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矛盾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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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矛盾范畴
潘卫红
(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哲学系讲师,博士)
[摘要]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是两种不同的“矛盾之说”,但二者对矛盾范畴的基本理解是一致的,即矛盾双方的对立是一种抽象的对立。

随着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辩证法的引入,由于受到传统形象思维的影响,人们把辩证矛盾理解为一种类似矛与盾的一对一的具体的对立统一,这是对辩证矛盾范畴的一种误解。

要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辩证法,需要首先消除这种误解。

[关键词]逻辑矛盾;辩证矛盾;抽象的对立;具体的对立
[中图分类号]B0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462(2008)01-0075-04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矛盾范畴是一个核心范畴,矛盾标志着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矛盾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矛盾分析方法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世界的根本方法。

然而,由于受传统思维的影响以及某种历史原因,人们对矛盾范畴的理解存在着误解,这种误解为我们准确地把握矛盾辩证法,运用矛盾方法分析具体问题,设置了较大的障碍。

最近,先后有三位作者针对矛盾辩证法展开了一场讨论(参见张尚仁《矛盾辩证法质疑》,载于《岭南学刊》2006年第4期,以下简称《质疑》;刘景泉《论矛盾辩证法——
—兼与张尚仁教授商榷》,载于《岭南学刊》2007年第1期;马中柱《“矛盾辩证法”辨析》,载于《学术研究》2007年第3期,以下简称《辨析》),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借此机会,谈谈自己对矛盾范畴的理解,以求教于方家。

一、矛盾范畴的两个含义及其来源
按照通常的说法,矛盾范畴在两个含义上使用,即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

“理解和把握矛盾范畴,首先要区分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

”[1]127这两个含义,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西方,都有一个最初的来源。

为了准确把握这两个含义,我们需要分别了解一下其来源。

在我国,“矛盾”一词出于战国末期著名的思想家韩非的一篇家喻户晓的故事。

故事的大意是,一个人为了推销自己的矛和盾,无意中说了两句完全相反的话。

一说他的盾是最坚固的盾,没有任何矛能刺穿它;同时又说,他的矛是最锋利的矛,没有任何盾能够抵挡住它。

所以,当有人问他,如果用你的矛刺你的盾,结果会怎样?这个人顿时哑口无言。

韩非说,这种情况就叫“自相矛盾”,也即“矛盾之说”。

这就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矛盾的最早出处。

所谓“矛盾之说”,就是指同一个人说出了两句完全相反的话,因此让人无从取舍,不知其所云。

“矛”和“盾”在这里并不是实指两种兵器,而是喻指两种相互冲突的说法。

如果我们从西方传统的形式逻辑来说,就可以看到,这种“矛盾之说”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创造的形式逻辑所讲的逻辑矛盾是同一个意思。

逻辑矛盾是指人们在思维过程中因为违背思维规律之矛盾律的要求所造成的一种逻辑错误,一旦某个陈述和学说陷入逻辑矛盾,人们仅凭逻辑就可知道是假的。

“矛盾把一陈述和它的否定组合在一起(P且非P),把同一特征及其否定归属于同一对象(a是f并且是非f),矛盾仅凭逻辑就是假的。

”[2]200所以,韩非在这里通过一个生动形象的故事,揭示的是我们的思维活动应当遵守的一种形式规则,即a不能同时是f和非f,也即矛不能同时是锋利的和不锋利的,或盾不能同时是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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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和不坚固的,这两种说法“不可同世而立”,违反这个规则,就是自相矛盾,也即陷入了所谓的逻辑矛盾。

因此,“矛盾”范畴最初乃是一种形象地指称思维中的逻辑冲突的概念,这种冲突正如战场上矛与盾的冲突一样,二者不是矛断就是盾穿,不能同时存在。

此后,人们逐渐扩展其应用范围,通常用它来形容不同的人或不同的意见之间的一种非此即彼,势不两立的绝对对立关系。

这就是从古到今国人所理解的矛盾范畴的主要含义及其使用。

显然,《质疑》的作者正是看到了这样一层含义,因而反对把矛盾概念作为辩证法的核心范畴,认为“将一个本来和辩证法无关而又没有哲学史基础的矛盾范畴设定为辩证法的核心范畴,……必然在理论上陷入无法摆脱的困境。

