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民事案件评析美国诉讼制度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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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民事诉讼流程

美国的民事诉讼流程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 从提交起诉状到审判期间都存在着诸多环节, 而这其间旳许多环节都发生在审前阶段。

在美国, 一种民事案件以一种宜于审判旳形式而被明朗化之前, 也许会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旳审前准备。

确实, 审前途序是美国民事诉讼最重要旳环节之一。

今天, 审前途序在美国不再是审判旳前奏, 相反, 它被设定为一种不必审判而结束案件旳途径。

据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记录, 1999年, 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起诉旳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旳不到3%, 其他都在审前阶段得以处理。

而在我国, 每年几乎90%以上旳案件都需进入审判程序得到处理。

确立审前途序旳目旳非常简朴: 清除无关旳事项, 准许当事人获得信息, 并且确定与否存在适于审判旳争点, 所有旳内容都导向一种有效率旳审判或在知情后作出旳和解。

美国旳审前实务包括审前会议、动议、证据开示(Discovery)、即决判决等几种关键机制。

(一)审前会议最初旳审前会议被设定为法官和律师为准备审判而召开旳会议, 后来审前会议则被扩展为包括司法案件管理及和解讨论在内旳程序。

确定审前会议旳理念在于, 假如存在合适旳审前途序, 那么只有那些真正存在争执旳事实焦点才会被提交给事实审理者进行审判。

并且初期旳司法介入可以协助所有旳程序参与人尽量清晰地理解纠纷, 关注其关键内容, 迅速发掘需要理解旳信息, 增进协商处理或将事项及时地、整洁地交给审判法官。

初次审前会议也被称为日程安排会议, 即由法官主持双方达到一种有关提交动议、修改诉辩状、合并其他当事人和完毕证据提交与展示以及确定审判日期等事项旳时间表。

在审前会议中另一种要讨论旳重要问题当然就是和解。

和解一般由主审法官主持, 但主审法官应在多大程度上推进案件和解?法官与否应当和双方当事人分享她对于案件旳见解?法官分别接触各方当事人或者同步与双方谈话与否无关紧要?假如法官饰演一种和解旳角色, 那么假如随即案件在该法官面前审判, 当事人与否会感到不舒适?等等问题一直在困扰着美国司法系统。

美国的调解制度

美国的调解制度

美国的调解制度引言:调解是解决法律争议的一种手段,通过第三方独立调解人的介入,协助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方案。

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调解制度。

本文将介绍美国的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调解程序以及其在解决争议中的应用。

一、基本原则美国的调解制度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公正、独立和有效的解决争议。

1. 自愿性:调解是自愿的,任何一方都有权选择是否参与调解。

没有一方能够被强制参与调解,也没有强制执行的调解协议。

2. 独立性:调解人必须是公正、中立的第三方。

他们不代表任何一方,只关注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和协商。

3. 保密性:调解过程中的所有内容都是保密的。

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不必担心其会在法庭上被使用。

4. 公正性:调解人必须确保每一方都有平等的机会发表观点,并在调解过程中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

二、调解程序美国的调解程序通常包括几个基本步骤。

1. 前期准备:调解人将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争议的性质。

调解人还会解释调解的过程和原则,并与当事人讨论他们的期望和目标。

2. 问题定义:当事人将被要求明确自己的问题和利益,并将问题进一步分解为更具体的争议点。

3. 利益探讨:调解人将帮助当事人识别和表达各自的利益,以便寻找共同的利益,并促使解决争议的办法。

4. 选项生成:调解人将与当事人一起探索各种解决方案,通过头脑风暴和创造性思维来产生不同的选项。

当事人将被鼓励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5. 协议达成:当事人经过协商和讨论之后,可能会达成一个解决争议的协议。

调解人会帮助当事人将协议的条款写成书面文件,并确保双方都理解和同意。

6. 协议执行:一旦协议达成,调解人会监督协议的执行。

如果一方未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寻求法院的执行。

三、调解在解决争议中的应用美国的调解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包括民事、商业、家庭等领域。

在民事争议中,调解可以有效解决各种纠纷,如合同争议、财产争议和邻里纠纷。

美国司法制度的利弊

美国司法制度的利弊

美国司法制度的利弊篇一: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看法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看法美国的司法制度分为法院组织和诉讼制度。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在实际中,联邦权力与州权力斗争与妥协的结果,历史地形成了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这两个系统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殖民地时期,美国的诉讼制度因袭英国普通法,适用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二元诉讼制度。

独立后,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和1789年的《司法条例》都对诉讼制度和程序做了原则规定。

在19世纪后的法律改革中,各州相继进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立法,规定本州法院适用的诉讼程序规则,各州法院根据自己的诉讼程序进行工作,但诉讼制度的基本方面与联邦相似。

美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这三权也就是审判机关的审判权,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以及警察机关的执行权。

在美国审判机关事实上由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组成,包括了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系统和50个州法院系统。

虽然联邦法院是全美最高法院,但其系统并不高于州法院系统,二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二者平行直到联邦最高法院。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美国的法院系统为“双轨制”,一边是联邦法院,一边是州法院。

