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罗马法的起源与开展
罗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至公元7世纪中叶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
罗马法随着罗马国家的开展而演变,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和连续性,在复杂的开展中又趋向统一。
罗马法的起源与开展,分为形成阶段:从习惯法到成文法(表达在表现形式上);开展阶段:从公民法到万民法(表达在适用范围的变化上);完备阶段:汇纂?民法大全?(法律体系更为完备)。
总之,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经历从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不断完备、完善的过程,成为古代世界最为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并对维系罗马帝国的统治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后世尤其是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以及近代各国的立法都影响深远。
这是古代罗马对人类文明开展的奉献,也是世界政治文明的珍贵遗产。
形成阶段: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第一,成文法诞生的背景。
罗马共和国建立后,公民内部平民和贵族的界限严格,等级森严,贵族与平民的矛盾非常锋利。
贵族垄断立法和司法大权,当时只有习惯法,法律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界限,因此,法律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贵族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随心所欲解释法律,损害平民利益。
在这种背景下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开展起来,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
第二,?十二铜表法?的诞生,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十二铜表法?的制定,使审判、量刑有法可依,这是共和国内部平民与贵族斗争胜利的成果,平民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十二铜表法?把一向由贵族垄断而自由掌握的法律,用通俗的文字公布出来,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十二铜表法?开启了罗马制定、完善成文法的传统。
第三,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公民法及作用。
作为罗马公民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罗马法的开展与完善
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民法缺乏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
帝国的开展需要一部适用于罗马统治方位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
这就是有名的万民法。
要弄清:第一,帝国的建立。
罗马帝国对周边的征服和领土的扩张及广阔的疆域帝国内显现出的新的问题和各种矛盾。
第二,万民法的诞生。
罗马帝国的扩张过程和设立海外行省的情况,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出现的必然和必要性。
第三,罗马法系最终完成。
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组织法学家,把历代的罗马法加以系统化和法典化,汇编成?民法大全?。
(1)早期阶段: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局部,是社会经济开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开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那么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那么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罗马在国家形成的初期,没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经政府明确成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那么的习惯法。
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而这种法律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法律标准的不精确,无形中就为法官成心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
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平民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就曾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编纂成文法。
公元前450~前449年公布的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就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取得的成果。
?十二铜表法?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
此后,随着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继续,罗马进一步调整了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也不断促进国家立法工作的继续进行。
(2)开展阶段:从法律内容来看,起初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不能享受此法的保护,被称为公民法或者市民法,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局部诉讼程序的问题。
公民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的主体范围狭小、内容保守、形式主义色彩浓厚、保存大量氏族剩余等。
(3)继续开展和完成阶段: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公民法缺乏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复杂的问题。
在罗马逐渐出现了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这就是万民法。
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之后,为了对庞大帝国进行有效统治,帝国前期的皇帝都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
同时许多著名的法学家从法理上对公民法和万民法作了详细的论述,大大丰富和完善了罗马法的内容。
从3世纪开始,帝国内部自由民间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消失,原先适用于不同法律主体的公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也失去实际意义。
罗马法进入整理和提炼的阶段。
罗马帝国的哈德良皇帝、戴克里先帝、东罗马帝国的狄奥多西二世都曾组织人力进行过法典的整理和编纂工作。
7世纪的查士丁尼皇帝励精图治,希望重振罗马帝国的国威。
他设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法学总论??法律汇编??新敕令?四种法律文献在内的法律汇编,统称为?民法大全?,这是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的标志。
维系统治影响后世
从两个层面分析,即说明罗马法的地位和肯定对罗马帝国的维系作用。
罗马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维系和稳定帝国统治,他稳固了罗马国家的统治根底。