”[3]然而,这一看法固然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作者没有注意到,今天绝大部分人在绝大多数场合所谈到的矛盾是一种辩证矛盾。

辩证矛盾是黑格尔在批判西方传统知性思维的基础上首先揭示出来的。

在黑格尔看来,知性思维不允许思维中出现矛盾,因此坚持A是A,A不能同时为A和非A;但是,真正的思维活动却是遵循这个命题的相反命题的,即A既是A又是非A,这是思维自身的辩证过程;由此,在知性思维不允许矛盾的地方,辩证思维自身却显示是一个对立面达到统一(也即矛盾)的过程。

因此,与知性思维避免矛盾相反,黑格尔大谈思维的辩证矛盾。

此后,马克思主义哲学在黑格尔的基础上,把思维的辩证法改造为客观辩证法,从而把矛盾理解为事物自身运动变化发展的根本动力,而这就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辩证矛盾。

对于这种辩证矛盾,《辨析》的作者曾经指出,两个“矛盾之说”不是一回事,“这一‘矛盾之说’,同辩证法的‘矛盾之说’是不可同日而语的”[4]。

那么,在笔者看来,这种说法只说对了一半。

既然都是“矛盾之说”,又何来二者“不可同日而语”呢?显然,二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对矛盾范畴的理解不同(稍后我们将讨论何谓矛盾?),而在于把矛盾范畴纳入到了不同的“学说”之中,前者是关于思维规则的学说,后者是关于事物发展规律的学说(在黑格尔那里,是思维发展规律的学说)。

因此,“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所讲的矛盾都是同一个意思,只是理解的层次不同。

”[5]114在不同的学说中理解矛盾范畴,当然就出现了不同的“矛盾”。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正是黑格尔创造了矛盾范畴的新的来源。

那么,正如西方人自黑格尔之后,要重新理解矛盾一样,当我国著名哲学家贺麟先生最早提出用“矛盾思辨法”来翻译黑格尔的“辩证法”①后,汉语中的矛盾范畴也就具有了新的含义。

人们谈到矛盾,主要不是描述一种绝对对立的关系,而是指矛盾双方的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当然,这种对“矛盾”的新的理解,却是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才逐渐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的。

鉴于此,我国另一位著名哲学家冯友兰先生在谈到这一点时,曾经指出:“‘矛盾’是一个翻译过来的名词,上面所讲的故事,只是译名的出处,不能由此认为韩非已有‘矛盾’这个概念。

”[6]59他把“矛盾”看作是一个翻译过来的名词,所指即是矛盾范畴具有一个新的含义。

矛盾范畴的两个来源构成两种“矛盾”,了解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看到:当《质疑》的作者坚持矛盾的其中一种含义,反对用“矛盾”来对应理解辩证法的对立统一关系时,另外两位作者则坚持矛盾的另一种含义予以批判。

然而,遗憾的是,三位作者似乎都未能准确把握矛盾的内涵,导致这场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辨明真理,而是延续并强化着一种误解。

下面,我们通过阐明西方的矛盾范畴来说明这一点。

二、矛盾范畴的内涵
一般认为,所谓矛盾,或者是绝对对立,或者就是对立统一。

然而,什么是对立?什么又是统一?只有弄清楚这两个问题,我们才能深刻把握矛盾范畴。

为此,我们需要了解西方的逻辑学关于矛盾关系的定义。

逻辑学区分了概念之间的矛盾关系和判断之间的矛盾关系(与此相区别的是反对关系)。

所谓概念之间的矛盾关系,是指任意两个子概念完全相异,且两个子概念之和等于更高一级概念的全部外延。

这时,二者就构成矛盾关系,这里的关键在于两个子概念之和等于更高一级的概念。

通常我们用“颠倒黑白”,来表示某人不能坚持正确的立场、是非不分,用黑与白来概括一切情况,似乎暗示黑与白是一种矛盾。

实际上,二者虽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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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二者之间,还存在诸如蓝、红等其他颜色,二者之和并不能包括全部的颜色,因此,在逻辑学上,二者并不是矛盾。