美国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

美国的检察机关建立在联邦、州和市镇这三个政府级别上,所以又称为“三级”。

而“双轨”则是指美国的检察职能分别由联邦检察系统和地方检察系统行驶,二者是平行的,相互之间不得干扰。

检察机关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

尽管如此,美国的检察机关也因为其职权范围的、规模大小及专业分工的不同而产生了多样性的基本特征。

美国的警察机关分别隶属联邦、州、县、市镇四级政府。

警察机关无论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在各自的管辖区域内都享有独立的执法权。

在联邦警察机关中主要的执法机关分别隶属于司法、财政、内政和国防四个部。

各部下面又分别设有分局及下属机构。

在各州、县及市镇的警察归属划分上又因为各地方关心区域、执法权力、规模大小的不同而分别作出不同的划分。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原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93页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科学借鉴国外和法制度的有益成分,去年10月,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回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考察。

美国司法体制概况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固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

美国联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法院和司法部两大体系。

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仅指法院,检察、警察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执法部间均由政府所属的司法部管辖。

法院体制。

法院的设置。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

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设立,划分为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行使联邦最高司法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对行政、立法部门之间的纠纷、州与州之间的重大纠纷等作出最终裁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审,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进行。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普通民刑事案件,美国按照司法区设置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一级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要由3名法官审理外,一般只由1名法官听审或裁决。

各州法院由各州议会决定设立,在名称和结构上不尽一致,但一般划分为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

与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相似,州初审法院是开庭审判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对于州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是自由裁量受理。

联邦法院和外联院管辖权的划分。

一般而言,发生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外国间的诉讼、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民商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一般只占到案件总数的5%左右。

涉及到州法律适用的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数量约为案件总量的95%。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涉及联邦事务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由联邦法院决定。

美国民事执行制度介绍

美国民事执行制度介绍

美国民事执行制度介绍在美国,民事执行制度由联邦和州两个层面的法院体系来执行。

联邦法院处理跨州或涉及联邦法律的案件,而州法院则负责处理纯州内的民事案件。

民事执行程序通常从判决或裁决的确定开始。

在判决或裁决的生效后,胜诉方需要向执行官申请执行。

执行官是一种司法官员,负责监督并执行民事判决和裁决。

执行申请可以是以货币形式进行的,如支付判决上确定的金额,也可以是以非货币形式进行的,如要求对方停止项行为或提供其中一种服务。

执行官会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执行申请被接受,执行官会向被执行方发出执行令。

执行令是一项法律文件,要求被执行方遵守法院的判决或裁决。

被执行方被通知后,他们有机会提出异议。

如果被执行方认为判决或裁决存在错误或不公正,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或撤销判决或裁决。

法院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和证据做出最终决定。

一旦执行令生效,被执行方需要遵守判决或裁决。

如果被执行方不遵守执行令,胜诉方可以向执行官申请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执行措施。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冻结被执行方的银行账户、查封财产、扣押工资或财产以及其他形式的财产强制执行。

然而,执行判决涉及到的程序并不总是如此简单。

由于立法和法律的不同,不同的州对于执行的要求和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许多挑战,如被执行方隐藏财产、转移资金或寻求破产保护等。

因此,胜诉方可能需要雇佣律师或专业执行人员来协助执行判决。

总的来说,美国的民事执行制度确保了司法判决的合理执行。

它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了一种解决纠纷和保护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执行判决仍然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双方的合作和法院的积极介入,以确保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美国的诉讼和解、调解制度 简介

美国的诉讼和解、调解制度  简介

美国诉讼和解与ADR中的调解制度一、和解有当事人自行和解和法院主持的和解。

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撤回诉讼的书面协议书。

在法官主持的和解中,和解会议是一项重要的程序。

“有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这是联邦法院系统最常用的帮助当事人和解的方法。

由一名联邦法官或联邦治安法官主持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会议。

法官对当事人的请求做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有利点和不利点。

和解法官一般不是将对该案进行审判的法官,因此他们不能通过建议或暗示案件若进行审判他们将如何做出判决的方式来对不愿和解的当事人施加不利影响”。

除此外,在美国的某些州还有这样的“和解要约”程序,依此程序,“一方当事人在审前阶段提出载有明确数额的书面和解要约。

如果该要约为对方当事人接受,和解成立。

如果未被接受,拒绝和解的当事人必须偿付提出要约方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除非拒绝和解方当事人在审理中获得更好的结果”。

其主要内容有: 1、审理前会议。

根据1983年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所做的修改,在任何诉讼中,法院均可依职权命令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或未由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到庭参加审理前会议。

该审理前会议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举行:(1)促进案件的裁决;(2)尽早并且持续的控制案件进程以使案件不致因缺乏管理而被拖延解决;(3)减少无意义的审前活动;(4)通过周到细密的准备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以及;(5)促进案件的和解。

修改后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促进和解作为审理前会议的一个公开目的,因此,也有学者将审理前会议称为诉讼和解会议。

