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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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有哪

导读: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他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效力由作出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回避的决定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回避决定一作出就生效。

对于驳回的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有一次申请复议的机会。

为了案件能够公平公正的得到审理,排除掉人为的干扰因素,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了回避制度。

就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因为法定的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会影响公正办案的关系的,不得参与到这个案件中,无论是办理还是其他的诉讼活动都不得参与。

刑诉中的侦查人员具体是指哪些人?
这里所指的侦查人员包括具体侦查人员和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负责人。

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1.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3.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4.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的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的种类有哪些?
1.自行回避,自己主动要求
2.申请回避,当事人、法代、诉代和辩护人认为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提出的
3.指令回避,应当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一方也没有申请的,其负责人依职权命令其退出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他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效力由作出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回避的决定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回避决定一作出就生效。

对于驳回的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有一次申请复议的机会。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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