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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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内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且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非煤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矿山基建期的外包工程,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监部门对矿山基建工程安全设施的行政许可批复。
矿山生产期的外包工程,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外包采掘工程的承包单位必须具备建设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承担爆破作业的,应当具备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五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1号)文件要求的文本格式签订。
第六条发包单位应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文件的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督促
承包单位落实到位,保证不断完善和改进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露天矿山外包工程总发包单位对一个生产系统采掘工程进行分项发包的,除爆破作业施工分包外,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1家;爆破作业外包的,爆破作业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第八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项目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有关人员持证、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应急救援演练等方面内容。
第九条外包工程承包单位除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施工资质要求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分项承包地下矿山的,应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分项承包露天矿山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
分项承包矿山爆破施工的,应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总承包除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外的其他露天矿山工程的。
1、生产规模300万吨/年以上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
2、生产规模100-300万吨/年以上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
3、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下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
(三)承包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外包工程的,应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承包四等、五等尾矿库外包工程的,应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
(四)承包金属非金属地质勘探工程的,应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十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在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接受其监督检查。
书面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书面报告登记表(附件1);
(2)承包单位的基本情况;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概况;
(4)承包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件复印件;
(5)项目部主要安全设施设备清单。
(6)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项目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复印件;
(8)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成立项目部,项目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作业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聘任项目部负责人,并按以下要求配备项目部专职安全员:
(一)总承包大型地下矿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
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工程的,要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要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根据岗位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按下列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一)总承包大型地下矿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工程的,至少配备采矿、地质、测量和矿机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3名;
(二)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至少配备采矿、地质、测量和矿机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2名;
(三)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至少配备采矿、地质、测量和矿机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第十四条承包单位必须配备与承揽工程相适应施工设备设施,新购买的设备设施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租赁的设备设施应签订租赁协议;需要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检测合格的报告,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设施。
第十五条发包单位及总承包单位要组织开展外包工程的安全标准化活动,达到相应等级。
分项承包单位要配合发包单位
及总承包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并开展安全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
第十六条承包单位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承包单位每年年底应当书面向企业注册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当年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七条承包单位应在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外包工程承包单位的基本信息、项目部情况录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组织矿山外包工程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矿山外包工程事故录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应当将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书面报告登记表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地址邮政编码
企业法人代表安全资格
证书号
发证机关
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资格
证书号
发证机关
企业安全机构负责人安全资格
证书号
发证机关
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证书
及编号
发证机关
工商注册号登记机关安全生产许可
证号
有效期发证机关相关资质
及等级
有效期
项目部名称
项目部负责人
安全资格
证书号
发证机关
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安全资格
证书号
发证机关
项目部技术负
责人相关证书
及编号
发证机关
企业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项目部负责人联系电话
书面报告单位
(盖章)
年月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说明:1、本表需要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有关资质证书、有关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书面报告时出示原件;2、本表一式三份,县级安监部门留存一份,书面报告单位留存两份。
附件2: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情况汇总表填报单位:
编号承包单位发包单位矿山名称
承包方式承包内容省外承
包单位
书面报
告情况总包分包勘探生产建设爆破闭坑
1 2 3 4 5
6
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