通常情形下,主持审理前会议的法官与参加庭审的法官是各自独立的,以避免对后续审判负面影响和干扰。

有的法院还专门设有从事和解法官。

2、当事人提议判决方案。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8条规定,在开庭审理前10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反对对方请求的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一份包含允许法庭如此判决内容的建议。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由联邦法院管辖的一系列规则,旨在控制联邦法院中民事诉讼的进行。

规则规定了诉讼双方对诉讼过程的义务和权利,以及法官在审理诉讼时应遵循的程序。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38年,当时由联邦司法部颁布的《联邦司法部民事诉讼规则》(FRCP)。

FRCP在1948年被修订,以便应用于所有联邦法院。

自此以后,FRCP又经历了多次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规则由一系列规定构成,其中包括:一、诉讼程序1. 提起诉讼:规则规定了诉讼双方如何提起诉讼,以及诉讼双方应当提供的文件和信息。

2. 法庭管辖:规则规定了诉讼双方应当向何处提起诉讼,以及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

3. 法庭程序:规则规定了法庭应当如何处理诉讼,以及诉讼双方应当如何准备证据。

4. 庭审:规则规定了庭审的进行方式,以及庭审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审判:规则规定了审判程序,以及审判后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发现程序1. 发现要求:规则规定了诉讼双方应当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以及发现过程中的程序。

2. 发现审查:规则规定了发现审查的过程,以及发现审查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发现审查后的程序:规则规定了发现审查后的程序,以及发现审查后的法律后果。

三、调解程序1. 调解要求:规则规定了调解的过程,以及调解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调解审查:规则规定了调解审查的过程,以及调解审查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调解审查后的程序:规则规定了调解审查后的程序,以及调解审查后的法律后果。

四、上诉程序1. 上诉要求:规则规定了上诉的过程,以及上诉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上诉审查:规则规定了上诉审查的过程,以及上诉审查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上诉审查后的程序:规则规定了上诉审查后的程序,以及上诉审查后的法律后果。

五、终审程序1. 终审要求:规则规定了终审的过程,以及终审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潇湘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2班肖晓1065020205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与其他法律相同,刑法的终极目的仍然在于规范社会关系,保法制乃一个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制度保障,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是贯穿整个法制,是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坚定基石,能保证社会关系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予以发展。

作为一项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必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

它作为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其作用更是不可轻视的。

更是任何一个文明和法制的国家都不可缺少的制度。

其担负着控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

美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国家,其刑事司法制度制度更是这样。

首先,在此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先说其法律。

对于美国法律,其特点有四:①多元法律文化的融合,②法官造法,③判例法系的代表国,④成文法也比较发达。

这四点,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建构起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大厦,更从实体法上为其程序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那么究竟如何来认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①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

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

③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④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规定相结合的方法。

⑤多角度,多层次的比较方法。

这样,才能全面、客观的熟知。

美国和我国的中央制度不同,其属于联邦制。

因为美国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刑事诉讼法,联邦有一个联邦的刑事诉讼法,每个州有自己的刑事诉讼法,还有一些地方的刑事诉讼法,所以美国有五十几个刑事诉讼法,但是都大同小异,都符合美国联邦宪法的基本要求。

这也其美国法制高度发达的保障。

所以,学习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须从联邦高度与地方层面来把握。

然而,在有效控制犯罪和有效保护人民人身自由权利两者间却不可能有完全的统一。

许多国家在这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些问题。

那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又是如何协调,其效果又如何?对于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其内容是广泛的,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

美国司法制度原则

美国司法制度原则

美国司法制度原则美国司法制度是美国宪法所确立的一套法律和政府机构体系,旨在维护公正和平等的司法体系。

这个制度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首要任务,包括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审判和裁决。

下面将探讨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

1. 法律的统治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是法律的统治。

这意味着法律是最高的权威,并适用于所有的公民和政府机构。

司法机构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公正和平等的审理,并根据法律作出裁决。

司法机构的判断不应受到政治、经济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干扰。

2. 公正和平等美国司法制度的另一个核心原则是公正和平等。

这意味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得到平等对待和公正的审判。

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或经济地位如何,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接受公正的判断。

司法机构必须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确保每个被告和原告都有平等的机会以及公正的程序。

3. 权力分立与制衡美国司法制度的另一重要原则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根据美国宪法,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被分为三个独立而平等的机构:国会、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

这种分权的设计旨在防止某一机构或个人滥用权力。

司法部门的职责是解释法律的含义并进行审判,以确保宪法的正确执行。

4. 被控人的权利保障美国司法制度重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被告人享有自由和公正的审判,有权保持沉默、聘请辩护律师以及与证人进行交叉盘问。

此外,被告人有权利不受非法搜查和逮捕,并保有不受酷刑和残忍对待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障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公众参与和透明度美国司法制度注重公众参与和透明度。

庭审和审判是公众的权力和监督对象。

开庭审理和判决过程通常是公开的,以确保公正和透明。

公众也有权利访问司法文件和决策,以保证司法系统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6. 意见表达和司法独立美国司法制度保障了言论自由和意见表达的权利。

公众对司法判决和司法政策有权提出批评和反对意见,并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公正和平等待遇。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基于宪法的三权分立制度,由联邦和各州的法院系统组成。

这个制度保障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平等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制度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

