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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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节能目标责任
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14
•【字号】巢政办[2008]23号
•【施行日期】2008.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
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知,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巢湖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确定的30户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

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以及30户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以及30户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区、开发区能耗指标和市经委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区、市开发区管委会和30户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

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表。

二、考核程序
(一)上年年底或当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以及30户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

(二)每年2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将上年度本地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经委(市节能办)。

市经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市开发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市政府。

对各县区、市开发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对列入国家千户企业(我市2户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省里直接考核;对列入全省百家企业(我市10户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

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

市经委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
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节能办。

(四)对市政府确定的20户重点用能企业(不包括全省百家节能行动企业的10户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县区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经委。

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各县区政府和市经委。

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三、奖惩办法
(一)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市经委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和市监察局作为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地方,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加大对其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考核等级未完成的地方,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相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有关部门从严控制该地区要求核准和批准的新建高耗能项目。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方,该地方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经委和市监察局。

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督促其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属省百家企业的上报市政府,
并限期整改。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各县区、市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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