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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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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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增值税税率,是指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技术转让的增值税税率。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计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享受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留抵退税等政策待遇。

第五条增值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增值税纳税申报、核定、征收等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有效。

第二章增值税税负管理第六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建立纳税人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给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辅导和服务,指导纳税人合理避免税收风险,提高自身合规纳税水平。

第三章增值税纳税申报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月、季度、年度等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保留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和凭证,缴纳完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提交给国家税务机关。

第四章调整增值税税额第十条纳税人享受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增值税退税业务。

第十一条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

第十二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相关政策由国家税务机关另行规定。

第五章监控增值税风险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增值税大数据分析系统,加强纳税人资料的管理和分析,及时掌握纳税情况。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税款清欠催收工作,并合理引导欠税纳税人补齐税款。

第六章增值税特殊业务管理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特定行业领域的增值税征管,规范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代开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征管活动中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违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隐瞒有关增值税纳税基础和纳税申报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本细则是税收征管法的具体操作指南。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主体。

第二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四条纳税申报应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各项税款,并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缴纳。

第五条纳税申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填报虚假信息、逃避申报或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存在疑义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资料进行核实,纳税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税务稽查第七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包括现场核查和账务核实。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第八条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相关账务凭证、金融交易记录等证明材料。

对于拒绝配合、抗拒稽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及时解除稽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税务争议处理第十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0日,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逾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并按照规定缴纳逾期税款。

第五章组织协调与监督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税务信息的全面管理和共享。

第十四条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查处,并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最新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最新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最新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最新版,仅供参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最新完整版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2篇)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2篇)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____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收税款,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质量,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实申报、及时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纳税人的委托授权书的规定,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跨部门合作,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税收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减免、退还等优惠政策,应当依法享受,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落实。

第二章税款的征收和管理第九条税款的征收依法进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向纳税人发出税款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和金额缴纳税款。

第十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进行税款的实地核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是否真实、准确。

核查应当依法进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纳税人对于税款的征收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欺骗、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查处,追缴税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调整税款的征收方式、期限等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章纳税服务和管理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法规,合理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简化纳税申报和缴纳程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并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纳税方式。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征管法,规范征管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3年开始实施的征管法。

第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目标是明确各方义务,加强纳税人合规意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税收稳定增长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收管理、纳税登记、税收优惠政策、税务业务办理、税务稽查和处罚、纳税信息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征收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义务的确定、纳税申报、纳税清缴等环节。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和要求,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申报的监督和管理,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税款的准确申报和缴纳。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税款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核算,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清缴情况的检查和核实,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催缴和处理。

第三章纳税登记第十条纳税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登记。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进行纳税登记,并及时更新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登记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进行规定和解释。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和享受相应优惠。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指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税务业务办理第十六条税务业务办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增值税发票管理、税务申报和汇算清缴等。

第十七条税务登记应当便捷、高效、依法进行,确保纳税人及时完成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5月1日税改后,这样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回小规模

5月1日税改后,这样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回小规模

情况一
5月1日新政实施后,未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转回的一般纳税人,逾期后不得转回小规模。

提醒: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2018年5月-12月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的两个条件。

情况二
属于营改增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回小规模。

提醒:
只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也就是只有生产加工业、商业企业等营改增之前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情况三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已经超过了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回小规模。

注意:
1、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2、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

3、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成文日期:2011-10-28字体:【大】【中】【小】《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VAT)试点工作,加快推进“简、减、便、宽”税制改革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第三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指将原适用营业税的纳税人改为适用增值税,涉及纳税人范围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二章试点范围第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的纳税人。

第五条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是原适用一般纳税人规定的纳税人,试点期间按照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规定执行。

二类是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规定的纳税人,试点期间按照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方法规定执行。

三类是原适用扣缴义务人规定的纳税人,试点期间按照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规定执行。

第六条试点期为3年。

第三章试点纳税人的资格和申请第七条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负责本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第八条原适用营业税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试点:(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二)由于变更业务或经济形态等原因,需要转为适用增值税的营业税纳税人;(三)具备正常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条件;(四)申请参加试点的纳税人应当在本人参加试点期间没有发生并将来不会发生跨省(区、市)并参加试点的情况。

第九条纳税人在申请参加试点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

第四章纳税人的试点安排第十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参加试点的材料后,应及时对其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批准纳税人参加试点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相关公告,并将试点纳税人的信息纳入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中。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指导试点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等相关操作,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发票等税务手续。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第一,所得项目的界定。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修订后的细则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扩展至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多类型的交易行为。

