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计价条款的改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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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计价条款的改进探析
曾祥瑞;高平
【摘要】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公平合理地进行工程变更计价。

立足工程量清单中各
子目价格之间的关联性,引入规模经济、合同法学等理论并结合案例,较全面地分析工程变更带来的关联价格影响。

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中的合同条款
与英国JCT合同条款的变更计价条款进行比较,论证了国内变更计价条款的不足,提出若干改进建议。

为承包商合理索取利润提供理论依据,减少双方的纠纷,有助于工程项目三大目标的顺利实现。

【期刊名称】《工程管理学报》
【年(卷),期】2011(025)003
【总页数】4页(P276-279)
【关键词】工程变更;工程合同;关联性;JCT合同条款
【作者】曾祥瑞;高平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投资工程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25;东北财经大学
投资工程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07.9
2010年10月25日,中铁建发布公告,称公司承建沙特麦加轻轨项目失利,预计发生41.53亿元人民币的亏损。

业主负责的地下管网和征地拆迁严重滞后,业主
为增加新的功能提出大量指令性变更使部分已完工工程重新调整,导致成本大幅增加[1]。

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内没有约定对以上相关事项的补偿,故中铁建陷入索赔
的被动局面。

可见,工程变更会引发工程造价的大幅变动,将变更带来的影响纳入合同并充分计价是非常必要的。

工程变更是承包商在“二次经营”中获得效益的重要机会。

一般可将承包商在不同阶段的经营行为划分为“一次经营”和“二次经营”。

“一次经营”是指在投标与签约阶段的承包商经营行为。

“二次经营”是指在施工准备到运营维护阶段的承包商经营行为。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施工企业整体盈利空间越来越小,许多项目以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竞标[2]。

因此,
承包商为提升自己的盈利水平,必须做好二次经营。

索赔、工程变更令、调价公式是承包商创收的三大支柱[3],但“索赔”令业主反感,会激发承发包双方的矛盾,有损双方信誉。

因此,利用好变更这一创收支柱对承包商二次经营的意义重大。

然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中的工程变更计价条款不够完善,没有考虑
清单各子目费用之间的关联性,关联影响引发的额外费用就难以补偿给承包商。

一些国内学者在变更计价中考虑了清单子项的关联性,对变更计价条款的改进做出了一定研究与探索。

陈蓓蓓、汪金敏提出要改进变更计价条款,变更计价应该随着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变化做出调整,体现了合同订立的公平性原则[4]。

巢良婷
引用规模经济理论,论证了工程量变化时应对单价进行调整[5]。

陈炜地提出了工
程量增减时,应在变更计价中调整措施费[6]。

但目前国内对工程变更计价条款的
改进研究相对匮乏。

本文通过分析清单子目关联性,论述变更计价应考虑的关联影响,采用比较法,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与JCT合同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进行比较,来完善国内变更计价条款,提出工程变更计价条款的改进建议。

1 清单子目的关联性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筑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清单中各子目的逻辑关系、空间关系、时间关系都影响着价格的
形成,它们之间关联情况,如图1所示,包括量价关联性、各子目之间的关联性、管理费与子目之间的关联性。

图1 清单子目关联图
1.1 量价关联性
量价关联性是指子目的工程量与单价的关联性,具体体现为材料采购量与单位数量材料费用、工程量与单位工程量人工费用之间的关系。

从规模经济的角度分析,一定范围内,购买材料越多或相似工程施工任务越多,单位数量材料费用或单位工程量的人工费越低。

主要原因如下:
(1)学习曲线(Learning Curve)。

材料加工者或施工工人最初完成一定任务时,需要较多的时间,当他们变得越来越熟练时,生产效率有所提高,单位产出的工时减少,费用也就相应降低。

同时,材料供应者处理货物的效率提高,材料供应成本也相应降低,单价自然随之下降[7]。

(2)生产要素的合理调度。

产量的增加促进了工人的专业化及分工,劳动力的资源得到了全面调度,节约了由变换工作而浪费的时间;大规模生产使机械设备得到充分利用,减少闲置时间,促进了设备的技术改进,降低生产加工成本。

(3)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分摊到单位产品上的厂房设备、经营管理等固定成本就会减少。

