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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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为了规范医师会诊执业活动,加强医师会诊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医师与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门、急诊会诊
1、普通门诊若患者两次诊疗症状未见改善,需请本专业上一级医师会诊;
2、普通门诊若遇到其他专科情况的,需在门诊病历上书写“请××科会诊”,并说明会诊的理由;
3、急诊遇到多个学科交叉疾病或大抢救时,需在急诊病历中书写体现,并由急诊科值班护士通知二线值班医师(内、外、妇、儿),其他专科值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10分钟到位,相关科室会诊人员需在门诊病历上书写会诊意见。

(二)住院科内会诊
患者住院一周内未明确诊断的,科内应组织各专业组会诊或以疑难病例形式组织讨论,仍不能明确应请相关科室医师进行科间会诊。

(三)住院科间会诊
1、常规科间会诊,需由本专业上级医师同意,班内由相关专业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会诊,班外由二线值班医师(内、外、妇、儿),一线值班医师(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会诊,会诊时本科医师应在场介绍病情,会诊医师应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书。

2、在会诊过程中,会诊医师遇到疑难病例或需要转科病例,须及时请求本专业上级医师协同会诊,不能草率表态或推诿。

3、常规科间会诊,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手机收到会诊信息后(或接到会诊单)48小时内前往会诊,紧急会诊应在会诊申请单的左上方写“急”字送往被邀请科室,并电话通知会诊医师,会诊医师应立即前往会诊。

4、科间大会诊,事先上报医务部,由医务部协调组织。

本科应准备好有关材料并做好记录,科主任须参加会诊。

5、病情较复杂、危重或特殊患者,主管医师认为必须点名会诊,应事先电话联系该医师是否在医院内,方可递送会诊申请单。

6、遇到危重患者紧急抢救会诊时,可先电话联系邀请会诊医师,事后再补写会诊申请单。

7、会诊医师应对会诊患者高度负责,认真询问病史,进行体检和查询病历。

会诊结束应认真书写会诊意见(诊断与治疗方案),注意保护性医疗措施。

会诊须签名并注明时间,并登录医生工作站,完成会诊确认。

8、拒不会诊,拖延会诊,口头、电话会诊,不诊查患者即书写会诊意见书等均属于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医院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四)外院医师来院会诊
1、本院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等原因,需要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时,经治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理由、费用等情况。

征得患者同意并在《患者邀请外院专家会诊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后,由科主任签署会诊申请单,送医务部审批、联系。

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同意并签字。

2、经医务部联系外院会诊医师后,通知申请科室,经治医师到医务部办理相关手续(落实接送专家交通工具、会诊费用等事宜)。

在市区内,科室应派人到会诊医院接送会诊医师。

3、外院医师来院会诊时,本院申请会诊医疗组组长须在场接待,经治医师应做好患者病情汇报和会诊记录工作。

要求外院会诊医师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书。

会诊结束后,经治医师应将意见整理并在病程记录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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