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条例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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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条例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为规范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障财务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包括公司、合作社、基金会、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现金管理应符合诚实守信、经济合理、安全稳健、便于审计等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利用电子支付工具开展交易,提倡非现金支付,减少使用现金,促进经济便利化。

第五条现金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现金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监督现金收支等相关活动。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现金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现金管理、账务核对等工作。

第七条现金应当在指定的款箱、保险柜等安全设施中存放,严禁私自存放、挪用、私分现金。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现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进出的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资金流动。

第二章现金收付管理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现金收付登记制度,对每一笔现金收付行为进行登记记录,包括金额、日期、用途等信息。

第十条现金的收付应当由有权签字或授权的人员进行,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私自处理现金。

第十一条收款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上缴现金,并填写详细的收款单据,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现金库存清单,每月对现金库存进行盘点和核实,及时发现差异并进行解决。

第三章现金保管管理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保管制度,明确现金保管人员的职责和权责。

第十四条现金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现金安全,防止现金意外丢失或被盗。

第十五条现金应按照面额分类、整齐堆放,并在现金箱上标注金额和日期,方便管理和核对。

第十六条现金保管人员应定期对现金进行清点,并做好清点记录,确保现金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现金保管人员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报告现金库存情况,及时上缴现金,保证现金流动的畅通。

第四章现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采购管理规定,对使用现金购买物品、支付服务费等行为进行合理控制。

第十九条现金支付发生后,应及时开具凭证,并按照财务制度审核、记账。

第二十条现金支付应保证用途合法、真实,严禁挪用、私分现金。

第二十一条现金支付发生后,应催缴发票、收据等相关凭证,及时归档,方便日后查阅和审计。

第五章现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现金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进行检查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对于现金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启动追责机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国务院现金管理部门,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为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文,总字数共计499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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