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水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班牙水法
西班牙议会1985年第29号法案
西班牙国王胡安.卡洛斯
凡能看到并理解本水法的人士须知,本法业经西班牙议会通过,现批准实施如下:
前言
水是一种并不充裕的自然资源,而它对于生命和人类决大多数经济活动来说又是必不可少的。

水是不可替代的,是不可能只凭人的意志就扩大和增加的,而且在时间和空间分布上它又是不规律的。

水是可被不同方式循序利用的一种脆弱的资源。

水是唯一能够通过水文循环而再生的一种资源;在每一个流域集水区内,水实际上保持在一个几乎是固定不变的水平上。

因此,从水是一种资源来说,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是没有甚麽区别的。

它们彼此密切相关,有着完全相同的特性和作用;两者都是服务于公众利益的,都是为整个国家服务的。

一种资源必须要有足够的数量,并应具备经济规划纲要和地区发展政策,以及社会发展所要求的质量。

在取水用水时,必须注意做到不破坏环境和资源本身,尤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经济费用,并使其在整个水文作用过程中所引起的费用和负担能够得到合理的分配。

这就要求以往编制的水文规划和有关的负责机构能够结合国家的新政体机制(地方政府)将水资源管理好。

所有上述要点和原则从科学观点来看是母庸置疑的,而从方针政策和国际机构调查结果来看也是应当认真考虑的。

这就要求对某些法制范畴作一些必要的调整,工作重点应围绕总体水文规划和作为国有水资产的水资源的法律特征来进行,以保证在所有情况下能够做到对各用水方面都公平合理,而不论是发源地、地表水或地下水。

这次的做法是一种新概念,它将地下水视为了国有资产,从而废止了西班牙1879年水法中为私有制所规定的权利,而不论它们是那方面提出的。

这条规定无须破坏旧水法中提出的已经得到的地下水的权利,因为在新的水法体系中包含了可选择的规定。

另一方面,1879年6月13日西班牙施行的水法是当时同类水法中提出实施的一种样板模式,但它不可能满足后来1978年宪法中规定的西班牙新区划对水法的需求以及广泛社会变革、技术进步、对水源需求的压力、生态问题认识的提高,以及对生命质量改善等情况提出的要求。

后颁布实施了大量不同
效能的法律和规定就是很好的例证,从而能在一些不利的条件下也可以适应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地理,甚至是在地下水超采或遭到严重污染等困难情况下所发生的变化。

因此,颁布实施新的法律和法规是很重要的,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借鉴前辈人留下的确认无疑的功绩和管理灌溉权方面的一些传统制度,而与此同时还应考虑上述的一些情况变化,特别是西班牙的新的政体,以便各政体机构能够在规定的合作框架内行使它们的权利,达到合理使用并适当保护水资源的目的。

绪论部分
第一节
1、本水法的目的是要规范西班牙国有水产业以及取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同时也对政府在按宪法第149条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水资产权利的操作进行规范。

2、内陆地表水和可恢复的地下水都是水文循环的一部分,它们应被认为是涉及公共利益和一部分国有产业的水资源类型。

3、水文规划应由中央政府负责编制,按照本法条款,所有涉及水的活动都应受到水文规划的约束。

4、矿泉水和温泉水应由它们自己特定的法律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一部分国有水产业
第一章国有水产业的组成部分
第2节除本法中另有特殊规定处外,西班牙国有水产业应包括以下各组成部分:
(1)内陆水,包括地表水和可恢复的地下水,不论其恢复时间的长短;
(2)连续的或不连续的自然河流的河床;
(3)湖泊和池塘的基底,以及公共河道上的地表水库的库盆;
(4)地下含水层,就可资利用的水资源而言。