(4)交易费用及运输费用的节省。

对比多次小规模交易,一次大规模的交易节省了谈判费用、销售成本、寻找潜在购买者的费用及运输费用等,同时也简化了销售,故材料单价较低。

(5)其他原因。

如大规模的采购便于合同双方建立长期合作和信任关系;材料供应商或工程施工企业为及早回收现金流,会提出折扣优惠。

1.2 各子目之间的关联性
尽管工程量清单显示的是独立的子目,但实际上某些清单项目的子目之间直接显示
出或隐藏着某种价格上的关联关系。

工程估价可以看作是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生产和组织活动预先安排的货币化反映。

工程变更对项目具体内容的改变会影响到其生产和组织活动,而生产和组织活动的安排又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其中包括作业人员的配置、施工方法、流水段的划分等等内容,当其中一项工作的变化产生波及效应,带来其他关联工作发生改变。

例如,在同一期间里共用一个运输车辆进行挖土外排和置换的取土两项工作,其中一项调整必然影响到另一个项目;再如,原定分两个流水段施工的项目,其中一段发生变更,则需要重新配置另一段乃至有时间逻辑关系的其他工作的资源,资源配置发生变化就会带来成本的变化。

这些情况反映到工程量清单上就是一个子目的改变会影响或波及到其他项目的价格变化。

1.3 管理费与子目之间的关联性
管理费与各子目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书时,根据施工企业的组织管理水平,统筹考虑工程的概况和施工条件,计算管理活动需要的费用,形成管理费。

一部分管理费与整个工程项目有关,如项目管理者的工资、场地清理费;另一部分与某个子目或多个子目有关,如对某施工过程的设计咨询费。

管理活动涉及的子目,如发生变更会带来管理费的较大变化;管理活动不涉及的子目,可能工程量发生很大改变,也不会带来管理费的增加。

因此,对变更子目要区别看待,不能盲目套用管理费率计算其综合单价。

考虑上述关联关系来计价符合合同订立的公平性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8]。

在订立合同和发生纠纷时,
应平衡分配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基于签订合同时工程属性、施工条件而订立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基于当时的静态条件确立的。

而建筑工程环境复杂、周期长、不确定性大,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随着静态条件的打破重新确立,以实现动态的公平。

对于变更工作,承包商有义务履行,也有权利获得全部资金补偿,才能实现权利义务的新平衡。

合同双方应合理计算变更价款,并达成一致,尽量避免索赔。

通用条款中,合同变更计价条款应考虑与变更子目关联的间接费用,尽量避免通过违约索赔方式来解决问题。

索赔活动会对双方的信誉产生负面影响,耗费双方的人力物力,拖延工期,激化矛盾,可能导致承包商消极怠工或偷工减料,影响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

2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变更计价条款的合理性
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为代表的国内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等同、参照了FIDIC合同条款,变更计价条款基本上沿用了FIDIC合同条款对应条款编制的,但是按照翻译过来的表述来理解,会产生问题。

变更计价条款(15.4.1至15.4.3)
如下: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如果按照以上合同条款的文义来理解,工程变更是对发生变更子目的价格孤立进行计价,条款15.4.1及15.4.2仅要求变更子目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做对比,如两者一致或类似就采用或参照清单中的项目定价,而没有考虑变更子目的关联性影响,有失公平合理。

对比FIDIC合同条款以及国内合同条款的变更计价条款,英国JCT合同变更计价
条款体现了关联性计价内涵。

JCT合同是针对房屋建筑工程制定的庞大合同体系。

据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2007年的调查,英国79.3%房屋建筑工程使用JCT
合同条款[9]。

JCT合同中的工程变更计价条款比较全面合理,可以参照它来改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变更计价条款。

针对关联影响引发的价格变动,两合同变更计价条款中的调整方式,如表1所示。

表1 变更计价条款对比表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单价调整沿用FIDIC的调整规则,设
立了调价条件条款5.6.1.2规定,变更项目与清单中工作性质相似,但施工条件不同或工程量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以清单中单价为基础并考虑差异条件进行变更计价。

而工程量变化是否“较大”双方自行规定。

变更关联项目的价格调整无相关规定条款 5.9规定,受到变更影响改变实施条件的项目,也应视为变更子目。

同时,按5.6.1.2条款,关联项目的实施条件受到干扰而产生额外费用,业主应合理补偿给承包商。

管理费(类似英国的基本费用)的调整无相关规定按条款 5.6.1.2,
如工程量和施工条件变化,考虑差异情况对基本费用进行重新分摊。

3 变更计价条款的改进
鉴于子目中存在的关联性,建议国内变更计价条款应做以下三方面的调整。

(1)进行变更计价时要如实调整单价。

国内合同条款一般等同或参照FIDIC合同的变更计价条款,为调整费率或单价设立了前提条件,只有变更子目的工程量和金额达到条件才能调整单价。

根据合同订立的公平原则,由于变更工作招致承包商的损失或增加,业主应给与全部补偿,以形成权利义务的新平衡。

上述调整单价的条件看似较低,但对于动辄上亿,甚至几十亿的工程项目,如果没达到调价的条件,承包商也可能蒙受不小的损失。

同时,工程量的变化可能意味着材料采购额、分包工程量的变化,由此承包商可能发生违约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等交易费用,并影响自身信誉度。