可以将拿破仑?民法典?的有关内容与罗马法主要内容加以比照,认识到罗马法对近代欧洲国家立法的影响。
通过补充英国?权利法案?、美国?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以及法国?人权宣言?的相关内容,充分理解罗马法在反封建斗争和稳固资本主义制度方面所产生的影响。
第一,罗马帝国制定和实施罗马法的目的是为了维系和稳定庞大帝国的统治。
第二,罗马法的核心内容是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那么。
第三,罗马法的历史影响。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作?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开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欧美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20世纪初罗马法的影响经过日本,延伸到了中国。
国民党政府的民法即沿袭了罗马法。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那么??继承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罗马法的原那么。
罗马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为新兴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2)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开展和稳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3)为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立法提供了范本。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名著作?罗马法的精神?中说:“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开展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罗马建立过一个庞大的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这个帝国的维系主要是依靠两大支柱,一是所向披靡的罗马军团,二是博大缜密的罗马法律。
人类迈进现代化,“法治〞替代“人治〞,成为国家政治的必然趋向。
宪政的古代起源是罗马法,与希腊城邦小国寡民的政治体制不同,罗马人的金戈铁马征服了地中海,建立了雄霸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
它曾把公民权扩充到帝国境域所有的自由人,并以灵活务实的态度摸索出一套治理国家的成熟经验,制定了古代最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以求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在?十二铜表法?中也掺杂着原始的和落后的古老习俗,保存了某些维护贵族特权的不合理法规。
作为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把一向由贵族垄断而自由掌握的法律,用通俗的文字公布出来。
?十二铜表法?开启了罗马制定、完善成文法的传统。
公民法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的。
在公元3世纪中期以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万民法产生和开展的原因:伴随着罗马的扩张,罗马的外来人口急剧增加,再加上海外行省的设立,公民权范围的扩大,原来的公民法已经不能解决层出不穷的问题。
伴随着对外战争的胜利,奴隶制在罗马得到快速开展。
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奴隶主的私人利益,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不受侵犯。
罗马在共和国时期,就开始长期的对外扩张,到公元前3世纪早期征服了意大利半岛的其他民族,统一了意大利半岛。
公元前3世纪中期建立了第一个海外行省西西里。
随着扩张,不同传统的民族间出现出现了新的矛盾。
例如:有随着商品经济和贸易的开展,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矛盾;有民族习俗、文化传统不同的矛盾;对于罗马统治者来说,治理这样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需要局部成认被征服地区的其他民族的利益,给那些没有罗马公民权的外邦人以必要的司法保护。
但公民法难以应对这些新的变化。
公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在扩张中纳入到疆域中的许多外邦人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罗马的公民法特别注重形式,如法庭上必须用固定的语言,还要祭神,还有特别的手势,等等。
这些外邦人无法接受。
第二,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对外邦人是不认可的。
那些高卢人、西班牙人、意大利人也有自己的公民法。
罗马政府曾设置了外事裁判官来处理外邦人之间以及罗马人与外邦人之间的诉讼案件。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万民法体系。
它普遍适用于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的一切自由民,把外邦人归入,使他们也成为法律主体。
万民法内容很多,是把各种法统为万民法。
万民法取代公民法,它协调了罗马人和外邦人之间的关系及外邦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对于在庞大帝国内维系、协调各地区的民族关系、社会矛盾也起到重要作用。
万民法使法律具有了更大的适用范围,也成为稳固罗马统治的重要工具。
3世纪末至4世纪初,法学家编纂了一系列法典。
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设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法律汇编,即?民法大全?。
它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完备:第一,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第二,它建立了权威的法律体系;第三,适应面广泛(公民法与万民法合起来),它不是只适应某一群体;第四,它将自然法的法理思想融入法律的条文,如“人生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
〔1〕?拿破仑法典?的内容除总那么以外,共有3编2281条。
第1编是人法,是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2编是物法,规定了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第3编是关于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这一编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还规定了债法。
〔2〕“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除非由于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的明显要求,并且在事先公平补充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
〞〔法国?人权宣言?〕〔3〕“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他们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
〞〔美国?独立宣言?〕
〔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老实守信用的原那么。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
罗马法产生的历史影响:构成现代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根底;为资产阶级革命准备了思想理论根底;为欧美各国立法提供依据;对中国也有一定影响。
罗马法为什么影响如此深远?
