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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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办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工作的规范性与科学性,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在职业病危害防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等方面可能发生风险的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向政府交纳的一定金额的专项抵押金。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当用于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支出,切实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安全。

第四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抵押金的使用权益合法、合规。

第二章抵押金的使用与监管第五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具体支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用于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识别评估、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等。

(二)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安全设施更新等。

(三)用于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估、整改落实等。

(四)用于安全生产培训与宣传工作,包括安全培训材料制作、宣传栏建设等。

(五)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包括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

第六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确保用于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公开透明,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依法使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抵押金使用的合法性。

第七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监管主体是政府,具体监管措施包括:(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确保抵押金使用的规范化。

(二)加强对抵押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建立健全抵押金使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第三章抵押金的缴交与退还第八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交纳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单位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和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比例确定抵押金金额。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奖惩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修订版),本着全员参与、责任共担、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以安全责任和风险差别为分级分类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技术部为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归口管理部室。

第二章缴存类别与系数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与奖惩采取提取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进行,风险抵押金标准由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研究确定或调整。

第四条按照各部室的职责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风险抵押金标准。

风险抵押金标准共分为两个类别(详见附件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和奖惩标准)。

一类:安全管理专职部室、负责生产技术的职能部室。

二类:其他职能部室。

第三章缴存与兑现第五条安全风险抵押周期采用公历年制,从每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

抵押金每年年初缴存,抵押周期内缴存标准如有浮动,应据实及时进行差额补退。

第六条各部室风险抵押金缴存以部室为单位向计划财务部缴存。

缴存标准需经办公室和安全技术部审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审定,主要领导审批。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办公室负责收缴。

第七条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存标准以缴存当月所在岗位为标准,兑现亦按此标准兑现,全年不作调整。

调入人员和试用期转正人员从调入或转正当月缴存风险抵押金,考核周期亦从当月开始折算;调出和退休人员,考核周期按当月截止时间折算,抵押金与奖惩在第二年年初统一结算。

第八条公司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评情况,确定安全风险抵押金奖惩系数并完成兑现。

第九条公司每年初与各部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管理职责,年度末,按照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____%权重)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____%权重),对安全生产业绩以百分制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与退还第四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将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缴纳至指定的政府监管账户。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周期为一年,缴纳截止日期为每年年底。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退还原则为:企业在缴纳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后,如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可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不予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企业申请退还风险抵押金应提交相关材料,经政府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银行划拨至企业账户。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退还的具体程序和时限由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制定并公示。

第三章监管与执法第九条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管和执法,确保企业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政府监管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可以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十一条企业有权向政府监管部门举报其他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政府监管部门应对企业的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并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其他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

附: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申请退还材料清单1. 申请退还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书面申请;2.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 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4.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材料;5. 其他相关材料。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安
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是指针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事故责任,设立抵押金作为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担保和风险补偿的制度。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抵押金的设立: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或相关机构缴纳抵押金,作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补偿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的保证金。

2. 抵押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抵押金管理机构,负责抵押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该机构应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确保抵押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 抵押金的使用:抵押金主要用于强制执行安全生产措施、赔偿事故损失和奖励安全生产表现等方面。

具体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4.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抵押金管理规定的企业,可以采取暂扣或追缴抵押金、停产停业等措施,严厉打击违规行为,确保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范本(四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范本(四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促进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是指单位或个人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按照规定缴纳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使用、退还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存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信息。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不缴纳、少缴纳或拖延缴纳。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监督检查,确保缴纳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单位或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缴纳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第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标准和目录,根据所从事行业的特点、危险等级进行缴纳。

第九条缴纳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缴纳,并填写相关的缴费单据。

第十条个人应当根据所从事工作的风险等级和危险程度,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所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应当及时上缴,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或违规使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应当用于强化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使用项目应当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二)购置或更新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三)改善劳动条件,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四)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提升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方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展,人们对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保障生产安全已经成为了每一个公司都必需承当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为了更好的保障生产安全,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方法。

本文旨在探讨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方法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要构成部分。

其核心是落实安全生产全过程的安全责任制。

企业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确保生产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有人负责。

实在来说从企业领导到生产现场的每一个职工都必需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切实查缺补漏。

