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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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人师科发布时间:2015-02-03 浏览次数:39 次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设我市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安徽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4〕16号),现就安徽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特级教师评选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的在职正式教师。

二、评选名额及构成要求
全省评选表彰特级教师260名,其中中学(含中师、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130名,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130名。

省厅分配给我市的名额是中学9名,小学8名。

市教育局根据省厅分配名额和要求,按1∶1.2比例向省教育厅推荐20名。

推荐工作要向中小学一线教师倾斜,向农村教师倾斜,向中青年教师倾斜。

各县(市、区)可根据《安徽省特级教师评
审标准》(试行)(见附件1)向市教育局推荐。

各县(市、区)所推荐的人选,专任教师不低于80%,“双肩挑”的校园长(近三年满教学工作量的副职除外)不超过15%,专职教研员不超过5%。

所有推荐人选中,45岁以下人员不低于50%。

三、评选条件
1. 年龄要求。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含2年)的教师申报要从严控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能申报。

2. 其他条件见《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试行)》(附件1)。

四、评选办法及程序
评选特级教师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并认真按照以下办法和程序推荐评选。

1.推荐提名
推荐提名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

学校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有关文件,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教师参与公平竞争。

在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正式推荐人选名单和被推荐人的申报材料要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

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教育局。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社、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
的意见,通过全面、严格的考核,在各自县(市、区)教育网站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并填写《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见附件2),连同个人有关材料,报送市教育局人师科。

市教育局将成立“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

市特级教师推荐评委会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学校上报的人选进行评审。

评审推荐委员会原则上由17至21人组成(出席评审推荐会议,不少于15人),组成人员为市教育局负责人、特级教师和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专家,其中教育局负责人不得超过评委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评审推荐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出席会议评委三分之
二及以上的赞成票为通过。

对评审通过人员在市教育网站进行七天公示。

经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人选,由市教
育局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2.业务考核
省教育厅通过说课、答辩方式对推荐人选进行业务考核,并对推荐人选定的1篇(部)论文(或论著)代表作组织水平
鉴定。

3.评审及审批
省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工作。

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正式候选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报送材料要求和时间安排
(一)报送材料要求。

各县(市、区)和市直学校报送的材料有:
1.县(市、区)和市直学校评审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任教学科、职称、职务);推荐人选报告和评审推荐工作小结;
2.《安徽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须盖县级人民政府章)一式2份,同时报送Excel 电子表;
3.《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见附件2)一式3份;
4. 各县(市、区)和市直学校汇总所有申报特级教师推荐人所选定的论文(论著)代表作,填写《学术成果送鉴明细表》(见附件4,用Excel电子表)。

在报送代表作原件的同时,需提交复印件和电子稿,复印件提供发表论文期刊的封面、目录和
正文(所在单位验证盖章);电子稿提供(word或pdf格式均可),以作者姓名命名文档,以U盘方式报送。

5.推荐人选的个人资料(其中涉及到证件、证书的,可提供复印件,并由所在单位验证盖章)。

6. 公示证明材料(网站公示截屏并加盖公章)。

(二)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和市直学校于2015年3月10日前将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逾期视为放弃,各县材料要求一次性报送,不予补报)。

3月中下旬市“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 组织推荐评审,4月初公示推荐人选名单并上报省教育厅参加评审。

六、奖励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由省政府授予“安徽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通过报刊、电台、网络、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特级教师的先进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特级教师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离、病)休后,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的待遇不变。

附件:1. 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试行)
2. 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
3. 安徽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
4. 学术成果送鉴明细表
滁州市教育局滁州市人社局滁州市财政局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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