第一,罗马法在开展过程中随着商品经济的开展不断修正、完善,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第二,罗马帝国疆城辽阔,最强盛时地跨三州,正如恩格斯所说:“罗马的占领,在所有被征服的国家,首先直接破坏过去的政治秩序;其次,也间接地破坏了旧有的社会生活条件──到处都由罗马法官根据罗马法进行判决,从而使地方上的社会秩序都被宣布无效。
〞被征服的国家和地区都无一不在一定程序上受到先进的罗马法的影响。
第三,罗马法是罗马统治者重视法学、尊重法学家的结果。
第四,罗马法本身的系统性、逻辑性很强,法理精深,有利于它的开展和传播。
罗马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世界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罗马法指罗马公民法,从形式上可以区分为成文法与习惯法;从整体结构上看包括公民法和万民法。
罗马法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作用:维护了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统治。
影响: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势力完成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奠定了近代欧洲法律体系的根底,是各国立法所遵循的范本。
局限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
罗马法的制定主要是表达帝国统治者的利益,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只能承当义务,受到不公正的处分。
在罗马法中的法律条文,充分表达了罗马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男子是不平等的。
罗马法律维护夫权和父权,即使拥有自由公民权的妇女也不能被保证视为平等。
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妇女,地位比拟低下。
可见,罗马法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有条件的。
罗马法的起源和开展
第一条假设法院需要你到场时,你有义务要去,假设不去,传唤你的人有义务在两名证人的协助下强迫你去;假设你犹豫或企图逃走,传唤者有权将你抓去。
假设被告因年老或生病无法移动,传唤者有义务为他准备交通工具。
假设原告及被告皆已到场,诉讼必须在日落前完结。
第五条一家之主有权将他的财产和他的奴隶遗留给任何他所喜爱的人。
假设一个人死后没有遗嘱,也没有继承人,就该在父系亲族中找一位最亲近的亲属作为继承人,如果没有任何亲属,遗产应交给他那一族的人。
精神不正常的人,其财产由亲戚或族人代为管理。
第十二条假设奴隶偷窃或使主人受损失,可将奴隶拍卖以补偿主人的损失。
──?光复彩色百科大典??世界历史?
关于增补官吏
于是两个奥古尔尼提出议案:认为鉴于当时只有四名占卜官和四名大祭司,希望增加祭司人员,增选四名大祭司五名占卜官,全部自平民中增选。
…这增选平民祭司的建议,在贵族中造成的恼怒几乎和当初他们看到执政官职位被开放时一样。
他们宣称这一事更多关系到群神自己,而不是关系到他们;众神自会关注务使对神本身的礼仪不受亵渎;他们但愿不因此而使国家遭天灾。
然而他们的反对并不很强烈,因为他们在这种斗争中已习惯于败北,并且看到他们的对手在力求到达这最高荣誉时,已不像以前,对获胜很没把握了;他们所努力争取的一切,虽然成功的希望可疑,却已至今获得了──数不清的执政官职位,监察官职位,胜利凯旋等等。
──?奥古尔尼法案?〔公元前300年〕,引自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编?世界古代及中古史资料选集?
罗马帝国自治市议会议员的负担
如有出身于自治市者(无论市之大小),为逃避其在原自治市应负之义务而想方设法转入另一自治市,并试图上书申请(皇帝)准许其定居,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逃离自己原自治市,那么应责令此人承当该两自治市议员之双重义务,其一出于其本人之愿望,另一那么由于其人之出身。
──?狄奥多西法典?〔325年〕第12卷,引自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编?世界古代及中古史资料选集?
