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平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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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镇企业建立自我改造、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升我镇产业竞争力,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常平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创新资金” )是指镇财政在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
镇财政每年安排技改创新专项资金,通过采取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资助有利于加快我镇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技改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重点扶持符合我镇产业政策并具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的企业。
(三)发挥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
(四)保证项目评审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五)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镇经贸办根据产业技术进步规划,提出技改创新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技改创新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项目论证、评审,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镇财政分局负责技改创新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
审核镇经贸办编报的技改创新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获得技改创新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技改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七条项目费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所发生的有关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技术转让费、试验费、设备购置费、必要的土建和基本建设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等。
(一)技术转让费:指实施项目向外购买技术、专利的费用。
(二)试验费:指实施项目进行试验、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三)设备购置费:指实施项目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等费
用。
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增值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四)必要的土建和基本建设费:指实施项目所必需的直接相关的土建、厂房建设、装修等费用,该项费用支出不超过总投资的 25%。
(五)能源材料费:指实施项目所发生的燃料、水电、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星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等费用。
该项费用支出不超过总投资的 5%。
(六)试验外协费:指实施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助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七)资料、印刷费:指实施项目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该项费用支出不超过总投资的5%。
(八)租赁费:指实施项目租用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项目管理费是指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专家食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宣传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培训、项目跟踪管理等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应控制在项目资助资金的5%以内。
项目管理费由镇经贸办提出开支预算方案,报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技改创新资金对企业采取直接资助和配套资助两种资助
方式。
第四章资助项目、对象和标准
第十条资助项目:
(一)我镇支柱产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二)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三)运用相关技术,实现有效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拓展能力的项目;
(四)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和产业化项目;
(五)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项目;
(六)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和产业化项目;
(七)配套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一条资助对象(申报单位):在我镇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技改创新资金不予资助:
(一)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劳动、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有偷漏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发生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申请直接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资助条件:
1.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经过审
批、核准或备案;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且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各项税金以及减免税占经审计确认的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其中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不低于 2%)。
(二)资助标准:
根据评审结果分成一等、二等,分别按项目投资额的10%和 8% 给予资助,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 50 万元。
第十四条申请配套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资助条件:项目是经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上报,并获得国家、省、市财政相关专项资助项目,包括各级政府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专项、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专项。
(二)资助标准: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的项目,按国家、省、市级别,分别给予每个项目定额配套资助50、30、20 万元。
第五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
镇经贸办每年公布技改创新资金的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根据技改创新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提出资助项目的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的申报资料。
第十六条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一)财政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如相关批准文件、认证证书、技术鉴定报告、环评报告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五)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免退税凭证复印件等。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和批复。
(一)由镇经贸办组织初审,通过审查的项目,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和评审。
(二)经评审,拟纳入技改创新资金资助计划的项目,经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由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及项目,其资助计划由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上报镇政府审批,经镇政府批准后,下达技改创新资金资助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企业有异议的,由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经镇政府同意,纳入下期技改创新资金资助计划。
第六章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镇财政分局根据已经审批的项目资助计划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
序办理拨款手续。
镇财政分局分两期核拨资助资金,每期拨付资助总额的 50 %企业接到项目下达通知即可申请拨付首期资助资金,项目投资完毕通过验收后申请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
属于配套资助国家、省、市项目的,待项目获得国家、省、市首批资助资金后,镇财政分局按照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的资助标准进行一次性核拨配套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企业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账,并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七章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
凡获得技改创新资金资助且未经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验收的项目,项目企业要在每年月 1 日前向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详细报告本企业上年度技改创新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一条建立检查制度。
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改变项目内容、技术方案,必须预先向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报告,经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改变方案;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项目或
者项目失败的,必须如实向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报告,由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结论,并由企业如数退回未使用的技改创新资金,上缴镇财政。
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选择重点项目进行抽查评价。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技改创新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骗取技改创新资金,截留、挪用技改创新资金,不按规定使用技改创新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 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 427 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改创新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以往有关规定如与本
规程有相抵触的 ,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