性等特点,企业破产后,受害者才知晓,这部 分受害者可以享用; (2)企业破产环境侵权债权无法实现。
由于企业必须强制投保,无投保的自由,在环境 责任保险中,保险费率的确定是为最困难,这不仅因 为确定保险费率需要大量的环境侵权事实作为基础, 而且因为要准确地确定单个企业环境风险的等级非常 困难。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中存在着费率过高 ,赔 付率过低的问题,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投保环境责任 保险的积极性。就其原因,除了投保人太少、环境责 任保险市场发育不健全、环境责任保险成本过高以外, 我国的保险费率厘定技术不高,保险经验数据不够丰 富也是其重要的原因。
各国立法和实践对于“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都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在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和公 司有限责任基础上,将法人格否认视为例外情况对 待。在英美法系国家,都通过判例构建起“法人格 否认”规则的适用体系。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 系国家则主要通过立法抽象出“揭开公司面纱”的 适用情形,尽量以明确化的法条限制该原则的适用 范围。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 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人逃避债务的,适用人格否认制似乎又限制 得过于严苛,该债务是否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以及 强行法规定的义务,我们不了解,法律也未作说明。 《公司法》第20条只笼统和概括性规定,为司法实践中 法官的判断和甄别增加了难度。
因此,对于那些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 产程序结束之前,因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 所引发的环境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而产生的债务, 法院可以将其视为共益债务,从而给予该部分 环境债权优先受偿权。在具体的案件中,关于 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需要法官依据案件 的实际情况做出自由裁量。
那些由于其他环境侵权行为(如排污)所产 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债务,破产法并没有做出规 定,建议将这些债务也纳入到共益债务中给予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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