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修拆造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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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修拆造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舟政办函[2010]41号
【发布部门】舟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19
【实施日期】2010.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修拆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修拆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修拆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201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我市船舶修拆造企业(以下简称船企)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市船舶修造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强船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从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外协施工作业单位安全管理,深入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实施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推广和应用等方面入手,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增强船企防范事故的能力,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次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产业转型升级、安全发展的高度,通过科学评估、安全论证等手段,合理规划产业布局。
发改、经贸、城建、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安监、港航、质量技监、海事、消防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严格把好审批、审核关口,从源头上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强化对企业投产运行前期建设施工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建设和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过关、设施安全可行。
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码头、船台、厂房等基础设施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以及起重吊装、工业管线、轨道梁等设备设施的安全竣工验收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培育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组织。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进一步强化船企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强化主要负责
人(董事长、总经理或投资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
船企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有效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和优化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针对船企的生产作业工艺,劳动用工组织的规模、方式,以及危险作业点多面广的特点,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建立和落实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工作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奖惩配套措施,真正使安全管理的责任贯穿并体现在生产的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之中,切实做好生产与安全一盘棋,生产与安全同安排、同落实、同考核。
坚持和推广民工安全学校、班前安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