增值税范围的扩大,使得更多的交易行为纳入税收范围,从而提高了税收的综合效益。

第二,税率的调整。

修订后的细则对增值税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在修订前的细则中,增值税的税率主要分为17%和13%,而修订后的细则中,税率调整为16%和10%。

税率的调整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第三,税务登记制度的。

修订后的细则对税务登记制度进行了。

在修订前的细则中,税务登记主要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而修订后的细则中,税务登记由地方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这一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制度,提高登记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发票管理制度的完善。

修订后的细则对发票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在修订前的细则中,发票管理主要由税务机关进行监管,而修订后的细则中,对发票管理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和监管。

这一主要是为了防止偷税漏税的行为,减少不正当税务行为的发生。

第五,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的规定。

修订后的细则对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进行了规定。

在修订前的细则中,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都没有明确规定,而修订后的细则中,通过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明确了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督。

综上所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前后对照主要体现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税务登记制度、发票管理制度以及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等方面的变化。

这些变化都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提高税收的综合效益和质量。

修订后的细则对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提出了更加规范和明确的要求,有助于促进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增值税税改政策解读

增值税税改政策解读

项 税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2 0年 1 1 09 月 日以 后 实 际 发生 ,并 取 得 20 年 1 1 0 9 月 目以 后 开
1月3 日 )以前购 进 或者 自制 的固定 资 2 1
产 ,按 照 4 征 收 率减 半 征收 增 值 税 。这 里 %
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 据 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

2o 年 1 1 09 月 日起 单 位 和 个 人 销
售再 生 资源 ( 旧 物 资 ),应 当依 照 相 废
式 两份 ,其 余 的必 报 资料 凡 通过 电子 信
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 一
息 采 集和 报 送 的 ,无 需 报送 纸 质 ;未 通 过 电子 信 息采 集的 应报 送纸质 。 二 、废 旧物 资 回收 经 营 单位 申请 退 税 时 ,除按 有 关 规定 提 交 的相 关 资 料 外 ,应 提 交下 列资料 : 1 按 照 《 生 资源 回收 管 理办 法 》 、 再 第 七 条 、第八 条规 定 应 当向有 关 部 门备 案
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 票 。增值 税 一 般纳 税 人 购买 机 动 车取 得 的税 控 系 统开 具 的机 动 车 销售 统 一 发票 属 于 扣 税 范 围的 ,可按 增 值 税专 用 发 票作 为 增 值 税进项 税额 的扣 税凭 证 。
, 、
再 生 资 源 ( 旧物 资 )增 值 税 优 惠 废 降低 小 规模 纳 税 人征 收率 。修 订 后 的 《 条例 》规 定 ,小 规模 纳 税 人增 值 税 征 收 率由原 来 的工业 6 %、商业 4 统一 降 %
t 贼税识
增值税税 改政 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国税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本篇法规《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本法规第二条第三项第1目、第2目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5.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6.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种登记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2024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024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024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详细分析这一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税制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该条例主要包括了营业税的基本规定、征税范围、税率以及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调整和完善现行的营业税制度,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推动税收的合理分配与利用,促进经济发展。

首先,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对于征税范围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条例对于哪些行业或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进行了界定,包括了销售、服务、代理、转让和资产租赁等行为。

这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避免税收的规避与逃漏。

同时,对于非营利性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各类纳税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更为健全的法律依据。

其次,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在税率的设定与调整方面予以了重要的。

条例对于不同行业和企业的营业税税率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具体税率。

这样的分类与差别征税,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实现税收的差异化征收。

同时,条例还授权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相关税率的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这样的授权与调整机制,有助于提高税收的适应能力和灵活性。

此外,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在纳税申报与管理方面也进行了难度调整。

条例规定了纳税人行为的规范,明确了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税务机关的职责与权力,加强了税务管理与监督的力度。

这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税收的监管与管理,保障税收的公平和透明。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首先,这一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实现税制的与优化,进一步完善税收体系,推动税收的公平和效益。

其次,条例的出台将为企业和个人的纳税提供更为清晰和明确的准则,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纳税意愿和积极性。

最后,条例的出台将促进税收的科学管理与监督,提高税收收入的质量和效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决定的解读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24()2
【摘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

