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安全鉴定取费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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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鉴定取费标准文件
导语:摘要:根据《水电站大坝安全鉴定》(JGJ-204-2014)规定,为规范水电站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明确坝体及围堰检测鉴定费用标准(见附件)。

内容:对大坝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第三方监理资质认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鉴定费用标准制定、鉴定报告编制及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关键词:大坝安全鉴定;费用标准;监理摘要:本标准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水电大坝安全鉴定收费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889号)、《关于印发〈水电大坝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90号)的配套文件,对水电站大坝安全鉴定收费制度作了规定。

对水库大坝检测鉴定及信息公开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程序、技术支持服务、结论发布、信用等级评价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费用项目
1.坝体及围堰检测鉴定费:由建设单位、工程技术单位(含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鉴定工作需要,按照必要且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

2.水文地质、水土保持和工程建设其他相关费用:为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工程及运行维护提供地质条件资料而发生的测量或试验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试验等费用;对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工程质量事故及工程事故造成的损坏的损失进行调查和分析评估,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评价意见;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防治措施并进行安全评价;建立水电站工程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并对监测成果进行鉴定;按规定编制相关水文监测报告。

3.岩土工程及沉陷监测鉴定费用:对岩土工程及沉陷监测报告编制要求和方法进行鉴定工作需要而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费用;
4.其他费用:为完成本标准规定的鉴定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委托事项。

二、标准规定
(一)坝体及围堰检测:包括检测工作所需的全部工具、仪器设备、材料和人工等;对坝体及围堰进行现场检测的,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鉴定咨询服务收费清单》收取,不包含样品及测试数据。

(二)结构安全鉴定:包括工程构造、岩土工程、建筑物、设施等结构安全鉴定,并按《水电站大坝安全鉴定咨询服务收费清单》收取各项费用。

(三)土建工程:主要包括工程地基处理及主体结构分析评价,包括对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进行分析评价其土工结构及主体结构完整性及变形状态及安全性,包括对围堰桩及桩基检测评估及混凝土灌注桩检测评估等。

因工程结构安全鉴定与环境监测需要对工程质量实施综合分析的除外。

(四)大坝坝体及围堰检测:包括坝体及围堰受力分析报告及现场照片采集。

(五)特殊工程:采用特殊检测方法对特殊工程进行检测鉴定和风险评估,包括对现场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施工风险评估、工程技术评价及隐患排查与治理等。

(六)技术支持服务:包括检测现场咨询或答疑与现场诊断、问题收集或反馈等指导,不包含项目检测鉴定(含坝前及坝中工程现场试验)等收费。

对特殊工程及重要设施进行检测鉴定和风险评估需要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三、技术支持服务
为第三方监理资质认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具备相关工程监理管理经验,熟悉大坝工程施工和监理过程,能独立完成一般工程监理业务,能够承担一定规模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工作;—具备国家规定的大坝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文件和质量控制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各类试验或研究项目的监理工作,具备独立承担重大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能力;—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以及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存在因大坝或工程质量原因导致的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能独立完成一般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具备担任大中型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或者在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专业方面有丰富经验且熟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工作,能够承担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业务的人员。

该标准中涉及的大坝鉴定类别依据《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及“具有独立承担工程监理业务能力”等条款作了明确规定。

但《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73号令)第二十八
条之规定已于2014年11月30日被修订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上述条款为“水电工程监理技术支持服务”内容的具体化。

四、收费程序
在《水电大坝安全鉴定取费标准》发布之前已经开展过水坝安全鉴定工作的单位,其水电大坝安全评估机构应主动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填写《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估机构审批表》(见附件1),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同意后,其水电大坝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编号见附件2。

经审核同意后,其水电大坝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变更为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

水电大坝安全性评估机构应在《水电网站》中进行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公示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登记手续但符合收费标准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水电大坝安全评估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可给予其适当的政策支持措施。

水电大坝安全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水电网站》信息公开相关内容后申请并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

如因本标准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或无法进行统一标准编码的,可采用《水电网站》标准编码公开。

五、结论发布
本标准的发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水电大坝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公平竞争、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措施提高价格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并保证各方面的利益。

水电站大坝安全鉴定结论应当载明鉴定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鉴定范围及其鉴定等级等内容。

由专业机构进行的事故现场调查和勘察过程中确定的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结论无需载明鉴定范围及其鉴定等级。

大坝安全鉴定结论为非实质性结论,内容不得涉及实质性问题。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结论采用定期发布方式进行。

定期发布方式为:按季度)发布鉴定结论结果;按年发布鉴定报告结论。

在年度内发布时不超过3次;按年度发布时不超过3次。

每季度发布年度鉴定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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