联邦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九位大法官组成,负责解释法律和宪法,并对上级法院裁决进行审查。

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处理各种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联邦法院,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由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州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上诉,解释州法律和宪法。

中级上诉法院是州级的最高审判机构,处理较低法院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州级法院,处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 独立性:美国的司法系统相对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法官在决案时不受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影响。

这保证了公正和透明的审判过程。

2. 公众参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团的参与非常重要。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代表公众的利益,在审理案件时提供公正的意见和判断。

3. 法治原则:美国司法制度强调法治原则,也就是以法律为基础,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司法机构负责执行和解释法律,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4. 上诉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采用上诉制度,允许当事人对判决进行上诉,以确保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这保证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和结果。

5. 公平审判权:美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每个人的公平审判权,包括被告和原告双方。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裁决,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判决和刑罚。

然而,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一些批评认为,司法系统的运作不那么高效,审判过程可能过长,导致公民权利的保护受到威胁。

此外,司法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平等和歧视现象,需要进一步改进。

总的来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治保障,确保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

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发布时间:2008-12-02 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

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

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

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

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

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

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

例如,人身伤害案件,就是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受理。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作者:赵婷来源:《发展》2020年第03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经过两年的试点之后,其成功的经验被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学界一直对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呼声颇高,希望可以将其引入中国。

现在我国有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度被认为是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但是通过比较研究就能够发现,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之间存在诸多不同。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美国的司法土壤中发展起来的,而中美差异显而易见,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具有中国色彩的一项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在18个城市进行试点,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功上升为法律层面的一项制度,更是一度被认为此乃中国式的辩诉交易的确立。

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皆有公权力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商的协商性司法的内涵,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出现的初衷或者说是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改善犯罪率居高不下导致的案件积压的困境,其主要表现为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某些事项协商后达成一份双赢的协议。

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和控方进行协商,以认罪为前提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

但即便如此,能否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看作是引入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结果?则有待于进一步探究。

二、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之比较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是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应该给出一个回答。

虽然认二者均表现为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某些事项进行协商,且皆以认罪为前提,但二者仍然存在着立法背景、协商内容、证明标准等方面的不同,所以不能简单地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同于是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应该通过仔细比较研究体会两者之间的不同,正确认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立法背景之比较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更加倾向于职权主义模式,这种模式反映在协商性司法上,就是控辩双方就案件某些事项进行协商时,国家司法机关对整个协商进程占据主导地位。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第一篇: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摘要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被告人通过委托辩护律师同检察官之间就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及相应的量刑进行私下的协商,从而达成交易的刑事司法制度。

当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运用于美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之中,为高效审理案件,及时完结审判提供了有利的帮助。

但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着固有的弊端,因此我国在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适合于“中国特色”的形式予以合理地适用。

关键词:辩诉交易;评价;借鉴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况(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念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指检察官同被告所聘请的辩护律师,就被告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以及相应的量刑幅度和范围,经由控辩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交易,最终达成定罪和量刑的一致意见,进而快速审结案件的制度。

(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运作模式一方面,辩护律师可以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罪名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被告人认轻罪的前提下,将其中较重的罪名替换成较轻的罪名。

或者就监察官所指控的多项罪名进行协商,就其中指控的某项或者某几项罪名有条件地予以撤销。

另一方面,当辩护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对于定罪没有协商的空间时,可以与检察官进行量刑上的交易,通过由被告人直接认罪以此来获得较为宽缓的量刑幅度。

(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1.交易主体的特殊性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辩护律师结合检察官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基于其辩护策略,对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议。

其实质上是被告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当被告人选择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则会向检察官提出要求进行辩诉交易的请求。

从而使得案件无需进入繁琐复杂的审判程序,而直接通过辩护人和检察官之间的私下交易来提前协商定罪罪名或者量刑范围,而后向法官提出,并经由法官向被告人说明和确认,最终完成刑事案件的审判。

2.交易内容的可选择性检察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可以结合特定的案情,提出相应的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区别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区别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区别关键词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美国的令状主义模式1.令状主义模式概述令状主义,是指执行侦查职能的官员在执行逮捕、搜查、扣押、监听等强制侦查行为时,原则上必须有法官或其他中立的官员签发的令状才能进行的原则①。

1791年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被认为是美国令状主义原则确立的宪法依据。

2.令状主义模式的积极意义一方面,令状主义具有监督执法的意义,通过令状这一法定形式督促侦查机关只有在具备足够的法定材料,有了足够的怀疑以后才开展对涉案当事人的强制侦查措施,因为只有在具备“合理根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批准令状。

另一方面,它也具有保障人权的意义,相比由侦查机关单方面决定相对人的命运,中立第三方的法院的参与也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权,以避免侦查机关在决定有关事项时存在立场上的偏私。

3.令状主义模式的局限令状主义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可能被“形式化”,因为案件繁多,司法资源有限,再加之实际情况被侦查机关所挟持,呈现给法官的只是书面纸质的东西,法官难免由于无法了解真相而急急作出判断。