行省司法制度实例──昔里尼敕令铭文
从北非得来的这一长篇希腊铭文最先发表于1927年,当即引起学术界广泛的讨论,因而它也就成为奥古斯都自传发表以来最重要的古代铭文之一。
该铭文包括公元前7—前6年间罗马皇帝的四条敕令和公元前4年的一条敕令及所附一个元老院决议。
第一条敕令申述行省的司法制度,按照罗马刑事法庭的模式,规定在行省凡牵涉死刑的重大案件均应委派由希腊人和罗马人混合组成的陪审法庭审理。
第二条关于大逆不敬法。
第三条是关于行省中多公民籍者应履行的公民义务问题。
第四条是第一条的补充。
第五条指出所附的一条元老院决议的重要性,为罗马元老司法委员会建立一套新的程序,可以较迅速地处理行省中发生的敲诈勒索案件。
各敕令都反映了在东方行省中所实行的罗马和希腊法律相结合的制度。
由于昔里尼是一元老院省,这些敕令也证明皇帝在一切行省均有命令权。
下面译文引自刘易斯和来因霍德主编?罗马文明?第二卷,英译本,第36—42页。
希腊铭文引自?希腊铭文续集?〔1923年,来顿〕。
(1)皇帝凯撒·奥古斯都,大祭司长,授凯旋将军十四次,于第十七次握保民官权之年宣布:
我得悉在昔里尼省,财产资格在二千五百狄纳里以上的罗马人,包括各种年龄,共总只有二百一十五人。
法庭陪审员均从此种人中选出。
从陪审员财产资格要求如此之低可见克里特—昔里尼省公民的富有程度远远低于罗马和意大利。
在罗马,公民陪审员最低财产资格为十万狄纳里。
来自该省各城的使臣愤怒控诉说:在此等罗马人中存有某种迫害希腊人的阴谋,涉及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之审讯往往被少数人所把持;此等人既为控告人,又互为见证人等情。
我本人也得悉情报,据云确有无辜者惨遭迫害,甚至被处极刑。
我意在元老院对此事做出决议或我本人寻得更妥善解决方法之前,正确而妥当之处理方法为责成克里特—昔里尼省总督从昔里尼省境内最高财产等级中选同等人数之希腊人和罗马人为陪审员,其年龄,无论希腊人或罗马人,均不得小于二十五岁,如果人数足够,财产应不低于七千五百狄纳里;然而如在此根底上不能选足所需陪审员人数,那么财产相当于该数值一半者也可入选,但不得再少。
凡被告在开庭审理之前一日均应有权决定他愿其陪审员全为罗马人抑或一半为希腊人。
如愿一半为希腊人,那么应检查抽签所用名签,务使其重量均等一致,要求各名签重量一致,目的使时机均等。
──译者名签均应写清姓名:一投壶中放罗马人名签,另一放希腊人名签,直至各抽出二十五人为止。
此时审判官如愿意,可从每组中除去一人;被告可要求除去三人,但所除名者不得全为罗马人或全为希腊人。
其余中选陪审员在听取案情审理之后便分别投票。
罗马人依次投入一箱,希腊人依次投入另一箱,然后两箱分别计数,最后由总督在公开法庭上宣布全体陪审员多数所赞成的判决。
再者,被害者亲属一般不肯使死者冤仇不得报复。
可设想有关人中当有希腊籍律师出面为其被害亲属或同胞申冤。
因此我意凡将来治理克里特—昔里尼行省之官员对有关此种问题
应妥慎从事:即在该省境内不应许可一名罗马人出面检举揭发希腊人杀害希腊人之案件,除非该拥有罗马公民权荣誉者为干预其亲属或同胞之死而采取行动。
〔2)皇帝凯撒·奥古斯都、大祭司长,于第十七次握保民官权之年宣布:
普布里乌斯·塞克斯提乌斯·斯开瓦从昔里尼省命人押送卢西乌斯之子欧卢斯·斯特拉齐乌斯·马克西木斯;卢西乌斯之子卢西乌斯·斯特拉齐乌斯·马其多;以及普布里乌斯的释奴,普布里乌斯·拉库塔尼乌斯·非来洛斯等三人来见我。