第3节
水文循环的大气阶段可以通过政府,或以其预先授权方式进行人工改造。

第二章河床、河岸和河边区
第4节连续或不连续河流的自然河床,是指一般洪水最高水位高程以下水层所覆盖的地面。

第5节
1、有些雨水需要沿河床往下流走,如果这些河流从源头开始所流经的土地纯属私人所有,则这些河流应被认为是私有的。

2、上述河流归私人所有并不意味着所有者有权修建可能导致自然水流变迁的工程设施而损害公众或第三方利益,或造成洪水破坏危及到居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6节河岸是指沿公共河床两边位于枯水位以上的条带状土地,而河边区则是指沿河床两边的土地。

河流两边的岸地属于:
(1)公用土地区,向岸内延伸的宽度为5米,通过专用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2)控制区,向岸内延伸的宽度为100米,在这一范围内,土地和人们从事的活动
应当是有条件的.对于那些接近河口的地区、水库的周围、或出于人身财产安全考虑有必要以及有河床河岸地形水文条件限制的地方,上述两类土地的宽度可以在实施细则规定的基础上予以变动和调整。

第7节在有紧急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在河岸上修建一些临时性的防护工程。

这类工程的业主应当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第8节由于河道自然变迁而出现的一些变化,应接受土木法规的约束。

对于经过合法审批的工程,其所产生的变化情况应受有关特许权或许可权的约束。

第三章湖泊、池塘和洪泛区
第9节
1、湖泊和池塘的底床或低部,是指正常高水位下水层所覆盖的土地面积。

2、地表水库的库盆或底部,是指河流发生正常洪水时库内水位达到最高水位时水所覆盖的土地面积。

第10节位于私人土地内的池塘应认为是该土地的一部分,前提是它们只能用来为这块土地的利益服务。

第11节
1、有些土地在湖泊、池塘、水库、江河或山溪发生一般洪水时有可能被淹没,仍应保持其原有合法属性和所有制性质。

2、政府可以通过法令对洪泛区的使用提出必要的限制,以确保当地居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而地区政府也可以制订有关的补充规定。

第四章地下水
第12节有地下水通过的地下含水层或地质层,它的公有制性质应理解为不致损害有关土地业主修建工程设施的的权力,如果这些设施并非是用于取水用水目的,也不破坏地下水状况或其水质(第51节第2条所规定的除外)。

第二部分国家水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3节下列各项原则是政府履行管理江河湖泽及地下水等国有水产业(水源产业)职责的指导原则:
1、统一管理、分别对待、节约水源,合理分权和放权、相互协调配合,提高效率,以及用水单位参加管理;
2、尊重流域管理是工作的主要环节,也是管理水系和水循环的主要环节;
3、国家控制水源与地区的规划发展、环境保持和保护,以及修复自然等相结合。

第14节就实施本法来说,流域是指水流经水道网汇入主河道后注入大海所经过的地区范围。

作为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单元,整个流域应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第15节中央政府在管理国有水源产业方面应有以下职责:
(1)编制水文规划和实施国家水利基础设施规划,或实施上述规划中的某些部分规划;
(2)采取必要措施履行国际水协定和条约;
(3)对那些范围超过一个自治区领域的流域,授给水源特许权;
(4)对那些范围超过一个自治区领域的流域,授给用水许可权和保护权。

这种授权的具体做法可由各自治区去研究解决。

第16节
1、按照其法律规定,各自治区对完全位于它们界限范围内的水源享有有关水权,它们应根据下列原则使用好这些权力把水管好:
(1)本法第13节规定的原则;
(2)水源管理机构中集体单位的用户代表名额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3)在上述管理机构中应有一名中央政府委派的代表,在编制流域水文规划以及贯彻执行水法和全国水文规划方面,该代表与中央政府各单位和机构保持联系。

任何违反国家水法律的法案或决议,不符合全国水文规划的原则,将会削弱中央政府对水源的权限,上述政府代表可以在法院受理之前先在有关管理机构中直接提出来,同时根据公众利益要求取消此一法案。

如果法院认为这样做有充分根据,则应在申诉材料归档后立即执行中止此法案。

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一项不符合水文规划原则的法案和决议应当被认为是违背公众利益的。

