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双鸭山市民生服务信息共享平台运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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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双鸭山市民生服务信息共享平台运行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0.12
•【字号】双政办文〔2017〕49号
•【施行日期】2017.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双鸭山市民生服务信息共
享平台运行工作的通知
双政办文〔2017〕49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各级政府部门安全有序开放民生信息资源,市政府决定建立我市民生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互通,现将平台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民生服务信息共享平台运行工作的重要性,把平台运行作为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加强部门协作的重要途径,建立规范有效的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突发问题;要认真研究本单位本系统民生服务信
息现状,开展民生服务信息需求调研,及时将民生服务信息上传至平台。

二、明确责任,注重实效
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一名副职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将信息整理、发布任务落实到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要严格审查上报信息格式和内容,确保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对涉密数据要在上传之前做好加密工作。

要及时删除过期信息,保证平台内的数据最新最全。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统计局负责提供经济建设栏目信息。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审计局、物价监管局、体育局负责提供社会事业栏目信息。

市科技局、教育局负责提供科学教育栏目信息。

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提供卫生健康栏目信息。

市农委、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负责提供农业农村栏目信息。

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负责提供资源环境栏目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房产局、棚改办、沉治办负责提供城市建设栏目信息。

市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提供财税金融栏目信息。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提供外事旅游栏目信息。

市公安局、煤炭生产安全局、安全监管局、城管执法局负责提供公共安全栏目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信用服务栏目信息。

三、强化考核,严格监督
市政府办将适时对各单位平台使用和信息提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互联网+政务服务”考核工作重要依据,定期通报。

对出现严重错误的将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填写主管领导及联系人表(附件1)、民生服务信息登记表(附件2),将电子版于10月20日前上报市信息中心(电子信箱:
***************)。

(二)各单位每周至少要登录一次民生服务共享平台,下载所需信息,登录地址:http://192.2.124.11(建议使用接收电子公文的计算机)。

(三)各单位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3条(后台地址:
http://192.2.124.11/login)。

用户名、密码及操作手册,请登录QQ工作群(群号:209881174),在群文件中下载。

(四)市信息中心要加强平台日常维护工作,及时解决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每月末对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统计上报市政府。

(负责人:刘宇弛,电话:6105123)
附件:
1.主管领导及联系人表
2.民生服务信息登记表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附件1
注:将此表电子版发到市信息中心信箱(***************)。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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