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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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
法4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各校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本着对师生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高度出发,重视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妥善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是,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联动、责任到人、一把手负总责,保障师生安全,保障学校财产安全。
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学校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认真履行
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学校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一)建立与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和经费。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抢险预案。
(三)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工作。
(四)负责与本校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考核其执行情况。
(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六)定期排查各类用房,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1.学校应在建设、安全等有关部门指导下,从检查、鉴定、报告、排除等4个环节定期对本校各类教学用房进行认真彻底地清查。
学校所有教学生活用房及设施均应纳入查危排危范围。
重点是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实验室、食堂、体育场馆、俱乐部、锅炉房、燃气设施、厕所、围墙及运动场等各种教育设施。
2.消除学校危房应严格依据危房鉴定所确定的级别,分别处置。
属于D级危房的立即封停使用,予以拆除。
对其它危房应在建设、安全等部门指导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造。
(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学生集体用餐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监督。
1.学校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2.校内食堂要证照齐全,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强化生产、销售、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坚决取缔校内无证饮食摊点。
3.学校对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要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做到层层把关,层层监控,层层
落实,将管理制度、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4.建立物品采购制度,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卫生合格的资质证明,提供的货物要同时具备质量合格证和卫生合格证。
坚持食品采购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三无”产品。
5.建立严格的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培训和体检,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要立即调离。
坚决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食堂的操作间和仓储间。
建立食品的试尝和留样制度。
6.学校要随时掌握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病、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八)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
1.采购危险物品实行专人负责制。
必须到取得国家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质量合格产品。
2.危险物品要经过严格的验收才能入库保管。
3.教学中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
(九)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
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活动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
各项外出活动要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必须包含安全措施、预案),经批准后进行。
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十)预防为主,抓好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校应认真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学校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签订消防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制。
(十一)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领导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受伤害者的父母(监护人)。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学校应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章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八条学校(含私立学校)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和协调。
下设专门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落实专项经费,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
行。
第九条学校应定期对教学、生活、生产设施的管理、操作人员及安全保卫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把安全规范操作作为对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十条学校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通过学习安全知识和进行安全技能训练,提高师生员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安全意识教育,安全防范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教育等)。
尤其要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自救、自护的方法以及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教育。
学校安全教育以学生为主,也要对教职员工进行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列为素质教育的内容,通过校会、班会、团队会、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师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教育及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通知精神。
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列入教育计划,安排教学课时,并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增长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安全教育课,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中。
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