现就有关修改内容解读如下:一、修改《实施细则》的背景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确保《办法》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对照《办法》修改内容,对《办法》的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

【总页数】2页(P31-3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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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1.背景介绍税收征管法是国家税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对税收征收、征管、征纳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统一、中国税收征管法修订于2024年,于2024年起正式实施。

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细则则对具体的条款和政策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2.贯彻税收法治原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贯彻了税收法治原则,即稳定、公平、简便、透明和可预测。

其中,稳定原则要求税收政策应当稳定不变,不得随意变更;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征纳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歧视特定纳税人;简便原则要求税收征纳过程应当简化,不得增加纳税人的负担;透明原则要求税收信息应当公开透明,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可预测原则要求税收政策应当合理预测,便于纳税人做出规划。

3.税收征收主体与对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收征收的主体和对象。

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对象包括居民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等。

征纳主体和对象亦可在具体税收法律中做进一步的明确。

4.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纳税人权益保护、纳税人自主决策权、纳税人知情权等。

纳税人的义务包括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信息、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等。

5.税收征纳程序和方式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税收征纳的相应程序和方式。

纳税申报、核算和清算程序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执行。

税款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预缴、定期缴纳等形式。

6.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纳税人的税收行为,对纳税人进行查账、核算、调查等。

税务机关也负责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书的发放等工作。

7.税收执法和纳税争议解决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收执法的相关规定。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执法措施,包括查封、扣押、罚款等。

纳税人对税收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8.税收信息管理和保护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信息管理和保护进行了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他人”局限于个人行为,“其他单位与个人”涵盖企业与个人总纳税”,符合属地管理原则。

新消费税法实施细则消费品税收政策变化解析

新消费税法实施细则消费品税收政策变化解析

新消费税法实施细则消费品税收政策变化解析新消费税法实施细则:消费品税收政策变化解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手段,对消费品征收税收,以调节经济结构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现代化的需求,我国于近期出台了新的消费税法实施细则,对消费品税收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变化。

本文将针对新消费税法实施细则的消费品税收政策变化进行解析。

一、消费税法实施细则的背景近年来,我国消费税政策一直在不断调整和优化,以适应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消费品税收政策,提高税收效益,促进消费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新的消费税法实施细则,对消费品税收政策进行了全面修订和改革。

二、消费品税收政策变化解析1.税收范围扩大新的消费税法实施细则将原有消费品税的征税范围进行了扩大,涵盖了更广泛的消费品类别。

除了传统的烟草、酒类等特殊消费品外,还将高档消费品、豪华车等纳入了征税范围,以增加税收收入并促进消费结构调整。

2.税率调整新消费税法实施细则对纳税产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针对不同种类的消费品,税率有所增减。

例如,对于一些环境友好的绿色消费品,税率有所减少,以鼓励人们选择环保产品;而对于高消费品、奢侈品等,税率有所提高,以引导消费行为向更加理性和可持续方向发展。

3.减税政策新的消费税法实施细则中增设了一系列减税政策,旨在促进民生福利的提升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减税政策主要包括对低收入群体购买特定消费品给予税收优惠、对农村地区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减免消费税等。

通过减税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提高消费品的购买能力,进而拉动经济增长。

4.税收征收管理的规范新消费税法实施细则不仅对税收政策进行了变化,还对相关的征收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强化执法力度、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将有效降低逃税行为的发生,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5.税收收入的使用追踪和公示新的消费税法实施细则还要求征收和管理部门定期公开税收收入的使用情况,以及对各类消费品征税政策实施的效果评估报告,以便公众对税收政策有更清晰的了解和监督。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根据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是该细则的主要内容和要点(字数为2000字):一、征管目标和原则1.1 目标:征管法的目标是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1.2 原则:征管法实施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便利、透明、依法和高效等。

二、征管主体和责任2.1 征管主体:征管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等。

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管理工作,税务人员是税务管理的执行者,纳税人是税收的义务承担者。

2.2 责任划分:根据任务划分,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税收规划和政策制定、税务登记和备案、税款的征收和缴纳管理等工作。

税务人员负责具体的税务征管工作,包括征纳税人员的办税服务、税收咨询和税收征管监督等。

纳税人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税务登记和备案3.1 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国家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2 信息推送:国家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和备案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以及办税指南和税务服务指南等信息。

四、税款的征收和缴纳管理4.1 税款征收:国家税务机关应规范税收征收流程,确保税款的准确计算和合规征收。

纳税人应按时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税款,并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相关报税材料。