第二,签发令状这一程序只能进行事先的监督,而签发令状以后的情况法官无法掌控。

第三,针对令状本身的救济制度也需完善。

二、俄罗斯的司法审查模式1.司法审查模式的基本概况司法审查模式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对侦查机关“强制处分”行为的决定权。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01条的规定,法院有权对包括羁押、延长羁押期限、停职、扣押财产、金钱处罚等在内的对当事人的权利具有比较严重的影响的强制处分行分作出裁定。

而其它强制处分行为可由侦查机关或法院决定。

二是法院受理对侦查机关人员行为的申诉②。

根据第123条和125条的规定,对于侦查中“可能损害刑事诉讼参加人宪法权利和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审前调查进行地的法院提起对这些行为的司法审查。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篇一: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一、美国司法制度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又称判例法,法官在法律创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19世纪中叶普通法在美国得以确立,美国法的成文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并存等独创性制度对世界各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程序中的代表制度,表达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或者民间惯例,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团成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民主制度。

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使用陪审团审判。

在庭审调查和法官指示结束之后,由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投票作出裁决。

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一致意见则作出裁决并告知法官,由法官审查裁决书的形式要件后交由陪审团长或由法官本人在庭上公开宣读。

诉讼双方有权要求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询问每一位陪审团的成员,让他们各自回答裁决结果。

2在美国的司法发展史中,陪审团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意义重大,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起到了塑造性和支柱性的作用。

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影响了法庭程序的很多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是与陪审团制度环环相扣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现代美国陪审团的责任是从证据中找出并认定事实、证据和事实裁决案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功能、教育功能和增强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

(二)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置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

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

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采取陪审制。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12钱弘道:《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93《联邦诉讼程序规制》第31条(c)规定,“宣告裁决时,在裁决记录到案之前,如经一方当事人要求或法庭仔细决定,可以逐一询问陪审员”于各级法院。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中美两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强大的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也有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比较中美法院制度,并探讨其中的差异与联系。

1. 司法独立中美两国的法院制度都推行司法独立原则,但在落实上有所不同。

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关系稍显复杂,监管和问责机制也需要完善。

相比之下,美国的传统机制更为完备,司法独立得到更好的保障。

但美国法院中仍存在一些无法避免的政治或经济干扰。

2. 司法程序中美两国的司法程序也有所不同。

中国法院审判程序注重程序合法性和合规性,而美国法院审判程序则更侧重公正性和程序公开性。

美国法院涉案双方会在法庭上进行舞台式的辩论,而中国法院则强调法官取证严谨,审判过程也更加庄重。

3. 司法权威中美两国的法院权威也有所不同。

美国最高法院作为国家法律的最高审判机构,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威。

而中国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威信相比较于美国还有待提高。

不过,中国正在不断推进司法改革,并努力提高法院的权威和执法公信力。

4. 审判效率中美两国的审判效率也有不同。

中国法院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推行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方式。

而美国法院审判程序更为繁琐,需要更多的时间和人力资源。

有时,甚至会导致案件积压,审判效率下降。

5. 社会参与中美两国的法院也在鼓励社会参与,但方式不同。

中国的社会参与主要是通过审判公开、网上诉状、律师代理和公益诉讼等方式。

而美国则推行陪审团制度和公益诉讼,使公众直接参与到司法程序中。

综上,中美法院制度不仅有很多的不同之处,也有很多相似之处。

不同的制度体现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审判方式,但都在努力为社会提供更为公正、客观、高效的司法服务。

未来,中美司法制度的对比研究和交流合作将进一步促进两国司法制度的改进与发展。

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美国一、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十分注重和解。

从考察情况来看,在美国各州法院系统,真正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不会超过5%。

刑事案件的诉辩交易和民事案件的和解,避免了大量的案件进入严格的司法程序,纠纷因而得以及时调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得到大量节约,社会和谐状态得以维持。

(1)刑事案件主要通过诉辩交易解决。

案件进入法院以后,原告(控诉检察官)、被告(犯罪被告人)双方总是会先进行“谈判”,力求达成一种“双赢”协议:被告人以认罪来换取获得更轻的判决,控方则以从轻发落已认罪的犯罪被告人,换取办案效率,并使自己承办的案件获得更多的有罪处理。

而法官对这种“协议”原则上是予以认可的。

这样,大量的刑事案件就不必进入复杂、繁冗、严密、严格、严肃的司法程序了。

(2)民事案件主要通过庭前和解。

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往往是原、被告及双方律师进行沟通、谈判、妥协,达成和解,以使双方当事人尽快地从纠纷中摆脱出来。

对于双方达成的和解,法官一般予以认可。

基于原、被告双方及双方律师对和解价值的认知和共同推进的意愿、积极的努力,95%以上的案件就不必进入繁复的庭审程序了。

二、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彰显司法的严肃性在美国,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法官必须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

程序正义和程序的独立价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得到极其充分的彰显,无论是初审法院陪审团裁决案件还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判决案件。

证人出庭作证,是美国司法制度中一个最重要的、最关键的制度。

无论是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所有为我们授课教授的讲解,还是我们到加州阿拉米达县高级法院、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旁听庭审、咨询求解得到的答案,无一例外地表明: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可避免。

