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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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培训制度
一、党组织要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经常性教育的同时,通过短期集中培训,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其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
二、培训内容主要是《党章》、《入党教材》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等。
三、培训工作由党支部组织实施,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学时)。
发展对象相对较少的支部可采取联合、委托等形式开展集中培训。
暂时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应安排发展对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自学,并及时做好辅导工作。
四、培训结束时要组织测试。
测试由党支部负责实施。
没有经过集中培训或培训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课时的,一般不得参加培训测试。
五、测试成绩合格的,由局党委核发培训合格证,装入入党材料档案。
未经培训或测试成绩不合格的,暂不发展入党。
发展党员预审制度
一、党支部对所要发展的对象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预备党员之前,要将其入党材料呈报所在党委进行审查。
(设党总支的党(工委),由党总支初审后呈报所属党(工)委进行审查)。
二、上级党(工)委对党支部(总支)呈报的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要认真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确定为预备党员三个环节的程序是否规范;审查接收预备党员手续是否齐全,材料是否完备(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培训情况记录、支部政审材料、支部大会形成的决议会议记录复印件、谈话记录复印件、入党志愿书等)。
有特殊情况的,应报县委组织部审核把关。
对材料齐备、程序规范的,要作出同意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的书面批复;党支部在讨论之前,要指导发展对象按照要求填写《入党志愿书》。
三、对没有经过上级党(工)委预审的发展对象,党支部不得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预备党员。
四、经党(工)委审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一、对经支委会研究、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或预备期满、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要将其基本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及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
三、发展党员公示工作由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取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
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应在报党(工)委预审后进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应在支委会讨论后、支部党员大会召开之前进行。
公示期一般为5-7天。
公示期间,党支部应公布专用电话、电子信箱,并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做好详细记录。
四、对公示中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党支部要进行认真分析调查,重要问题要在公示期满10日内指派专人(2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
如反映的问题属实,要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
五、对公示没有反映出问题的,反映问题失实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公示对象入党的,公示期满后,党支部要按有关程序及时研究发展。
发展党员票决制度
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吸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票决前须对票决对象的情况逐人进行充分酝酿讨论,防止以实行票决制代替党员酝酿讨论,让每名党员充分了解票决对象,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
三、召开支部大会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
票决前,主持人要通报到会人数,正式党员数,并提出监、计票人建议人选,提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四、票决时,要按实际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分发表决票,对每一个票决对象,投票人只投一票,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
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会前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表决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五、投票结束后,监、计票人要当场清点收回票数,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票决有效;多于发出票数,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
六、监计票结束后,要当众公布票决结果。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决议。
根据票决结果,支部大会作出“同意接收”或“不予接收”的决议。
票决结
果要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连同有关材料呈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对违反发展党员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情况,给予责任追究。
二、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党(工)委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党(工)委、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前,没有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的;
2、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正当理由,未在3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进行预审而审批发展党员的;
3、对发展党员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
4、未召开党(工)委会而签署审批发展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意见,或党(工)委审批意见不明确,党(工)委书记没有签名盖章的;
5、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6、档案材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发生丢失或篡改档案材料的;
7、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三、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党支部(党总支)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将未提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直至发展入党,或未经过支委会讨论研究而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2、没有按规定确定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人(1—2名)和介绍人(2名)的,没有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3、没有按规定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
4、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将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5、未按规定将发展对象进行公示,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进行认真调查而予以发展的;
6、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没有进行逐个讨论和表决(票决),或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比例要求,或赞成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按时讨论其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8、设立党总支的,支部未将讨论发展党员的材料及时
上报党总支进行审查,或党总支对上报的发展对象没有进行
认真考察了解,对支部发展党员程序没有认真审查把关的。
9、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0、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四、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上级党组织要认真进行调查
核实,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对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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