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彭年、张正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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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彭年、张正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30
【案件字号】(2021)浙02民终40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正义;徐彭年
【当事人】张正义徐彭年
【当事人-个人】张正义徐彭年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正义
【被告】徐彭年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正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2:40:24
徐彭年、张正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终405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彭年。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正义因与被上诉人徐彭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正义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正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袁玮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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