责任制的构建需要考虑生产活动中的风险和各级人员在管理中的角色。

这要求企业要通过内部培训和学问传递,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风险抵押金的概念和作用不安全化学品、煤炭、矿山等高危行业生产时,可能会发生严重的生产事故,导致生命财产的损失。

企业为了保证生产安全,需要依据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保障生产安全,为此,常常会实行风险抵押金的形式。

运用了风险抵押金的机制可以更好地保障安全生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削减生产安全事故对企业所带来的财务风险。

四、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方法(一)风险抵押金的交纳企业在开展生产过程中,需要交纳风险抵押金。

在高危行业工作的企业需要依照国家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以保障生产安全,避开生产事故的发生。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生产情况,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风险抵押金数额的大小,适时缴纳。

(二)风险抵押金的管理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并被纳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中。

企业应当遵从市场准则,对风险抵押金进行安全投资,获得收益,并保障风险抵押金的流动性。

风险抵押金的资金使用与申请方式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是指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的一项管理办法,其目的是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管和管理。

该办法旨在通过引入风险抵押金的概念,激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根据该管理办法,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向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

风险抵押金的金额将根据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风险越高,所需抵押金就越多。

企业需要向监管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若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发生事故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监管部门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归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抵押金的处置措施。

若企业责任较大,监管部门可以没收或部分没收其抵押金作为赔偿或处罚,直至清零。

当企业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未发生严重事故或违规行为时,监管部门将无息返还企业的抵押金。

企业还可以通过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等手段来降低自身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从而减少风险抵押金的金额。

总之,该管理办法旨在推动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安全风险和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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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近年来,由于工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导致的安全生产风险逐渐增加,企业安全生产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为了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提高企业对安全风险的责任感,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

其中,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一项重要的举措。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负责的同时,防止因安全事故对社会和环境造成持续的不良影响。

该办法为企业设立了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以提高企业安全风险管理的效果。

首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了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责任。

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需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只有通过科学的安全风险评估和有效的防控措施,企业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降低安全风险。

其次,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对安全风险的资金储备要求。

根据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和规模,相关部门将根据一定的比例要求企业设置安全风险抵押金。

这些抵押金将用于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和意外事故,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被迫将安全风险纳入经营成本,增加企业安全生产的成本压力,从而激励企业更加注重安全风险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

再者,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方式。

企业需要将抵押金交由指定的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并不得擅自动用。

相关部门将对企业使用抵押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抵押金用于应对真实的安全风险。

同时,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相关部门有权将其抵押金用于支付安全处罚、赔偿受害人等公共利益。

最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了企业的信用记录和奖惩机制。

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表现,将对其信用记录产生重要影响。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风险抵押机制,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煤炭开采的煤炭生产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为预防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预先抵押,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资金。

第四条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按照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含)以下100万元;3万吨至9万吨(含)200万元;9万吨至15万吨(含)300万元;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在不低于以上缴纳标准的情况下,按照产量、从业人数或销售收入情况,分档确定交纳比例或具体数额。

每企业交纳风险抵押金最高数额为人民币600万元。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的交纳㈠风险抵押金的交纳原则上以独立核算企业为计算单位,由法人单位事先按时足额交纳;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交、少交或不交。

企业如果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指范围,但企业内部的分公司、矿属于第二条所指范围,其分公司、矿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

㈡企业应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原则上一次交清;数额较大而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过高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分年交纳,但最长不超过2年。

㈢企业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具体数额,于核定通知到达后1个月内,将当年应交纳的风险抵押金汇交至经财政部门确认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