因此,业主除了对单价的调整提出条件,应考虑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偿。

英国JCT05第5.6.1.2条款中规定,“变更工作与合同单的工作性质相似,但实施条件不同或工程量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以合同中的单价为基础并考虑差异情况,进行变更计价”[10]。

JCT条款中并没有规定调整单价的条件,赋予合同双方较大的协商空间。

详细考量“差异情况”引起的费用变动,提高了变更计价的公平性。

(2)基于子目间的关联作用,变更子目可能对某些关联项目的实施产生负面影响,
计价时应合理计算这些影响带来的额外费用。

JCT合同中规定,变更子目和清单子目中有类似的实施条件,才能按照清单子目计价。

实施条件类似可理解为时间、施工的环境(如资源配置、工作界面、临时道路、光照等)没有发生较大变化。

如实施条件变化较大,就要考虑其对施工过程的影响(包括工作效率的降低、采购费用的增加、措施项目的变更、对分包商工作的干扰等)计算需要增加的额外费用。

例如,某商业项目的客户要求增加的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墙体,而这时专业班组已经退场,需要重新召回。

对此,变更计价除按清单价格计算增加的墙体工程施工费用外,还应计算召回专业班组的相关费用。

因此,变更计价条款应为上述调整提供商讨空间,即使是与清单中相同的项目,也在计价中考虑变更带来的差异影响。

(3)在变更计价中应重新考虑管理费的分摊。

项目的工程量或施工条件如发生变化,应重新考虑管理费的分摊[11]。

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对于变更子目,有的套用清单中的单价,有类似的套用类似项目的单价,即默认管理费的变化=清单中已有或类似项目的直接费×清单中的管理费费率。

现实中,管理发生的费用可能并不随着变更子目直接费的变化而变化,甚至可能不变。

因此,应重新计算管理费的总额并重新分摊。

例如某酒店项目建设的合同管理,原设计中,建筑物外墙面全部采用干挂花岗岩(每平方米470元)做法,施工过程中业主为降低成本将其改为油性涂料(每平方米30元)。

变更后合同价款减少六百多万,如按照比率计算,管理费减额上百万,而实际上管理活动并无显著变化,照此计算承包商损失了上百万的收入,故应重新分摊管理费。

综上所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变更计价条款还应给予补充完善:
(1)对于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单价变化,应考虑实际差异情况计价。

(2)对条款15.4.1和15.4.2增加前提条件:“变更子目的实施条件或工程量没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

(3)附加条款15.4.4:变更子目与清单中工作性质相似,但实施条件不同或工程
量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以清单中单价为基础并考虑差异条件进行变更计价。

(4)附加条款15.4.5:受到变更影响改变实施条件的项目,该项目也视发生了变更。

4 结语
在现代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层出不穷,变更价款数额往往十分可观。

变更计价是承发包关注的热点问题。

因此,设立工程变更计价条款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为合同双方解决变更问题提供法律平台。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中变更计价条款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应给予补充和改进。

改进后的条款
考虑了变更子目引起的工程量和实施条件的变化,更加公平合理,为承包商合理索取变更价款提供了合同依据,对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关文献】
[1]黄昌成.中铁建进军海外之殇[N].时代周报,2010-11-05.
[2]田威.FIDIC合同条款应用实务(第二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3]曼昆.微观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陈蓓蓓,汪金敏.工程变更估价条款的补充与完善[J].工程管理学报,2010,24(4):369-373.
[5]巢良婷.浅谈合同中工程变更的定价[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3,17(4):61-63.
[6]陈炜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变更计价方法探讨[J].经济师,2008(7):280-282.[5]唐恩宽,曾喜安,陈灯强.浅谈项目二次经营下的效益拓展[J].建筑经济,2009(7):57-59.
[8]陈小君.合同法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9]Contracts in use-A Survey of Building Contracts in Use during 2007[R].London:RICS,2007.
[10]JCT 05-Standard Building Contract With Quantities(SBC/Q)[S]:59-61.
[11]Ndekugri I,Rycroft M.The JCT 05 Standard Building Contract Law and Administration[M].London:Elsevier,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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