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区例会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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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区例会制度模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居民区自治,提高居民区管理服务水平,增进居民之间的沟通与
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区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居民区例会制度。
第二条居民区例会是居民区自治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定期召开居民区例会,促进居民区管理工作公开、透明,提高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条居民区例会制度遵循民主、法治、公开、共享的原则,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发挥居民主体作用,推动居民区和谐发展。
二、会议组织
第四条居民区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居民区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五条居民区例会由居民区居委会组织召集,居民区党组织、物业公司、业委会
等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六条居民区例会参会人员应为18周岁以上的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代表。
参会人员应具备议事能力和责任心,能够代表居民区群众的利益和意愿。
三、会议议程
第七条居民区例会议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达上级党组织、政府部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相关政策;
(二)讨论居民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任务;
(三)研究居民区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事项;
(四)审议居民区自治组织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选举、罢免居民区自治组织成员;
(六)表彰先进、处理违规行为;
(七)居民区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居民区例会参会人员可就议程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临时提议增加议程。
议程设置应充分体现居民意愿,注重实效。
四、会议纪律
第九条居民区例会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
迟到或早退。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居民区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听取他
人意见,做到有理有据、文明发言。
第十一条居民区例会形成的决议,应有参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决议一经形成,
各方应严格按照决议执行。
五、会议记录与公开
第十二条居民区例会应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程、讨论内容及决议等。
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居民区例会决议应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
会议记录可在
居民区公告栏、社区网站等平台公布。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居民区例会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居民区自治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
适时调整和完善例会制度。
第十五条本居民区例会制度解释权归居民区自治组织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可由
居民区自治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