第二章国家水(资询)委员会
第17节国家水资询委员会是全国水事务的最高咨询机构。

该委员会由国家水行政部门和各自治区、流域机构,以及许多重要的国家专业水机构和一些涉及不同形式用水的商业性单位的代表所组成。

国家水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和机构应有国家法令作依据。

第18节
1、国家水咨询委员会属行政性咨询机构,它为以下方面问题提供咨询:
(1)编制全国水文规划草案,主要在政府尚未批准提交国家议会审议之前提供咨询;
(2)编制流域水文规划,在政府尚未审议之前提供资询;
(3)供全国范围使用的一般性水规程、规范草案,以及一些涉及国有水资产管理的规定和条例;
(4)在农业开发、工业开发、土地区划和地区规划中,对水文规划或用水有重大影响的一般性规划与设计项目;
(5)在水资源开发和其它国有水资产利用等方面涉及两个以上流域机构的共同事务。

2、此外,该水咨询委员会应就向它提出咨询的所有涉及水资源的问题向中央政府或各自治区政府提出报告。

3、该委员会可以就取水、用水、水保持、循环用水、水源管理和有效用水等方面的技术革新和开发问题向政府、政府机构以及经济实体、科研单位等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流域机构
第一分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19节凡范围超出一个自治区界限的江河流域,均应建立具有本法规定职责的、特定的公管流域机构。

第20节
1、流域机构是按照行政法规建立起来的公管机构,享有独立于国家的某些法定权限,在行政上挂靠于西班牙公共工程与区划部,在职能上享有本法规定的完全独立的自主管理权。

2、流域机构在其所接受委托的事务上,享有完成自主管理和处理事务的自主权力。

它可以获得和自行处理其自有资产;签署协议并可在法院受理诉讼之前不加限制地(法律限制的除外)采取合法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当是最终的,不受其它任何政府机构和官方的干涉。

3、流域机构的地域范围应由有关条例予以规定,它应当包括一个或几个单独的流域,国际边界则是它唯一的限制。

4、本法或本法实施细则规定中的未尽事宜,流域机构应以国家有关自主管理机构的法律为准进行处理。

第21节流域机构的职责如下:
(1)编制、执行和修订流域水文规划;
(2)管理和控制用水;
(3)对于涉及国计民生,或其影响超出一个自治区的用水情况,流域机构应当予以管理和控制;
(4)利用本机构人力和物力设计、建造和开发工程项目;
(5)除与有关当局、地区政府、市政部门以及其它公私单位、公私企业、经济实体或个体单位等签署的协议以外,流域机构还可完成一些其它的项目。

第22节为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流域机构应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本法其它章节已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发放用水许可证和用水特许证。

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工程和活动用水,则应由西班牙公共工程与区划部负责签发;
(2)对发放水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完成必要的测量工作和水文调研工作;收集一般洪水和特大洪水资料,并监控水质;
(4)设计、规划、施工、保护、开发和改善一些工程项目,包括流域机构本身的规划项目,以及外部委托的项目;
(5)按照水文规划要求确定要达到的水质目标和工作计划;
(6)为达到一些特定目标提供各类技术服务;必要时,向政府、地区政府、市政当局以及其它公私经济实体和个体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在确定流域机构的体制时,应当注意将水行政部门的职能和其它方面的工作分开。

第23节流域机构和各自治区可以建立相互合作的关系,分别履行各自的职责,特别要注意按照本法规定将自治区的有关职能结合到流域机构中去。

第二分章体制与管理
第24节
1、流域机构应由一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管理。

2、按照本法规定,用(水)户委员会、水库放水委员会、开发委员会,以及工程委员会均属于有管理职能的代表机构。

3、流域规划工作应由水务会议来完成。

第25节流域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组成应有实施细则予以规定,要考虑到不同流域的特点及用水的不同情况,结合下列各条规定分别于以处理:
(1)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即是流域机构的负责人。

