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国时期平民婚姻的经济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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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国时期平民婚姻的经济动因
作者:王吉娜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3期
摘要:鸦片战争以后的中国由传统走向近代,政治、经济和思想等方面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婚姻制度颇具西方特色,但这一时期毕竟是一个艰难的新旧过渡时期,传统习俗的烙印深深的影响着新的婚姻法律。
民国政府一面学习先进的西方文明,一面保留合理的传统习惯,比如婚姻当中的财礼。
财礼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且相沿至今,而且整个婚姻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婚姻;经济;财礼
一、传统中国的聘财制度
古老中国的婚姻不同于西方依靠信仰的宗教婚姻,不似近代中国法律规定的婚姻,而是一种中国特有的礼仪婚姻。
中国素称礼仪之邦,婚姻的缔结有一套礼仪和程序的规定,“夏氏亲迎于庭,殷亲迎于堂。
周制,限男女之岁,定婚姻之使。
亲迎于户,六礼之仪始备。
”六礼从周代开始是传统中国基本的婚姻礼仪制度,主要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历代情况不同婚姻步骤有所删减。
传统婚约只要有婚书、聘财和私约中的任意一个都可以成立,就受到礼法的保护。
“诸许嫁女……,或俱受聘财辄悔婚,杖六十,婚如约”。
纳征也就是男方往女家送聘礼,《礼记·士昏礼》“纳征者,纳聘财也。
征,成也。
先纳聘财而后婚成。
”要经过纳征礼婚约才算完成,可以看出纳征在整个婚姻程序中的重要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纳征失去了象征意义成为了财婚即以财物为婚姻成立条件,最初的财婚源于皇室贵族,《晋书礼志》:“汉高后制,聘后黄金二百斤,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两,马四。
”汉官仪云:皇帝聘皇后,黄金万两。
但在实际中帝王婚姻的花费远不止此数,惠帝纳鲁元公主女为后“聘黄金二万斤,马十二匹”《汉书·惠帝纪》,此例成为汉代之后历代帝王纳后聘财的效仿的对象,平帝纳王莽女为后,“有司奏,故事,聘后黄金二万斤,为钱二万万。
”平民受到贵族的影响开始追求更多的财物,这一要求盛行至今。
封建社会婚姻的经济因素很多,其中参杂了门第和权利,比如唐朝寒门为了与士族结婚,除给与大量聘财以外,还要所谓“陪门财”,即“女家门高,议婚之家非耦,令其纳财以陪门望。
”也有的贫家子弟经过科举取之后与富家女子结合以获取财物,“祖德少清约,及仕,娶富人妻以规其财。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传统中国的联姻已经考虑到了经济因素,这样的婚姻考虑的是门当户对,即将结婚的男女是没有发言权的,只能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财礼
南京国民政府借鉴西方制定了新的婚姻法律,新的婚姻法充分体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思想。
相对于封建中国的父母包办婚姻,新法律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不再是盲婚哑嫁,只有男女双方同意的婚姻才能成立,婚姻自由受新法律的保护。
虽然南京国民政府给了男女自
由婚恋的权利,但是真正能够追求爱情婚姻的只有少数的社会上层进步男女。
身处这样一个不安定的年代,大部分人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有女儿的人家会要求更多的财礼,普通家庭娶妻的聘财要经过很多次订婚才能完成,有的为女方家“干活”来抵聘财。
例如山东省齐东县习惯:“其贫寒小户,则先换小柬后换大柬。
……小户女家例收聘资,男家不将聘资交足,女家不予以大柬,而男家不得一婚姻成立之证物,又不肯向女家交付聘资,故女家先出小柬,与男家交换。
男家既得小柬,始陆续向女家交付聘资,有迟之一、二年始行交清者”。
“浙江省松阳县习惯:(一)该项习惯之实例及沿革。
查松邑农民无资产,往往欲聘妻,而不能提出相当之礼金,故每有农家因家无壮丁工作,将女字人不受聘金,订定以女婿先行过门,代为耕作三年或五年或十年,不取工金,期满后即将该女准其接过门完婚。
