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建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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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建立科研仪器设备
共享平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1.22
•【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7〕10号
•【施行日期】2017.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建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
台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7〕10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提高我局科研仪器设备使用、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提升科技创新专业化服务能力,支撑国土房管科技创新能力发展,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办
发〔2017〕9号),现就我局建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充分利用市国土房管系统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实现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目的,通过整合资源,突出重点,理顺关系,建立共享机制。

(二)主要目标。

逐步建成定位清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队伍稳定、保障到位、信息齐全、高效共享的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主动共享、重点支持、非盈利的原则,在满足科研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科研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及时提供共享使用服务,为市国土房管科研工作提供支撑保障。

二、共享范围
市局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平台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全部纳入共享范围;各单位自行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根据使用情况,对有共享条件的科研仪器设备,纳入共享。

三、管理职责
(一)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牵头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并会同相关处室建立共享平台,指导共享服务工作,按年度形成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总结报告。

(二)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负责共享服务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建立维护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目录(附件1),编制科研仪器设备共享规章制度,报市局批准;审核科研仪器设备相关信息,按季度发布共享动态;联系使用单位,做好共享使用记录。

(三)科研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积极推进共享,建立健全完善的科研仪器设备管
理规章制度,落实专门的技术人员,保障科研仪器设备良好运行、提供共享服务,及时向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提供科研仪器设备和共享服务人员变化信息。

四、共享机制
(一)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单位根据共享目录,向共享平台提出使用申请(附件2),协商使用时间及辅助要求,确定共享使用方案。

(二)科研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根据协商一致的共享使用方案,按时提供共享服务。

(三)因共享使用产生的费用,由科研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与使用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只计算必要的成本费用,所获费用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一)管理咨询:市国土房管局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联系人及电话:章明黄湘斌,************
(二)共享服务平台:重庆地研院科研办
联系人及电话:苏德桂刘洪,************
附件:1.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目录
2.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申请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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