相反,黑与非黑才是矛盾,因为世界上的所有颜色,不是黑的,就是非黑的。

由于黑与非黑包括了一切颜色,此外没有其他情况,所以二者才是矛盾。

如果这样的概念被用于判断,就构成两个在逻辑上相互排斥,既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的判断,这就是矛盾判断。

如“这只猫是黑的”和“这只猫是非黑的”或“这只猫不是黑的”。

相反,“这只猫是黑的”和“这只猫是白的”,并不是矛盾判断,而是反对判断。

这就是说,在逻辑学上,构成矛盾的是A与非A的对立,这个非A虽然被看作对立的“一”面,但它并不是具体的“一”,而是一种抽象的“一”,它包含的实际上是“多”。

黑格尔说:“在矛盾概念的学说里,譬如蓝的概念,它的对方为非蓝的概念。

所以这蓝的对方不会是一肯定的颜色,譬如说黄色,而只应被坚持为抽象的否定的东西。

”[7]255这里所谓的“抽象的否定”,也即非“一”(某种具体颜色),就把一切不是“一”的其他颜色都包括在内,它们构成“一”的对立面。

由此可见,矛盾关系表达的根本就不是我们中文所理解的那种类似“矛”和“盾”的一对一的对立关系,而是一对多的对立关系,也即一种抽象的对立。

只有A与非A这种抽象的对立,才构成二者之间的一种绝对对立的关系。

由此,在形式逻辑中才有所谓的矛盾律,即不可能A且非A,思维违反这个规律,就要陷入所谓的逻辑矛盾。

同样,只有在这种抽象的对立中,才存在着一种抽象的统一,也即我们今天理解的矛盾双方的一种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关系:一方面A与非A相互依存,“在对立里,相异者并不是与任何他物相对立,而是与它正相反的他物相对立。

”[7]257另一方面,A的发展也不是向其他方面转化,而是向着自己的对立面非A转化,转化为“自己的他物”。

显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矛盾的理解也应该是这样两个对立面的统一,只有把A与非A看作矛盾的两极,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恩格斯所说的关于矛盾的斗争性和统一性的一段话:“所有的两极对立,都以对立的两极的相互作用为条件;这两极的分离和对立,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依存和联结之中,反过来说,它们的联结,只存在于它们的分离之中,它们的相互依存,只存在于它们的对立之中。

”[8]349
三、对矛盾范畴的误解及其原因分析
对照上述理解,我们可以发现,矛盾的这种真实内涵其实并未被国人把握。

人们满足于超越古代矛盾(逻辑矛盾)而达到对辩证矛盾的理解,殊不知一直是用一种中国式的“矛盾”范畴去理解西方的“矛盾”范畴,这种理解实际上是用一种具体的对立统一去代替抽象的对立统一,也即,用A与B的对立统一取代A与非A的对立统一,结果导致对矛盾范畴的误用。

例如,毛泽东在《矛盾论》讨论矛盾的普遍性时,引用了列宁所列举的一些自然科学中两极对立的例子;在讨论矛盾的特殊性时,又列举了一系列矛盾的双方,如中日矛盾、国共两党的矛盾,以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等。

可见,矛盾被理解为一系列具体的对立统一,也即A与B的对立统一。

“毛泽东的矛盾论通篇讲的不是矛盾,而是对立。

”[5]115对于这种理解,倘若只是运用于类似物理学的这些例子的解释中,由于对立的只有两极,也即B构成非A的唯一内容,人们尚不能觉察出其局限性,但一旦运用于更广泛的领域,例如对中国社会内部矛盾的分析,其局限性就非常明显。

显然,对于当时的中国来说,并非除了共产党,就是国民党,而是除了二者,还有其他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