其婚书内所订之要件:(1)工作几年,(2)有媒证,(3)无聘礼。
此种习惯系发生于明末清初时代,相沿迄今,约有三百余年矣。
” 婚姻中的财礼是从古至今仍在施行的一种文化现象,正如恩格斯说:“当父权制和专偶制随着私有财产的分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结婚便更加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
南京国民政府处在一个特殊的时期,人们为了适应特殊的生存环境就有了一些特殊的婚姻方式。
三、特殊的婚姻方式
(一)童养媳
童养媳是贫困的家庭把幼女送到别人家,养在那家里到了适婚年龄就成为媳妇,这样两家都可以节省婚嫁的开支,男方拿的聘礼很少,女方家不必准备嫁妆。
福建省漳平县习惯:“闽中下游一带,中流一下人家,多半抱养童媳,间有聘媳者、并不用婚约庚帖,大抵于媒人约定后,男家致送聘金及礼物若干,女家報以手巾荷包之类,即为订婚之证。
买卖婚习俗正盛,虽上流人家亦不能免俗。
中流以下大率于订婚之时,先交一次聘金,以后每年贴女家伙食费六元至十元不等,至过门为止”。
还有的更为简陋“如福建长乐县苗媳聘金……双方说定只需肉面及数种礼物即可。
” 童养媳的婚姻习俗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一些家庭因为有男孩,还有是盼望有男孩的也会买个小女孩当童养媳,“如湖北省竹山、通山、广济三县习惯,三县均有未生子先抱童养媳之习惯,竹山县名之为“压子”,通山县名为“抱媳等子”。
所以女孩会比男孩大很多,如果男孩还未长大就去世了,或者家里的夫人没有生男孩,女孩会再被发卖一次,以补偿当初买她的花费,这样的习俗是残忍的,是以牺牲女孩的幸福为代价的。
究其原因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业经济衰败,人们生活困苦所致。
所以人们期望通过婚姻改变困境,改善生活。
(二)入赘
入赘指男子结婚到女方家去,这在中国的传统思想里是很羞耻的事,只有极端贫困的人家才会选择让儿子入赘;招赘的女家一般是无子或者是儿子幼小,而且家庭条件稍好一点。
“陕西省保安县习惯乡民诱因年老子幼,操作无人,往往雇客民或者土著为之佣工,……将其幼女许之,不立庚帖,亦不论年龄相当与否……女无聘金,男无身工……俟女年及笄,始行完婚,俗谓之‘站年汉’。
”入赘到女家的男子一般都很没有地位,要帮助女家劳动,所生的孩子也要随
女方家的姓;中国社会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不喜入赘,但是为了生存,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贫家子弟入赘并不罕见。
为五斗米折腰,可能很多人不理解,也许只有经历过极端无奈和贫困的那些人才知道各种滋味。
(三)纳妾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规定重婚有罪,但是没有关于纳妾的具体规定,《亲属法先决各点意见审查书》中也认为妾的存废无须规定:“妾之制度亟应废止,遂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承认其存在地位如何毋庸以法典及单位法特为规定”。
纳妾不属于婚姻的范畴。
虽然做妾为人所不耻,“如江西瑞金县,族内女子有嫁人为妾者,视为最可耻之事。
……如已成事,则将该女父母宣告出名之谱规也。
在乡间对于违反乡约最为严厉的处罚便是在族谱中除名,使此人在乡间无立足之地。
如此严厉的处罚是轻易不会使用的,足见乡民对为人妾的憎恶。
”但是还是有很多年轻女子迫于生计甘心当妾,可悲的是一些没有机会当妾的女子只能卖身青楼。
以至于不只是富裕的上层阶级就连中下层的小康阶级也有能力纳妾,“民国以来,因为经济的压迫,卖淫的风气愈盛;不论何人,只要是有几个现钱就三妻四妾了。
”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为了节省婚礼开销的特殊的婚姻,比如收继婚,收继婚是一个家族的男子去世后,他的妻子会另嫁给族中的其他成员,这种情况只存在少数民族或者边远山区的极端贫困的家庭;当两个家庭都有儿女的时候,那么这两个家庭就会进行“换婚”,就是甲家的女儿嫁给乙家的儿子,乙家的女儿嫁给甲家的儿子,两家的女儿互换,不要或者少要聘礼,两家都节省了开支。
四、结束语
民国时期时局动荡,百姓生存艰难,婚姻不是追求幸福,而是为了寻求经济上的依靠。
郭箴一在《中国妇女问题》中说到,“婚姻制度至今仍可以说是一种经济制度,大多数的妇女,仍以结婚做她们一生的归宿,因之婚姻的破裂即是她们生命的破裂。
”对这一时期的大部分女子来说“养活我”是结婚的目的,而离婚的原因是“不能生活”。
