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县以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1]7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02
【实施日期】2011.04.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2011〕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省总工会二○一一年三月)
为妥善解决我省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促进社会和谐,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注民生,切实把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各设区市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含本省行政辖区内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闽部队,以及街道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下同)及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