第六条风险抵押金的使用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1.为处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发生的指挥、抢险、救灾的工作费用支出;2.企业处理事故善后事宜费用不够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临时动用。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全 监 管 部 门及 同级 财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企 业 生
产 责任 , 证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抢 险 、 灾 工 作 的 保 救 顺 利进 行 , 日, 政 部 、 全 监 管 总 局 、 民 近 财 安 人
银 行联 合 制定 下 发 了 《 业安 全 生 产 风 险抵 押 企
附件 :
属 地原则 共 同负责 。 还对 风险抵 押金 自然结转 , 下 年不再 增加 存储 的重新 核 定 。依 法关 闭破产 企 业 的风险抵 押金 结存 ,以及风 险抵押 金应 当
专款专用 , 不得挪用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 附: 企业安全生 产风险抵 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监督管理部 门 ( 以下简称省级安 全生 产监 督管理部 门) 及同级财政部 门按照 以下标 准 , 结合 企业正常生产 经 营期 间的规模 大小 和行业特点 , 综合考虑产量 、 从业 人数 、 销售 收入等 因素 , 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
6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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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一 J险抵押金 企业按 时足额存储 。企业不 得 x
变更仓 业法定代表 人或合伙人 、停产整顿 等情况迟 ( ) 、 缓 仔 少存 或不存 险抵押金 , 也不得 以任何 形式 向
职 r 派 J 险抵 押 金 摊 x l ( ) 险抵押金仔储数额 由省 、 、 二 风 市 县级 安 全生 产
制定 本 办 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 业 , 指矿 山( 矿除外 ) 是 煤 、
( )中型企业存 储金额 不低 于人 民币 10万元 二 0
( 含 1 0万元 ) 不 O ;
( )大型企业存 储金 额不低 于人 民币 10万元 5
( 含 10万元 ) 不 5 ;
交通 运输 、 建筑施工 、 危险 化学 品 、 烟花爆 竹等行业或 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企业 。 本办法所称安 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 以下简称 风险 抵押金 )是指企业 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 义将本企 业资 , 金专 户存储 , 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抢险 、 灾和善 救 后处理 的专项资金: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财建[2005]918号【发布日期】2005-12-14【生效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腹有诗书气自华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等。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第四条第四条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一)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100万元;(二)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200万元;(三)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300万元;(四)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用版)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的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按照一定比例交纳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一种抵押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具体金额和比例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用于激励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用于强制执法时的行政处罚,用于赔偿因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章抵押金的交纳与返还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之前,应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要求计算并交纳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并保留相应的缴费凭证。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年度复核。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因发生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损失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扣押。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结束后,如予以责任认定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退还给申请单位。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有权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条件下返还未使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企事业单位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返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交纳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工作,包括抵押金的收缴、支付和返还等。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确保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入独立于财政一般性预算,保障抵押金使用的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达。
( ) 三 风险抵押 金实行专 户管理。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 门及同级财政部门 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 行 ( 以下简称代 理银行 ) 开设风 险抵 押金专户 , 并于核定通知 送达 后 1 月内 , 个 将风险抵押 金一次性存入代理 银行风险抵押 金专户 ; 企业 可以在本办法规 定的
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 , 按国家关 于现 金管理 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 ) 四 风险抵押金专 户资金的具体监 管办法 , 由省级安 全监管部 门及同级财政部 门共同
制定 。 第六条 跨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 、 划单列市 ) 市 、 ( ) 计 、 县 区 经营 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 输 企业 , 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 险抵押 金并能 出示有效证明的 , 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 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 ( ) 一 为处理本企业 生产安 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 、 救灾费用支出 ; ( ) 二 为处理本企业 生产安 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 、 救灾及善后处理 费用 , 全部 由企业负担 , 原 则上应 当由企业先行支付 , 实需要动用风 险抵 押金专户 资金的 , 确 经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 及 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 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发 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 、 、 省 市 县级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 门及 同级财政部 门可 以根 据企业生 产安 全事故抢险 、 灾及善后处理 工作需要 , 救 将风 险抵押金部分或 者全部转作事故 抢险 、 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 资金 : ( ) 一 企业 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 ( ) 二 企业 在生产安全事故发 生后 , 未在规 定时间 内主动 承担 责任 , 支付抢 险 、 救灾 及善 后处理费用的。 第 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 , 由省 、 、 市 县级 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 门及同级财政部 门 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中央管理 企业的风险抵 押金 , 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 产监督 管理 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 , 当年未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 、 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 , 风 险抵押金 自然结转 , 下年不再增 加存储 。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动用 风险抵 押金的 , 、 、 省 市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 门应 当重新核 定企业 应存储 的风险抵 押金数额 , 并 及时告知企业 ; 企业 在核定通知送达后 1 个月内按规定标 准将风 险抵押金补齐 。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 如发生较 大变化 , 、 、 省 市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 同级 财政部 门应 当于下年 度第一 季度结 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 , 并按 照调整后的差额通 知企业 补存( 退还) 风险抵押 金。 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关 闭 、 破产或 者转入其他行业 的, 在企业提出 申请 , 并经过省 、 、 市 县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及同级 财政 部门核准后 , 企业可 以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自主支配其风险 抵押金专户结存 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 , 其存储 的风 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 和使用 。 第十四条 风险抵 押金实际支出时适 用的税务处理办法 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另行 制 定 。具体会计核算问题 , 按照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度终 了后 3 个月内,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 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 。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其 爆 炸 物 品 使 用 许 可 证 和 爆 破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作 业 证 件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妥 善 处 置 遗 留 爆 炸 物 品 。 要 把 检 查 与 整 改 隐 患 的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部
门 、 位与人员。 单 三 、 化 措 施 。 一 步 加 大 对 非 强 进
输 、 邮 寄 、使 用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的 行 为 , 经 发现 即坚 决 予 以 查 处 取 缔 . 一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长 效 机 制 建 设 各 地 要 按 照 《 用 爆 炸 物 品安 民
保 今 年 年 底 之 前 全 面 完 成 建 设 任
务 , 促 进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监 管 工 作 规 范化 、 度化 。 制
彻 底 收 缴 销 毁 其 生 产 加 工 设 备 和 成 品 、 成 品 及 原 材 料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半
全 管 理 条 例 》 《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和 国
进 一 步 加 强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企业安盒生 能 指 标 的 , 律 凡 一
击 力 度 。 对 有 关 部 门 移 送 的 涉 嫌 犯
罪案件 . 明确 责任 , 时查 办 , 要 及 坚
决 依 法 打 击 , 做 到 涉 案 物 品 没 有 全 部 收 缴 不 放 过 、 来 源 没 有 查 清 不 放 过 、 运 网 络 没 有 打 掉 不 放 过 、 贩 贩 制
和 公 安 派 出 所 、 商 所 的 作 用 . 实 工 落
分 认 识 爆 炸 物 品 特 别 是 非 法 炒 制 炸 药 、 藏爆炸物品的严重危害性 . 私 积 极 检举揭 发非法 生产 、 卖 、 输 、 买 运 储 存 爆 炸 物 品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要 建 立 举 报 奖 励 制 度 , 布举 报 电话 , 公 积极受理群众举报线索 , 真核查 , 认 及时公布查证结果。