“当代研究者王晓露通过对 1933 年—1935 年杭州市离婚案件的研究,也得出了相当的结论,对于平民妇女而言,婚姻的最大目的是为求经济上的依靠,这样的婚姻原本就不是感情的结合,所以离婚的理由最常见的当然也是为了经济上的原因而非感情”。
如“ 18岁的北京姑娘齐风云刚刚结婚一年,就因为丈夫刘文盛无力赡养,为前途及‘生活关系’请求离婚。
” 朱崔氏以同样的理由要求离婚:丈夫“不务正业,致不能生活”,“公然不能给以饱食,余者衣住更不能相顾”,为了保全性命,只得请求离婚。
有些女子甚至能原谅丈夫的偷情行为:“如在上海曾发生的一个案件,伞店老板与姘妇多次通奸,回家后多次打骂自己的妻子,妻子忍无可忍上诉法庭,几经审讯,伞店老板被判徒刑。
但就在判刑的那一天,妻子居然在法庭替自己的丈夫向法官求情,理由是丈夫入狱后伞店无人支撑,一家老小就无法过活。
”可见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并不是希望丈夫被法律制裁,只是以此来阻止丈夫的偷情和对自己的打骂;如果离了丈夫女子的生存就成了问题。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会风气渐开,城市和靠近城市的乡村地方的女子可以在城市里或进入工厂或在富人家里帮佣,这些人有自己的一份经济收入,她们可以不担心自己的生存问题。
但是还有更多没
有机会外出工作的女子,所以对大多数非知识精英阶层的普通女子来说婚姻是她们一生的依靠,支撑她们维持婚姻的就是生存,这也是我觉得最可悲的地方。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有很多的经济动因,虽然政府极力模仿西方男女平等的婚姻法律,希望通过推倒旧的的婚姻制度使自由平等的观念得到广泛宣传,在中国实行新的、文明的婚姻制度。
但是传统的思想观念的思想深入人心,作为中国特有的“财礼”文化,虽然聘财的金额虽然很高,但这并不能认为婚姻就变成了一种完全的经济交易。
女方向男方要求的聘财并不会留给女方的父母,而是用于筹备女方出嫁的嫁妆,在此回到男方家中。
杨懋春认为,“女方家父母太穷,即使按最低的要求也无力筹备女儿的婚事,就向男方家庭索要陪嫁。
这笔钱一般花在女儿身上……这样做的父母不得人心村民同伴会说他们在卖女儿,女儿也会抱怨父母利用了她。
因此,体面家庭在安排女儿婚事时从不提钱”。
可以知道只有女方家庭很贫穷的时候才会要求更多的聘财,而富裕家庭嫁女很少要太多,“富家与富家通婚,均以布帛金银首饰为礼,谓之纳采。
以财为礼者多系女家贫乏,无力置办妆奁,由媒妁于婚姻将成之初,议定先那财礼若干,女家得财礼之后,即做该女妆奁之资,此种习惯尚不违背善良风俗”。
也就是说男方家的聘财和女方家的嫁妆是给新家庭的,作为新家庭的物质基础;一些家庭要求多的财礼也是希望自己的姑娘能在婚后过得好一点。
高财礼是南京国民政府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现象,在以往平静、安定的的时期并没有那么多。
“清初,聘礼极微,言及财物,人咸耻之;光绪季年,风气不变,聘金有二三百者,或竟有四五百者;民国则变本加厉,议及婚事,先讲元额,蕃饼二百枚,亦几成口头禅。
”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带有很强的经济目的,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源于她特殊的社会环境,国家存在不稳定的因素,外国资本主义在本国的发展影响民族工商业的进步,农业萧条,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繁的局部战争,土匪的猖獗等等。
诸多的原因给人们带来了恐慌,面对生存的压力、对未知的迷茫,什么平等、自由、文明、理想都是空的,只有生存才是普通人最关心的。
面对新的婚姻法律只有少部分的人能够选择,大部分迫于生计为了生活而结婚,婚姻的经济目的很强,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两个为了生活走到一起的人,经营着自己的家庭,默默的、努力的生活,兴许也是美好的事。
总有站在历史前沿的智者为寻求国家、民族的生存而奋斗,亦有社会上层的知识分子追求西方文明的浪漫生活。
但更多的是普普通通的人们,在大的时代背景下不会被历史铭记的人,他们在这个动荡的年代幸苦的生活着,他们有自己的一套生存法则,有自己所坚持的信仰,有自己的理想,他们也在创造着属于自己的历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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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续修曲沃县志》卷 13 礼俗略。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