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当延长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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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延长⼤龄失业⼈员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通知
对于关于适当延长⼤龄失业⼈员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通知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各辖市、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我市部分⼤龄失业⼈员基本⽣活,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常州市区(含武进区)在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龄失业⼈员适当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象和条件
本市市区户籍在领失业保险⾦的⼈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失业保险⾦领取期满次⽉起,可以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两年;
(⼆)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且实际缴费累计满10年以上;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愿望、⾮本⼈原因⽆法实现就业;
(四)家庭⽣活困难。
⼆、标准和期限
失业⼈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按本地同期失业保险⾦最低标准发放,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
失业⼈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能办理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的,不再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申请、审核和发放
(⼀)个⼈申请
符合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员,在失业保险⾦领取期满的当⽉,到本⼈户籍所在街道(镇)⼈⼒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续,填写《常州市⼤龄失业⼈员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核定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份证和居民户⼝簿原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
(⼆)受理审核
1、街道(镇)⼈⼒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核对申请⼈个⼈信息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将《常州市⼤龄失业⼈员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核定表信息录⼊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2、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街道(镇)⼈⼒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核定录⼊的数据信息进⾏初审。
3、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定的数据信息进⾏复审确认。
(三)申领发放
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符合延长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于办理审核的次⽉起按⽉发放。
四、其他事项
(⼀)失业⼈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按规定应停⽌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即⾏停⽌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并且同时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续。
五、本通知⾃2013年10⽉1⽇起执⾏。
⾦坛、溧阳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附件:常州市⼤龄失业⼈员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核定表:点击下载
常州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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