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

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

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范本(2篇)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范本(2篇)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公平竞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的企业或个人。

三、抵押金计算1. 抵押金的计算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企业规模、生产设备、从业人员数量等因素,具体计算方法由当地政府部门制定并公示。

2. 抵押金应该是一个固定的数额,不得根据个体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整。

四、抵押金缴纳与退还1.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缴纳相应的抵押金,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抵押金存入指定账户。

2. 抵押金应当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相同,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之前没有发生严重事故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抵押金。

3. 企业在申请退还抵押金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并经过当地政府部门审核,达到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方可退还抵押金。

五、抵押金使用与监管1. 抵押金应当用于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购置安全设备、加强员工培训等。

2. 使用抵押金的具体事项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

3.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确保抵押金的使用情况真实、合法、有效,对使用抵押金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

六、抵押金违规处理1. 对于使用抵押金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政府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 对于使用抵押金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七、监督与管理1.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的日常监督,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2. 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监督,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举报,协助政府部门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八、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企业,政府部门有权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缴已退还的抵押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范本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范本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公平竞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的企业或个人。

三、抵押金计算1. 抵押金的计算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企业规模、生产设备、从业人员数量等因素,具体计算方法由当地政府部门制定并公示。

2. 抵押金应该是一个固定的数额,不得根据个体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整。

四、抵押金缴纳与退还1.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缴纳相应的抵押金,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抵押金存入指定账户。

2. 抵押金应当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相同,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之前没有发生严重事故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抵押金。

3. 企业在申请退还抵押金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并经过当地政府部门审核,达到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方可退还抵押金。

五、抵押金使用与监管1. 抵押金应当用于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购置安全设备、加强员工培训等。

2. 使用抵押金的具体事项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

3.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确保抵押金的使用情况真实、合法、有效,对使用抵押金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

六、抵押金违规处理1. 对于使用抵押金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政府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 对于使用抵押金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七、监督与管理1.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的日常监督,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2. 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监督,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举报,协助政府部门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八、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企业,政府部门有权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缴已退还的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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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23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
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
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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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
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

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

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
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条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

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
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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