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防潮灯标记说明评审标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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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使本企业防潮灯产品的标志和说明书符合进口国标准要求,实现把关前置避免大
货返工损失,并提高通检速度,特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企业自行设计产品标志和说明书、客户铭牌及说明书来样的评审。
出口美国、加拿大并且经过UL、CSA、ETL认证防潮灯产品的标志说明书评审不适用本规范,按原认证样品保持一致;其它出口情况均适用。
制定本规范依据的标准为IEC 60598-1:2008(通标)和IEC 60598-2-1:1979+A1:1987(特标),与此对应的欧盟标准为EN 60598-1:2008+A11:2009和EN 60598-2-1:1989,中国标准为GB 7000.1-2007和GB 7000.201-2008,澳洲标准为AS/NZS 60598.1:2003和AS/NZS 60598.2.1:1998。
相关标准更新时,品管部应及时更新本规范。
3 职责
业务部或由业务部委托品管部进行客户铭牌和说明书来样初审,相关内容需具备,不可缺少;可以有本规程要求之外的标志。
遇有铭牌或说明书来样不符合本规范之要求
时,应及时与客户沟通修改。
负责第4和5部分的审核与客户沟通反馈。
采购部在与外协厂订购标签时,应明确相关合同要求,如字体高度,图形高度,CE
和垃圾筒标志高度,标志覆膜等。
采购部或品管部进行外协厂标签的审核,是否符合本
规范要求。
负责第6和9部分的审核与外协沟通。
生产部对首件检测时,视检L、N和接地标志(如有)是否有,铭牌位置是否粘贴正确。
在首检环节,负责第7和8部分的审核与企业内部沟通。
4 铭牌内容
防潮灯铭牌上应有如下标志:
4.1来源标记(如制造商或客户的商标、名称、网址等)
4.2额定电压(单位为大写V,如220V,230V,220-240V)
注:除LED灯外,不建议标志100-240V过长的电压段;220-240V也不要标成220/240V。
4.3Ⅱ类标记(回,只对不带接地的防潮灯适用;带接地标识“回”错误)
注:“回”标的外正方形边长约为内正方形边长的2倍,不能过度变形。
4.4IP防护等级(必须是2个数字,如IP44,IP54等,不能标识成IPX4)
注:IP代码是必须标记的,除非说明书中指出该产品只能在室内使用;另外不要虚标,如有的壁灯下部是镂空的,只能做到IP23,就不能标记IP44;与IP代码对应的防尘、
防水符号是老标准的要求,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如有的话,需注意对应关系。
见下
图。
4.5型号(可以是客户或工厂型号)
4.6额定功率(单位为大写W)
使用单个钨丝灯的防潮灯应有MAX标记,如MAX 100W(MAX字母大小写均可);
使用多个钨丝灯的防潮灯应按 n×MAX…..W(如2×MAX 60W)标记;
对非钨丝灯光源的防潮灯,直接标记或有无MAX标记都可以,如MAX 30W,或
30W。
4.7出口欧盟产品需有CE和垃圾筒标志(标志应规范)
5可以在铭牌或说明书上的标志
5.1额定频率(大小写Hz,如50Hz,60Hz,50/60Hz,此时交流电符号~可有,也可
没有)
5.2功率因素和额定电流(只适用于非电阻性负载的灯具,如打算使用荧光灯的灯
具;使用钨丝灯的防潮灯不适用)
5.3室内使用警告语(如果没有IP标记才适用,如for indoor use)
6 标志字体大小
6.1数字或字母高度不小于2mm。
6.2图形符号(如果有)高度不小于5mm。
6.3如有CE标记,高度不能小于5mm,垃圾桶标记高度应不小于7mm。
7 灯本体标志
7.1灯座或灯座盖上应有L和N标记。
7.2带接地的防潮灯接地端子附近应有接地标记。
注:使用塑料底板打“回”标的防潮灯不需该标记。
8 标志位置
8.1铭牌应贴在底板内侧;或者如果在底板外面,灯座附近应标出功率信息(如E27
MAX 100W或MAX 100W)。
9 标志耐磨性
9.1铭牌应腹膜,不可擦掉。
可以用汽油或酒精擦拭,也可用胶带粘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