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件01-2商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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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我国,虽然将商主体分为三大类, 看起来很简单,也体现了出资者责任形式 的不同。但是,究竟哪些行业能够以商的 形式开展,能够获得商主体的身份,在民 商法领域是不能决定的。中国曾经有过的 经商下海热、官商勾结;教育、文化、卫 生等或明或暗的普遍商化,其实都是一种 病态的社会现象,而这些与中国“商界” 的不清或“无业非商”有相当的关系。
1.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 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 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 修订的《合伙企业法》。
2.特征 ①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
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
本章包含三节内容: 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商事主体 第三节 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商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基于商法规范 所形成的相互之间,以及商事主体与非商 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 系包括商事财产法律关系和商事人身法律 关系。
内部商事财产经营法律关系 商事财产法律关系
外部商事财产交易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主体内部组织管理法律关系 商事人身法律关系
商事主体之间的人身法律关系
(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人。 2.客体: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连续性的商 行为。 3.内容: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二、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三、确立商事法律关系的标准
★ 商事立法原则: 1.客观主义原则(法) 2.主观主义原则(德) 3.折衷主义原则(日)
第二节 商事主体
本节包括三个问题: 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主体的分类 三、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
(一)商个人的概念
1.概念 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
资格,独立从事商事行为,依法承担商法 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 缺点: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
2、我国商个人的种类
个人独资企业 独资私营企业 城镇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 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组 织。
2.特征 ①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②具有独立的责任财产和财产权。 ③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 ④法人应承担有限责任。
3、我国商法人的分类
国有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 合营商法人 私营商法人 外商投资商法人
(三)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发展的趋势:传统的商人法的使命 已经完成,现代商法应以企业为核心,企 业应是现代商法的商事主体和调整对象。
3、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
企业
个人企业
合伙企业
共同企业
非法人 企业
法人企业
法人分支 机构
公司
其他法人企业
4.依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可以 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商个人(商自然人) 商法人(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 商合伙(商业合伙、合伙企业)
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 义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 事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 早期商人法立场 → 现代商行为法立场
2.特征:
①商主体是商事法拟制的主体,必须具有 商事资格和能力。 ②持续性地参加商事活动。 ③商事主体资格依法定程序经商业登记后才 能获取。 ④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是商事权利 和义务的归属者。
三、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取得:依法核准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 丧失:依法注销登记并收回营业执照
商主体
牛根生,男,生于1954年,籍贯,内蒙古,蒙牛集团董事 长兼总裁。据牛根生自己回忆,他出生在内蒙一户贫农家庭。
后来,他被卖给姓牛的人家做儿子。到现在,他连自己原来
姓氏都不知道。牛根生改姓牛,他的命运似乎也从此与牛结 下了不解之缘。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 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二)商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
组建。 ②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③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④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⑤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探索:商主体分类的意义
前述德国、日本对于商人的分类,很难与 中国的实际相对应。同学们或许会提出疑问, 这些国家的商人分类有意义吗?
这个问题也是中国商法实人类别相当复杂。但是,在德国学者看来, 商人可以开展营业,商人的资格是一种利益, 意味着各种商法上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对于哪些人能够成为商人并进而享有\ 承担商法上的权利义务,是一个严肃的立 法问题。最初以行业为标准判断各种商人 是否是商人,其实体现的是立法对于商人 资格的审慎态度。虽然说,至今德国判断 商人的标准依旧复杂,但经过这种判断所 甄选出的商人符合了立法所希冀的商人标 准,这就是一种以立法技术来实现的法的 实质正义。
二、商主体的分类
1. 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 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德国商法典》的分类
法定商人(必然商人) 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 任意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2.按照被认定商人的原因划分,分为完全 商人、拟制商人。(日本) 完全商人(固定商人) 拟制商人
〖启示〗
1978年牛根生参加工作。在伊利集团从一名洗瓶工干起,
担任过车间主任、厂长等职,在伊利做到了生产经营副总裁
的位置。伊利曾经记下了他的辉煌;在这里,他曾获得呼和浩
特市科技贡献一等奖,呼和浩特市特级劳动模范称号,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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