(2)中央政府至少应派出三名代表参加:其中公共工程与区划部1名,农业、渔业与粮食部1名,工业与能源部1名。

(3)用水户和用水单位的代表至少应占其全部成员的三分之一,但任何情况下至少应有三名代表。

代表人选应按用水比例分配。

(4)按照第23节的规定,任何自治区选派代表参加流域机构后,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加入主管机构。

代表的总人数以及他们的分配应按流域归属的自治区数目和这一流域内地区的面积和人口来确定。

第26节主管机构应有以下职责:
(1)编制该流域的有关行动计划;
(2)编制预算;
(3)如有必要,可以安排一些信贷业务,鉴于与流域机构行政管理有关的特定目的,这类信贷业务可能是必不可少的;
(4)拟定一些拟提交流域水务会议讨论的事宜;
(5)签署一些有关处理流域机构资产的会议;
(6)宣布地下含水层水量即将超采,并确定本法案第54节所规定的有关开采界限和范围的限制。

(7)一般来说,它的任何工作成员都可以提出问题供讨论。

第27节流域机构的负责人应由西班牙部长会议根据公共工程与区划部的提名进行任免。

第28节
1、流域机构负责人有下列职责:
(1)代表流域机构说话办事;
(2)主持行政主管机构、用水户委员会、水库放水委员会及水务会等会议;
(3)保证流域机构中各集体单位所通过的各项决议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
(4)坚守流域机构最高管理和执行岗位;
(5)一般来说,不应将手中的任何其它权力转移给流域机构中的其它单位。

2、流域机构中各(集体)单位所提出的法案或决议,如有可能构成违法的情况,或不符合现行水文规划要求的,流域机构负责人可在行政法院诉讼之前提出质询。

这种质询将决定是否中止此项法案或决议,
而法院必须在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表示认可或提出相同的理由。

整个程序必须符合行政审判法第118条的规定。

第29节用户委员会由全体用水户组成,它是开发委员会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的任务是在不损害用水户权利和特许权制度的条件下,协调好整个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和水利工程的建设。

第30节开发委员会的目标是要全面协调好该流域内的河流、河段或水文地质单元区的水资源开发和水利工程建设,特别是在这类开发和建设涉及到用水许可证和特许证制度的有关规定时。

开发委员会的组成应以本法实施细则的形式加以规定,其中用水户(用水单位)应占绝大多数,应分别按它们的用水利益以及它们为社会和地区所作贡献的程度分配比例数。

第31节水库放水委员会应负责拟订该流域水库蓄放水的合理程序,以及地下含水层的正确开采程序,经委员会讨论后报送流域机构负责人审批,在工作中他们应当考虑到不同用水单位的有关权力。

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应按有关细则的实施情况作调整,并保证调整后的效益能够充分体现出来。

第32节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某项批准上马水利工程今后的用水户的要求,另组建一单项工程委员会,使用水户可以按一适当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方式参与该委员会的工作,这样上述用水单位就可以直接了解到该项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可能发生的问题。

第33节
1、流域机构水务会议的责任是将流域水文规划及相关修订内容通过西班牙公共工程与区划部报送中央政府。

同样,水务会议还可以就流域的任何一般性问题,以及就改善公共水源的规划、开发和保护问题向中央政府作汇报。

2、当自治区的区界完全位于,或部分位于某一流域范围以内时,按照本法的规定,它们应有代表参加相应的水务会议,以便能够参与流域水文规划的编制工作和履行会议决定等职责。

第34节流域水务会议的组成应结合本法细则的实施,按照下列的原则和规定一件一件地进行调整和充实:
(1)每一个与用水有关的政府部门,其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应不超过三名;
(2)参加水务会议的用水单位的代表,应不少于会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他们分别代表各个部门的用水利益;
(3)流域机构各技术部门的代表名额应不超过三名;
(4)按第33节的规定,参加流域水务会议的各自治区的代表人数,应按该流域内的自治区数量以及它们的面积和人口确定其名额分配。

