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劳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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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劳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企业劳动工资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企业的劳动工资管理,包括招聘、工资支付、工时制度、福利保障等方面。
第三条建筑企业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四条建筑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第五条招聘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第六条建筑企业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内容。
第三章工资支付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
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标准等。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延迟支付工资。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章工时制度
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应遵守国家工时制度规定,合理制定工作时间,保证劳动者休息时间。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应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加班工资标准。
第五章福利保障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关心劳动者的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福利待遇,如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等。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工资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劳动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建筑企业应接受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和
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建筑企业,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建筑企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