否则,原、被告双方如果缺失出庭证人,也意味着这种案件很难进入庭审程序。

美国司法坚持的一个理念是:言词证据只是传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而只有证人到庭宣誓、接受双方律师的“盘问”,陪审团和法官才能判定某一个案件事实的真伪。

美国法制体系的演变与现代化

美国法制体系的演变与现代化

美国法制体系的演变与现代化美国作为一个以法治国的国家,在其国家体系中离不开法制体系的建设和演变。

自建国以来,美国法制体系的演变历程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过程。

本文将从美国法制体系的概念入手,对美国法制体系的演变和现代化进行详细探讨。

一、美国法制体系的概念美国法制体系是指由宪法、法律、司法解释和习惯法等多种法律规则构成的法律体系。

自1776年以来,美国先后经历了宪法的起草和修订、联邦制的构建以及各种法律规则的不断打磨,逐渐形成了今天的美国法制体系。

二、美国法制体系的演变1. 近代刑法体系的建立在美国早期,刑法律师主要是依据来自英国的普通法和特殊法规制定的。

在1789年美国宪法公布后,联邦政府主张集中执法权。

随着更多的州和联邦法律的通过,以及司法解释的发展,近代的刑法体系在美国逐渐发展壮大。

2. 逐步建立民事法程序美国法制体系也在民事法律程序方面发生了很大的演变。

在19世纪早期,大多数州都缺乏完整的民事法律程序。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州引入了当时先进的民事诉讼程序,如陪审团制度和计划公正法等。

3. 人权保障机制的逐渐健全在美国,人权保障一直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尽管美国宪法早在18世纪就立下了保护公民自由的规定,但在美国历史的某些时期,这种权利被轻视和忽视了。

直到20世纪初,美国人民才完成了人权保障机制的构建,包括了联邦反歧视法、元首特权规定、权利法案等。

三、现代化的美国法制体系美国法制体系在不断发展之际,也在致力于现代化的进程中。

目前,美国法律制度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现代化:1. 针对网络犯罪和大规模数据窃取的法律规定随着一系列大规模数据窃取案件的出现,美国法律体系已经充分意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并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网络犯罪和大规模数据窃取的法律,如《网络电信法》和《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

通过这些法律的制定,美国法制体系在保护人民利益和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2. 引入更加现代的司法解释方法在法学中,基于大数据和机器学习的法律方法正在被广泛运用,并引起了美国司法系统的注意。

民事案件治理制度评析

民事案件治理制度评析

民事案件治理制度评析案件治理(Case management)也称为司法流程治理(judicial caseflow management),是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国家为根治民事司法“堵塞”和“拖延”症结,而推行的司法改革方法。

美国法院的“治理型司法”、日、德等国的“打算审理”和“集中化审理”是其中的样本,这些立法和司法实践活着界范围形成了颇具声势的“案件治理运动”(ease management movement)。

一、民事案件治理与接近正义(一)民事案件治理之缘起在以自由主义为中心的传统对抗制民事司法中,法官维持高度的消极中立而当事人和律师那么主导着诉讼范围和诉讼进程,由此滋长的诉讼本钱太高、不可估量、不成比例和突出的诉讼迟延和程序复杂化,愈来愈成为人们利用司法解决纠纷的阻碍。

近40年来各国立法和司法中负面因素的相互叠加进一步致使了人们对民事司法制度的危机性评判,其结果是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国家普遍以为自己的民事司法已置身于“危机”状态。

例如,德国法院那时宣称自己的民事司法系统处于“心脏病发作的边缘”;西班牙学者那么断言其民事司法已经提早进入了“下个世纪”;法国1991年在官方报告中披露:60%的法国公民和70%的法官以为进行民事司法改革是一个应优先考虑的情形。

1974年国际法学家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英国分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将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缺点归结为:程序过度依托于当事人的启动、诉讼体制公布得不够充分、审判过量依托于履行全数程序,程序过于形式化,等等。

{1}国民对民事司法状况的普遍不满促发了立法者的危机意识,尽管各国立法者对民事司法的危机感受并非一致,但探讨案件治理以摆脱民事司法中的散漫、拖延现象的实质性尽力已经普遍地展开。

美国议会于1990年制定了民事司法改革法(The Civil Justice Reform Act,简称CJRA),以图通过案件治理等新举措来根治或减缓诉讼拖延和花费过大等民事司法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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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从刑、民事案件评析美国诉讼制度蔡彦敏1994年6月12日深夜,曾在洛杉矶奥运会上点燃圣火的美国超级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的前妻尼科尔(Nicole Brown Simpson)和其男友戈尔德曼(Ronald Goldman)双双被杀害于尼科尔在洛杉矶的别墅。

现场发现的一些物证使辛普森成为案件最大的、也是唯一的嫌疑人,并将其置于相继发生的刑事诉讼被告人和民事诉讼被告之位。

历时近三年的刑、民事诉讼一直为全美和世界各国格外关注,迥异的刑、民事诉讼结果使许多人深感诧异、震惊和难解其所以然。

本文拟通过该案而对美国诉讼制度进行评析。

O.J.辛普森刑、民事案件简介一、刑事诉讼1994年6月下旬,经洛杉矶市警察局侦查,地区检察官代表加利佛尼亚州人民向法院对辛普森提出了两项一级谋杀罪指控,由此而拉开该案刑事诉讼的序幕——预审阶段。

