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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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怎么分摊赔款?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 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例:某业主将其所有的一幢价值60万元的房子同时向甲、乙两 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甲公司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乙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 4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 如果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部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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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 代位追偿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当然代位、请求 代位。
• 我国属当然代位,实践中的“权益转让书”并非要 件。
• 为保证保险人履行代位追偿权,法律规定被保 险人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被保险人不得擅 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协助保险人向 第三者追偿)。
•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
• 尚未完全损毁或灭失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 • 修复和施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 失踪超过一定时间;
• 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全 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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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 委付(abandonment): •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 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 保险人将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 和义务一并转移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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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 足额保险中,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
• 不足额保险中,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 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 由于标的的不可分性,保险人通常在依法取得受损保 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将该部分权利作价折给被保险 人,并在保险赔偿金中作相被保险人重新购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支付 的全部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 施救费用的赔偿:
• 扩展了损失补偿的范围与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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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追偿(suborgation )原则; 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分摊 (contribution)原则。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 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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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 险人只有在承保险标的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 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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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公司以价值100万元的物品,先后分 别向A、B、C三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保 险金额分别为40、60、100万元。当发生 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遭受损失80万元。 问按不同的分摊方式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是多少?
(3)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 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 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 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 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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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什么叫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 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 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保险期间; 同一保险危险;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
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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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复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事实上却是 存在着。
由于投保人的疏忽、为了求得更大的安全感 (善意重复保险);
为谋取超额赔款(恶意重复保险)。 各国保险立法对此都有规定。
•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 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 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 才有权获得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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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 付的金额为限。
• 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 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该方式在实务中应用较多,我国《保险法》规定: 对于重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
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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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又称“独立责任分摊”。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 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 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 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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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付成立的条件:
➢ 委付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须在
法定时间内提出) ➢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 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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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付成立后的效力:
•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 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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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与权利代位的区别:
➢ 在权利代位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 追偿权;而在物上代位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 的的一切权利,包括标的所有权及处置权等。
➢ 权利代位中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保险人无须承 担其它义务;而在物上代位中,则是权利与义务全 部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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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 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赔偿而额外获利;
➢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害。使致害人无论如何都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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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代位产生的条件:
•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
质的规定性:有损失、有赔偿;无损失、无赔偿; 量的规定性: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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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 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赢利,减少道德
风险的发生。 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它补偿性保险合同。
(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 以保险金额为限; ➢ 以实际损失为限; ➢ 以保险利益为限。
• 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 于保险赔偿而额外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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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失赔偿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 部分。 第一部分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的部分,保险人 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第二部分为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承 担损失赔偿责任;
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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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 损失标的 • 损失原因
➢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损失补偿原则的涵义 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如何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涵义
1、什么叫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经济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 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保险人由 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 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际价值足额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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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 人身保险:
• 人身保险是给付性合同;
➢ 定值保险:
• 由于保险标的的价值不好确定,订立保险合同时 双方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 视为足额投保。
•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如海洋货 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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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视频:优酷网《惹祸的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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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上代位: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适 成了推定全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 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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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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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追偿原则
权利代位; 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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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代位:
即追偿权的代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 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 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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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坚持“权利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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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 责任的第三者。
• 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 可能是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不当得利行为及其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 一般地,国家立法都有限制。---保险人不得向被保 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除 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比例赔偿方式:按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的保险价 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的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越接近保险价值,赔偿金额也越接近损失 金额;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称为保险标的的保障程度; 被保险人若想得到充分的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
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 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什么叫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 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 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 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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