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主城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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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主城区违法建设的通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9.17
•【字号】泸市府布〔2018〕12号
•【施行日期】2018.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主城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泸市府布〔2018〕12号近段时间以来,我市主城区违法建设态势有所抬头,特别是新交付使用的小区尤为突出,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扰乱城乡规划建设秩序、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了坚决遏制违法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决定在主城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楼顶、楼底、外墙窗户搭建建(构)筑物,将车库、住房改为商业用房,在室内加层、挖地下室,在外墙面开门、破窗,占用公共区域、绿地、储备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均属于违法建设,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二、有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一)2017年5月1日,《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新增的违法建设;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违法情节严重的违法建设;
(三)城市主要通道沿线、重要节点和城市商圈周边有碍城市观瞻的违法建设;
(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建设。

其他存量违法建设,将按照市、县(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部署,逐步消化,最终达到彻底消除违法建设的目标。

三、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拆除违法建设;经执法机关查处,拒不整改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四、合法建筑物依附有违法建设的,一律限制办理房产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手续;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实施违法建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建设,一律停止水、电、气供应;利用违法建筑物从事经营活动,承接违法建设施工,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巡查、制止和报告义务的,根据《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函告征信机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六、乡(镇)、街道、社区、物业小区应当建立巡查网络,对违法建设实行网格化监管,发现违法建设应当立即制止、报告。

执法机关发现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应当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继续建设的,一律依法立即拆除。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工作中,当事人谩骂、围攻、暴力阻挠、殴打工作人员,或者组织、教唆群众闹事阻碍执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希望广大群众大力支持,共同参与我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积极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96198
江阳区城管执法局:3123545
龙马潭区城管执法局:2703862
纳溪区城管执法局:4281458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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