各自治区的代表名额应不少于本节第(1)条所规定的各有关部门的代表名额。

第三分章财政与资产
第35节划拨或可能划拨给流域机构开展工作使用的、属于国家和各自治区的资产,应当保持其原有的所有制性质;有关单位和机构对这些资产拥有使用权,他们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将其用好管好。

第36节除上述资产外,流域机构还可能有一些自有资产,也应注意发挥其作用,其中包括:
(1)属于目前流域机构的资产;
(2)今后在有适当预算资金时可能购进的资产;
(3)从国家、地区政府、公私单位或个体户那里合法转让过来的资产。

第37节以下各项应是流域机构的收益和收入:
(1)资产增值收入,以及有关工程经营开发的收入,这些工程包括国家、地区政府、市政当局、公私单位委托流域机构完成的项目;
(2)外部支付的工程项目设计和制图费用;国家、地方政府、市政当局委托流域机构完成的工程监理和施工的收入,以及其它专业或技术服务部门上交的费用;
(3)国家、地区政府、省政府或市政当局给流域机构的拨款;
(4)消费税金、其它征缴,以及批准拨给流域机构使用的款项、费用等;
(5)中央政府为流域机构完成水利工程建设提供的预付补偿金;
(6)用水户为一些特定工程或特定活动提供的赞助,以及其它一些得到合法批准的收费。

第三部分水文规划
第38节
1、水文规划的总目标应是力求用最合理的方法去做好满足用水需求的工作,以平衡和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水资源开发,增加水源的获取量,以及结合环境与其它自然资源方面的要求达到保护水质、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目的。

2、整个水文规划是通过各个流域的水文规划和全国性的水文规划共同实施的。

各水文规划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应通过发布适当条例予以确定。

3、水文规划属国家文件,具有约束力,在必要时可以定期对其增补改进和修订。

它们不会给私人形成任何权力,因此,只要不违反第63节的有关条款,不存在因修改规划内容而要求支付赔偿的问题。

4、在编制水文规划时,应当注意保证使它们与其它有影响的规划资料相协调。

5、政府批准流域规划时,应以它认为比较合适的条款和公众利益为依据,同时不违反下面第6条的规定。

6、如果按第16节条款制订或修订的流域水文规划,达到了第38.1和40节规定的要求,又不影响其它流域的水资源利用,则应予以批准;如果必要,还应使其与全国水文规划协调一致。

第39节
1、各流域水文规划的编制及其修订建议应由适当的流域机构来完成;或在多个流域位于同一个自治区的界限范围以内时,由它们的上级主管机构来完成。

2、编制和修订流域水文规划的程序应通过发布条例确定。

这份工作条例应当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参与此项工作的内容,有关机构报送建议书的期限,以及在有关单位和机构未能提交建议书时中央政府可能采取的补充行动。

第40节流域水文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必不可少的内容:
(1)水资源清册;
(2)当前的和可预见的用水和需水量情况;
(3)用水的轻重缓急标准,以及结合用水情况和不同用途用水所排出的优先次序;
(4)当前和今后的用水安排和后备水源要求,以及自然环境的保护或恢复;
(5)基本的水质特性和污水规划;
(6)关于灌溉土地改良和调整的基本规范,以保证水资源和现有土地的最佳开发和利用;
(7)水资源和环境的保护范围,以及回收和保护的措施;
(8)需要由政府实施的水文、森林和土地保持规范;
(9)地下含水层回灌与保护工作条例;
(10)规划中要求修建的基础设施;
(11)用水评估标准,供计算能源和确定施工条件使用;
(12)减少江河洪水、山洪暴发和其它水灾损失的设计、规划和施工措施的标准。

第41节
1、流域水文规划可以为可预见的开发活动和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后备水源和土地资源。

2、对于某些地区、流域、部分流域、水道或江河湖库等水体来说,可以结合自然环境保护法和按照其自然特点或生态利益关系宣布为特殊保护区。

水文规范将会考虑这些地区的现实状况以及为保护这些地区需要提出的特定条件。

3、许多区划计划和规划应当尊重前述各条中所提及的有关水文规划。

第42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