4.2 缴纳管理:纳税人应按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机关应提供各种便捷的缴税方式,并建立缴税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缴税数据的安全和准确。

五、办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监督5.1 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机关应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包括税收咨询、申报辅导和税务审核等。

税务人员应提供专业、礼貌和便捷的办税服务,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和问题。

5.2 税收征管监督:国家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征管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

对于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智能化税收管理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税收管理将更加智 能化,实现自动化申报、风险评估、数据分析等功能。
跨部门协同监管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监管,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提高税收 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国际税收合作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税收合作将更加紧密,共同打击跨国避 税行为,维护国际税收秩序。
登记注册流程
申请登记
纳税人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
记证件。
提交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 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根据不同 情况相应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审核发证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税务登记 证件。
变更、注销等事项处理
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03
应纳税额计算与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组成要素
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扣除项目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07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发展
本次细则修订背景和意义
1 2
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增值税条例已 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要进行修订和 完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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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of the peopleThe Presidency CouncilBased on what passed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ubsection (I) of Article (61) and the legal period set forth in paragraph (a) of item (V) of Article (138) of the Constitution .Issued the following law :No. (22) for the year 2010LawCustoms tariffArticle 1 – First, set Alkmarki fees are collected on imported goods according to the rates set forth in the schedules of tariff of customs duties and agricultural calendar attached to this law .Second, the phrase (tables tariff of customs duties and agricultural calendar)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ct the table that contains sub-items and their symbols and digital sections and chapters, notes, and sub-items according to the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the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Third: The tariff schedules of customs duties and agricultural calendar is anintegral part of this law .Article 2 –First: The Council of Ministers upon the request of the Federal Minister of Finance amend the drawing Alkmarki provided for in the tariff schedule of customs duties and agricultural calendar attached to this law in urgent circumstances to the need for economic and monetary actions require protection or reciprocity .Second, a fee of custom on imported goods is contained in the tariff schedule of customs duties by not exceeding (20%) of its value and the Council of Ministers upon the proposal of Federal Minister of Finance amend this percentage for the same reasons contained in the item – first -.Third: The fee increase Alkmarki action temporarily and still causes the demise of the event .Article 3 – First: No fees are collected separately on vessels and on the covers, except as follows :A – If stated in the customs tariff schedules attached to this law otherwise .B – If the blood and on the covers do not make up the containers of imported goods and packaging and was one of the usual kind that can promise a commercial commodity .Second, value added and on the covers vessels subject to the separate fee on the value of their contents, if the drawing is equal to the fee imposed on the content or less of it and met her drawing of custom one .Article 4 –First, be exempted from the fee set out Alkmarki samples and models that are not of commercial value .Second: – A – exempt goods imported by mail up to determine the instructions issued by the Federal Minister of Finance .B – Eisera for the provision of paragraph (a) of this item on consignment split into parts, which are intended to get rid of the fragmentation of payment of the fee for composting .Article 5 – taken into account in applying the provisions of this law, the facilities afforded by the Investment Law No. 13 of 2006, as amended, on goods imported for the purposes of investment projects exclusively .Article 6 –First: The Minister of Finance in coordination with the relevant instructions for how to change the organization of materials suitable for human consumption to raw materials for industrial purposes and unfit for human consumption, which required the importer to change .Second, reduce the fee to substances contained Alkmarki marauding set forth in item (I) of this article by (8.7), seven-eighths of the amount to be paid before the change to be accompanied by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oncerned authorities .Article 7 – remain in force limitations and constraints imposed on some imports or exports under the Customs Act No. 23 of 1984, as amended, or any other law, unless it was canceled before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is law .Article 8 –Apply the rule of the door (xv) of the Law on Customs No. 23 of 1984 for violating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s (1) and (3) and (4) and paragraph ( of item (ii) of Article (5) and item (II ) of Article (6) of this law .Article 9 – First: The Law of the customs tariff number (77) for the year 1955. The Coalition Provisional Authority Order (dissolved) No. (54) for the year 2004 (policy of trade liberalization for the year 2004) and the Coalition Provisional Authority Order (dissolved) No. (38) for the year 2003 (tax the reconstruction of Iraq and its amendments).Second: The Broken any law or regulations or instructions conflict with theprovisions of this law .Article -10 –The Minister of Finance instructions to facilita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law .This article was amended by law No. 34 for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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