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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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隧道贯通期间的爆破
隧道贯穿期间的爆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
2.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相距30m)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仅允许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连接。
3.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必须经常检查工作面内的气
体浓度及其回风流量,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4.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组长必须派专人与瓦斯检查员
共同检查工作面瓦斯浓度及其回风流量。
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
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
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流
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放炮。
5.每次放炮前,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围栏,并派专人看守,警戒
人由班组长指派,并亲自接送,警戒人未接到撤除警戒通知时,不得
擅离岗位。
6.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放炮时,必须将两个
工作面的人员疏散到安全的地方。
7.测量人员在巷道贯通前,必须勤给中、腰线,司钻和爆破工应
严格遵循中间路线、腰线调正方向和坡度,布置炮眼。
8.贯通放炮前,要加固贯通地点支架,背好帮、顶,防止支架倒
塌或屋顶掩埋人员。
9.距贯通地点5m内,在工作面中心钻孔,探眼深度为进度的二倍,眼内不准装药。
在有瓦斯工作面,放炮前将探眼用炮泥封死。
10.与长时间停车的道路连接时,应按上述规定认真执行.并在贯
通前,严格检查停掘巷道的瓦斯、煤尘、积水、支架和顶板,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否则不准贯通。
11.根据预测位置应通过但未通过的时间,应立即停止掘进,查明
原因,重新采取贯通措施。
二、积水区爆破
透水是煤矿五大灾害之一。
由于积水区资料不全,位置范围不清
或测量不准,它经常容易发生突然枪击和洪水事故,造成重大伤亡,
淹没设备、冲毁设施等重大事故。
接近积水区爆破时注意事项如下:
1.接近积水地区,要根据已查明的情况,制定可行的排水设计和
安全措施,否则禁止放炮。
2.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底板臌起或岩面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
浑有臭味等异状)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报告矿调度室。
如情
况危急,必须发出警报,将所有人员从受水威胁的位置疏散。
3.发现煤岩变松软、潮湿以及炮眼渗水等异常情况,停止放炮。
如正在打眼时应立即停止钻进,不允许拔出钻杆并立即向组长或调度
室报告。
三、溜煤管堵塞的爆破处理
用爆破方法处理卡在溜煤孔内的煤矸石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溜煤
眼被堵塞,往往通风不好,容易积聚瓦斯,溜煤口附近煤尘积存较多,一旦爆破,使爆破火焰直接接触瓦斯,并振动煤尘,很容易引起瓦斯
煤尘爆炸事故。
因此,《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如果没有爆破的替代方案,经矿
总工程师批准,溜煤眼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煤矿许用硬壳炸药或
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必须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充电不得超过
450g。
3.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落煤槽堵塞部分的上部和下部空间中的
气体。
4.每次爆破前,必须喷水以减少灰尘。
5.必须在安全受到威胁的地方疏散人员、停电。
四、浅孔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
在特殊情况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孔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小于0.6m,但炮泥必须装满。
小于0.6m的卧底、刷帮、挑顶浅孔爆破,安全措施必须符合以下
要求:
1.每个孔的电荷不得超过150g。
2.炮眼必须灌满炮灰。
3.爆破前,必须在爆破现场附近喷水,以减少粉尘并检查气体,
浓度超过 l%时,不准放炮。
4.检查并加固射击场地附近的支架。
5.放炮时,保持警惕,由现场值长指挥。
五、凿井期间的放炮
采用沉井法开挖隐蔽竖井或垂直煤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反井法掘进以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
爆破前,最后一个木垛与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6m。
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
行人、运料同溜煤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
行人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m,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
爆破前,必须紧紧遮盖行人和物质眼睛。
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经过检查,证明通风、信号、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2.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和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两套信号装置,铲斗中必须设置一组。
放炮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
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起重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必须先行修复,修复后方可使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
3.刷帮扩井时,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坠落。
放炮前必须回清炮眼口以下0.3m范围内的木垛盘。
否则,不得放炮。
必须经常排出矸石孔中的矸石,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
严禁站在矸石眼的矸石上作业。
六、煤矸石无碳柱炮采工作面
在一般情况下机采工作面(尤其是综采工作面)是不允许放炮的,为了避免机电设备的倒塌和爆破烟雾对液压支架柱涂层的腐蚀。
但在机采工作面遇有坚硬的夹层时,《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石或硫化铁夹层,应放震动炮处理,不得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又规定:“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因此,采用放炮法处理机采工作面夹矸和无炭柱时,只能采用放震动炮的方法。
放震动炮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和要求:
1.根据夹石或无碳柱的厚度、硬度、性质,确定震动爆破的爆破
参数,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在放炮前,将放炮区内的液压支架,电缆等用挡帘挡牢(或将裤
子放在液压支架柱上),把采煤机开出放炮地点30m以外,否则不准放炮。
3.按措施中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填满炮泥,以达到将夹矸或无
炭柱震裂、破碎的要求,爆破土带时的规定眼距应满足爆破孔间土带
穿透裂纹的要求,眼深一般是机采进度的两倍。
起爆应采用瞬发电雷
管一次起爆或毫秒电雷管起爆。
4.放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环射击”。
七、竖井和巷道暴露突出煤层时的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当井筒和巷道暴露出瓦斯和煤突出的危
险煤层,并在突出煤层中进行开采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有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
自救系统和隔离式(压缩氧和化学氧)自救器等。
采用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该集团(公司)、
矿备案。
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2.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回
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
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
与回风系统相联的风门、密闭、风桥等
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瓦斯突出后流入其他区域。
3.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并指定地点由矿山救护
队值班,爆破30min只有这样,矿井救援队的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进
行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恢复送电、通风、排除瓦斯等具体
措施。
4.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跳段使用。
电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
电雷管的连接必须使通过每个电雷管的电流达到引爆电流的极限2倍。
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小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
5.为了降低振动爆破引起的突出强度,应采用挡栏设施。
6.振动爆破应一次暴露或揭穿全断面煤层。
如果一次未能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时,必须按照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7.用金属骨架措施揭露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编制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爆破后,措施中应明确规定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但不得小于30min。
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可通过振动爆破或远距离爆破直接暴露。
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3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非带电孔眼应填充不可燃材料,充填深度不应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