因为他们三人声称握有关系到我本人的平安和国家平安的情报要揭发。
罗马行省居民都曾宣誓向皇帝效忠,应允获得任何情报时要进行揭发。
──译者塞克斯提乌斯此一行动系认真执行职责,不应因此受谴责或非难。
然而此三人并不掌握有关我的平安或国家平安之情报。
彼等成认,我也确信,彼等在省中歪曲事实说了谎话。
但我释放了他们,准许他们离开拘留所。
奥古斯都轻易释放这几个招认说谎的罗马人不予任何惩罚,似乎奇怪。
可能此事涉及昔里尼省与叛逆法有关的希腊人。
奥古斯都可能为缓和行省中希腊人与罗马人之间的仇恨而采取宽容政策。
──译者唯有欧卢斯·斯特拉齐乌斯·马克西木斯除外,因为来自昔里尼之使者指控他曾将某些塑像从公共场所移走,其中甚至包括基石上刻有我姓名的一座。
因此我宣布在查清此事之前,没有我的命令,不准他离开。
(3)皇帝凯撒·奥古斯都、大祭司长,第十七次任保民官之年宣布:
我命令拥有罗马公民荣誉的昔里尼省民一律仍旧循例完成希腊人应履行的一切强制性公共义务。
帝国强制性公共义务有两类:a)以本人地位为据而定者。
b)以财产状况为据而定者。
在本条敕令中奥古斯都明确宣布了一条重要原那么,他的后继者也遵循了这一原那么:即省民获得罗马公民权与保持其原有公民权利义务不相矛盾,不因此而免除其在当地履行一切义务,除非赠予公民权时伴有特别豁免。
只有住在外省的意大利出身罗马公民当初曾享有豁免当地义务之权利,但公元一至二世纪,自治市经济衰落后,这一特权逐渐被皇帝削减。
到卡拉时(212)颁发普遍公民权,不再有豁免义务问题。
只有曾经我父或我本人根据元老院之某一立法或决议,在赠予公民权之同时亦准予豁免者才能除外。
甚至对此种获得豁免者,我愿他们的豁免权只局限于其当时所有之财产,凡后来取得之财产应照常担负义务。
(4)皇帝凯撒·奥古斯都、大祭司长,第十七次任保民官之年宣布:
今后凡昔里尼省内希腊人彼此之间发生争执时,除涉及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须由总督亲自审理或委派专门陪审法庭审理判决外,其他一切案件我意均交付希腊籍陪审员办理。
除非有任何辩护人或被告要求罗马人担任陪审员。
当遵此指令委派希腊籍陪审员时,我意既不应从原告或控诉人的原籍城市委派陪审员,也不应从被告或辩护人的原籍城市委派陪审员。
〔5)皇帝凯撒·奥古斯都、大祭司长,在第十九次任保民官之年宣布:
在盖乌斯·卡尔维西乌斯和卢西乌斯·帕西恩努斯为执政官之年通过了一条元老院法令,草拟时有我在场。
此句意为奥古斯都本人是该法令的发起人之一。
──译者因该法令涉及罗马人民盟友的利益,故此决定将该法令作为我本指令的附件发往各行省,以便各地方属从一体知晓。
由此可明鉴我本人及元老院深切关心各省一切居民,切实愿望所有居民均不遭受任何欺压或勒索。
附:元老院法令
执政官盖乌斯·卡尔维西乌斯·萨宾努斯和卢西乌斯·帕西恩奴斯·卢福斯公告:
“吾人之元首皇帝奥古斯都依其在元老院抽签所选御前会议公元前27年奥古斯都从元老院抽选假设干人组成参谋团,为元首参谋,参与政事。
公元前13年再改组,此参谋团后来逐渐开展为御前会议,起内阁作用。
──译者之建议,命令我等将有关罗马人民盟友财产的保障问题提交元老院议处〞。
为此元老院议决以下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