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某、任某扶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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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任某扶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扶养纠纷扶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8
【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18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虹毛国强缪明
【审理法官】王虹毛国强缪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柏春英;任善波
【当事人】柏春英任善波
【当事人-个人】柏春英任善波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柏春英
【被告】任善波
【本院观点】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大连金普新区残疾人联合会在2018年6月给上诉人出具精神贰级的残疾人证,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主张“原告重度残疾证,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意识和控制能力”,上诉人亦在一审庭审中主张自己“有时候清醒,有时候不清醒”,一审应查清以上事实,必要时协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妥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律援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大连金普新区残疾人联合会在2018年6月给上诉人出具精神贰级的残疾人证,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主张“原告重度残疾证,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意识和控制能力”,上诉人亦在一审庭审中主张自己“有时候清醒,有时候不清醒”,一审应查清以上事实,必要时协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妥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69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柏春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2 02:51:54
柏某、任某扶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民终183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柏春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善波。
审理经过上诉人柏春英因与被上诉人任善波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6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2月21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大连金普新区残疾人联合会在2018
年6月给上诉人出具精神贰级的残疾人证,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主张“原告重度残疾证,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意识和控制能力”,上诉人亦在一审庭审中主张自己“有时候清醒,有时候不清醒”,一审应查清以上事实,必要时协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妥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69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柏春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王虹
审判员毛国强
审判员缪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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