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期间宾馆休息时猝死,也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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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JI2017年1月(上)7
培训期间宾馆休息时猝死,也应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3个月前,我丈夫受所在公司的指派,出差前往外地参加一项专门的技术培训,上课、吃、住都是在培训机构指定的宾馆进行。
岂料期间,我丈夫却在晚上于宾馆休息期间不幸猝死在房间内。
事后,基于公司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我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
但却被公司一再拒绝,理由是工伤不包括猝死即突发疾病死亡,更何况我丈夫并非死于培训期间或教室,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蒋某蒋某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首先,你丈夫的情形当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由此可知,判断你丈夫究竟是否构成工伤,取决于其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从本案情形来看,一方面,你丈夫是由于因工外出培
训期间猝死;另一方面,
你丈夫在培训机构安排的宾馆休
息是因工外出的组成部分,属于在工作岗位上从事本职
工作,决定了同样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猝死。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
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
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正因为公司未为你
丈夫办理工伤保险,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决定了其必
须为所导致的后果买单。
廖春梅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复杂家庭如何继承遗产?
袁甲、袁乙和袁丙是兄弟姐妹关系,但又不属于同胞
兄弟姐妹,袁乙是二婚时女方带过来的孩子。
如今,父母
相继去世,因为复杂的家庭关系导致在遗产的继承问题
上成了一团乱麻。
复杂的兄妹关系
袁甲的父亲叫袁某,母亲叫张某。
张某在袁甲10岁
的时候因病去世。
2006年8月,袁甲因生产事故死亡,后
妻子另嫁他人。
现年9岁的儿子小袁随母亲生活。
袁某在张某去世后娶了第二任妻子刘某。
刘某来袁
家时带来一个8岁的小女孩,袁某视女孩如己出,后为其
改名袁乙。
如今,袁乙也已成家。
袁某和刘某婚后又生
有一子,就是袁丙。
2010年前后,母亲刘某和父亲袁某相继去世。
袁某
去世时留有一套单位的房改房。
继女起诉争分遗产
袁某去世后,袁乙拿着一份称是袁某留给她的遗嘱
找到袁丙,要求将这套房中的一小间登记在她名下。
袁
丙不承认这份遗嘱,袁乙则将袁丙和小袁诉至法院。
庭审中,袁乙提供署名为袁某的代书遗嘱一份,诉请
法院按照遗嘱继承审理此案。
但法院表示,对袁乙提供
的代书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
袁乙和袁丙打官司,之所以还要将小袁也告上法庭,
是缘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
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
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袁乙有无继承权
袁乙非袁某亲生,两人是继父女关系,那么袁乙对袁
某的遗产有没有继承权?
律师说,一个自然人死亡后,其父母、配偶、子女为第
一顺序继承人。
其中子女,按照法律的规定,包括婚生子
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什么才算有扶养关系呢?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
面来考虑:①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②继子女受
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③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
母;④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
具备其
中之一即可。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袁某的房屋
由袁乙、袁丙、小袁三人继承,各占1/3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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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C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