控方检察官主要由基尔·格塞提(Gil Garcetti)、玛西娅·克拉克(Marcia Clark)和科瑞斯托弗尔·达顿(Gristopher Darden)等担任,其中女检察官克拉克担任主控。

美国著名律师李·贝利(F·Lee Bailey)、约翰尼·科卡瑞(Johnnie Cochran)、罗伯特·夏皮罗(Robert Shapiro)和艾伦·德肖微茨(Alan Dershowitz)等则组成律师团出任辩方律师。

该案的审判在控辩双方从304名侯选人员反复筛选确定组成了陪审团后在加州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the State of Califomia.)正式开始。

高等法院法官兰斯·伊藤(Lance Ito)主审此案。

在公开陈述案情之后,控辩双方便按照程序规定相继出示支持控诉和辩护的证据,对各方的证人进行直接询问或交叉询问。

控方提出的支持谋杀罪成立的证据主要有:在案发现场辛普森野马牌汽车上及其住宅发现的血迹:分别在现场和辛普森家里发现的恰成一对的染血的手套;辛普森的右手在案发当日被割伤;辛普森的血型与上述血迹相同;在辛普森卧室里发现的一双沾有尼科尔血迹的短袜;在辛普森家里发现的手套上有尼科尔和戈尔德曼的头发;在戈尔德曼脚下发现的一顶编织帽上有辛普森的头发和其车毯上的纤维。

另外,通过大量证明辛普森对尼科尔的19次之多的暴力行为,控方分析辛普森具有杀人动机,杀害尼科尔及其男友,符合其性格特点和行为逻辑。

再有,案发当时,按约定时间到达辛普森住宅接送辛普森到机场的汽车司机多次按门铃无人应答,而直到半小时之后,司机看到一体型身高极像辛普森的黑人快步从外边进入辛普森住宅而再次按门铃后,辛普森才马上应答并带行李出门跟司机前往机场。

这表明了辛普森具有作案时间。

而辩方提出的支持其辩护的主要证据、理由是:DNA(脱氧核糖核酸)检验结果所得出的现场和手套上血迹是辛普森的结论并不可靠;控方提供的大量证据是情况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这并不能将被告人与罪行必然联系起来;控方未能找到凶器,也没有现场目击证人,而法医们则承认,该谋杀使用了两件凶器,这明确显示存在着不止一个凶手:警方收集、保存证据的程序、方法违法,例如,警方在进入辛普森住宅搜查时没有得到法律所要求的搜查令;控方重要证人福尔曼在多种场合将黑人称为“黑鬼”,并有使用非法证据、漠视法律程序、殴打疑犯以强取口供的行为史,有明显的种族主义倾向,极有可能捏造证据以嫁祸辛普森,例如将在现场发现的两只血手套的一只移至辛普森住宅,将手套上的血迹抹在辛普森的汽车上;辛普森当庭试戴血手套,但手套太小并不适合他的手,所以不可能是他戴着该手套作的案。

在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作最后的总结性陈述后,案件依然令许多人感到扑朔迷离。

1995年10月2日,陪审团终于作出辛普森无罪的一致裁决。

该裁决宣布的那一刻,几乎所有的美国人包括总统克林顿都停下了手头的工作和活动,通过美国各大电视网收看裁决宣告的现场直播。

“辛普森无罪”的裁决一宣布,立刻在美国引起强烈反响,特别是黑人与白人对裁决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

众多的黑人欢呼雀跃,庆贺胜利,而许多的白人则深感愤懑、失望和不公。

然而,对辛普森来说,无罪的刑事裁决只是使其对两名受害人之死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他仍然必须面对已经开始的由两名受害人亲属所提起的民事诉讼。

二、民事诉讼1994年7月27日和1995年6月12日,两名受害人戈尔德曼和尼科尔的亲属分别向法院提起非法致人死亡而要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从而又将辛普森推置民事诉讼被告之席。

在经过交换诉状、证据开示、选定陪审团等有关程序之后,本民事案件的审判于1996年9月17日正式开始。

该案由加州的圣塔莫尼卡民事法(Santa Monica,California Civil Court)受理,法官希诺诗·富基萨肯(Hiroshi Fujisaki)作为独任法官主审此案。

在审判一开始,富基萨肯法官即禁止电视记者们在法庭拍摄并作出裁限制双方代理律师就案件公开发表言论,从而将案件置于相对独立平静的审理氛围中。

与该案刑事诉讼不同,该案民事诉讼的气氛非常职业化,诉讼进程也更快捷。

虽然,在此民事诉讼中,大部分证据只是刑事诉讼时的证据的再现和重复。

然而,一方面富基萨肯法官不允许任何来自刑事诉讼的可能有利于辛普森的有关种族歧视的证言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也确有一些重要的新证据的展示更有利于原告一方。