在这种情况下,B只是非A的一部分。

也许是受到毛泽东的影响,时至今日,翻开我们的各种教科书,通常一谈到宇宙万物的对立统一,总是要列举如电池的正负极、磁场的南北极、国共矛盾等例子;而在课堂上,很多老师在讲授矛盾时,总是要“补充”更多的例子,诸如前与后、左与右、强大与弱小、战争与和平等。

显然,这都是在误解矛盾范畴的基础上对矛盾范畴的一种误用。

因为在这里,被理解的矛盾都是A与B的对立统一,而不是A与非A的对立统一,在这些所谓的矛盾中,而非A的其他方面,如C、D、E等都被忽略掉了。

对矛盾范畴的这种误解和误用,已然是司空见惯。

在争论的三篇文章中,笔者也没有看到对矛盾范畴的一种适当理解。

考察这种误解的原因,可能来自多方面,下面我们做一些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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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能是来自对黑格尔文本的误读。

我们知道,黑格尔在谈到矛盾的对立统一时,的确列举了物理学上的诸多例子。

恩格斯、列宁以及毛泽东都列举过这些例子,可能正是看到黑格尔举过这些例子。

但是,黑格尔在那里同时强调,物理学上的这些对立,实际上是关于对立的一种典型例子,因为在这些一对一的对立之外,没有第三者,正如抽象的对立中没有第三者一样,因此它们“似乎包含了关于对立的比较正确的界说”[7]256。

这就是说,它们并不是关于对立的正确界说。

黑格尔的这些说明显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结果人们恰恰是以这些典型的例子来说明矛盾,由此把对矛盾的理解导向一对一的对立面的统一。

其次,是受到传统形象思维方式的影响。

这一影响最早通过翻译表现出来。

翻译者用中国的矛盾范畴来翻译黑格尔的正反合的辩证法,最初重视的是“正”“反”两个阶段的对立,因而忽视了构成两个阶段的“正”“反”何以能够对立的逻辑内涵。

这一翻译正如用“矛盾”来翻译西方的contra-diction一样,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至于没有被广泛接受,却是因为中国的矛盾范畴不包括“合”的阶段,因而被认为不能准确切合黑格尔的原意。

但是,人们最终正是通过克服矛盾的传统意义来达到对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的理解的,逻辑矛盾由此让位于辩证矛盾,而暗含于矛盾范畴之中的形象思维方式,就使人们想当然地把矛盾范畴理解为两个事物的对立统一。

再次,是受到中国古代丰富的辩证法思想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哲学中,从来就不乏充满辩证法精神的哲学范畴,例如阴阳、动静、有无、虚实等,这些范畴揭示的都是两个事物的对立统一。

从西方引进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之后,人们发现,这些范畴都能够轻易而举地用矛盾范畴来解释,似乎矛盾辩证法的真理通过我国古代的辩证法思想得到了证实。

由此,矛盾被看作两个事物的对立统一的观点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结果,表面上,我们是从西方学来了矛盾辩证法;但是,实际上,我们继承的仍然是我们祖先留给我们的朴素的辩证法。

此外,很多研究者以为用矛盾范畴来概括一切对立统一,本身就属一种抽象思维,因而超越了那种“表象的阶段”。

实际上,这种抽象只能算是一种浅层次的形象的抽象,或者说是一种类比抽象,与西方的矛盾范畴所蕴含的一种真正的思辨的抽象根本不是一回事。

正是这种自以为是的“抽象思维”,影响了人们进一步准确把握矛盾范畴。

●注释:
①这样一个翻译,使“矛盾”对应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即contradiction/Wilderspruch和dialectic/Dialectik,但人们正是通过后者理解辩证矛盾的。

参见马永康:《dialectic译名讨论——
—以贺麟、张东荪为中心》,载于《世界哲学》2002,(1)。

参考文献:
[1]陈先达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K].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3]张尚仁.矛盾辩证法质疑[J].岭南学刊,2006(4).
[4]马中柱.“矛盾辩证法”辨析[J].学术研究,2007(3).
[5]邓晓芒.黑格尔辩证法辨正[C].德意志思想评论(第一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3.
[6]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二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7]黑格尔,贺麟译.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武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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