例如,原告方传唤了数名早在马克·富尔曼之前就已到达案发现场的洛杉矶警员证实,所有重要的证据在富尔曼到达现场之前就已被收集,所以富尔曼不可能伪造现场和证据。

他们同时还证实,只有一只带血的手套留在现场。

在刑事诉讼时,辩方曾主张富尔曼在现场发现了两只带血手套并将其中一只移至辛普森家中从而诬陷辛普森。

上述证人的证言推翻了刑事诉讼辩方的这一主张。

再有,警方认定辛普森有一双与案发现场足迹相符的鞋子,而辛普森却矢口否认。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二十七张照片十分清楚地显示辛普森穿的正是与现场足迹相符的鞋子。

原告律师指出,正是由于辛普森作了案,他才否认自己有同样的鞋子。

在陪审团就民事案件作出最后裁决前,要求再次听辛普森有关“不再现场”的证据,殴打尼科尔的证词以及去他住宅接送他去机场的司机有关按门铃无人应答的情况及时间的证词,显示出陪审团对辛普森的怀疑。

1997年2月4日,民事陪审团终于作出裁决。

他们一致认定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并裁决辛普森赔偿原告方850万美金,另外还裁决辛普森向两名受害人家庭各支付1250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350万美金。

对辛普森案件的评析及思考当辛普森案件的民事审判进行之时,笔者恰在美国芝加哥作富布莱特访问学者。

在2月4日晚陪审团就民事案件作出裁决后,美电视节目公布的数字表明,全美约64%左右的人支持同意该裁决,其中白人约73%,黑人约27%。

而我的大部分中国朋友见到我后则不约而同地问我:既然民事裁决是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且要对受害人家庭巨额赔偿,这说明辛普森的确杀了人;而既然他杀了人,为什么他又能永远逃避刑事惩罚?反之,既然刑事裁决他无罪,为什么民事裁决又确定他负有责任且巨额赔偿?这显然不是两个互相矛盾的裁决吗?朋友们的提问也正是我在思考和希望能作出解释的问题。

当我同美国的一些法学教授谈及此案时,他们的反映却非常平静。

他们认为,无论如何,刑、民两种诉讼结果都是按法定程序、法律要求作出的,都是合理的和符合逻辑的(reasonabld and logical),二者并不矛盾。

美国诉讼律师协会主席哈伍德·特温格斯(Howard Twiggs)先生说:每一公民都有机会行使权利从而使非法行为人在我们公民自己组成的陪审团面前承担责任,这正是我们美国法律审判制度的完美所在。

而从美国公众的反映看,民事裁决作出后,公众的反映与刑事裁决作出后相比,要平和得多。

总的来看,多数的美国人包括法学界人士并未由此案而对美国诉讼制度产生怀疑或反思。

笔者认为,该案的刑、民事诉讼结果之所以不同,取决于美国宪法、法律制度及其社会具体环境的多种因素。

分析这些因素不难看出,就本案刑、民事诉讼而言,虽是不同的诉讼结果,但却又是必然的诉讼结果。

美国的刑事审判机制为对抗制,其核心为辩论式。

对抗制的参与者一方是代表国家和政府的公诉人即地方检察官,另一方则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蕴含于对抗制的哲学机理是:在所有的刑事诉讼中,通过允许控辩双方在公正无偏私的陪审团面前竭尽全力地有效地辩论,以求产生最大程度地正义地解决案件。

而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又是正当程序模式。

“所谓模式,就某种意义而言,乃取决于刑事诉讼有关之宪法与制定法之规定而生者。

每个模式均有其基础意识形态,代表某项价值的选择,并有其主要目标与判断标准。

〔1〕作为一个崇尚个人自由、强调人权至上主义的国家,自然法学中主张的人类具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政府和国家只有保护人民的这些基本权利才会得到人民的信任,否则,人民将撤回授与统治者的权利的观点为政治程序在美国的适用打下了牢固的理论根基。

美国1868年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任何州如不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出于对德、意、日法西斯统治践踏人权事实的反思,人们对限制警察权力、维护公民人身和住宅安全的要求日益强烈,加之司法实践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也愈发突出,从而引致了本世纪中期在美国司法领域的“正当程序革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相继在一些著名判例中揭示了依正当程序应遵循的原则性规范。

从而使正当程序的内容更加明确:①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②任何人的身体、住宅、财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搜查、扣押或受侵犯;③在刑事程序中,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④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⑤被告人有权知道被指控的性质、内容和理由,且享有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⑥控方对指控罪行的证明须达到不容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⑦被告人的同一罪行只能被审判一次。

上述七项内容互相联系、补充,构成美国诉讼制度的精髓,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所解释的正当程序“在美国人民的传统和良心中被认为是最基本的权利。

”〔2〕正是正当程序在美国诉讼中的这种至上的地位,决定了美国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其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远比发现实体真实重要的价值观念。

在“正当程序”的七顶主要内容中,第一项所确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又是举足轻重。

无罪推定是英美、大陆两大法系普遍确立的诉讼原则,它直接为否定将被指控为犯罪的人在法律上视为罪犯的有罪推定而设立,从而将被告人从封建专制刑事司法中的纠问客体变为享有辩护权及广泛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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