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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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影响
作者:乐闻笛
来源:《卷宗》2016年第01期
摘要:2013年1月,新民事诉讼法开始在国内正式施行。
而新民事诉讼法的提出,在完善民事监督检察制度的同时,也给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挑战。
因此,本文在阐述新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民事检察监督的规定的基础上,对新民事诉讼法给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对策,从而为关注这一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民事诉讼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影响
在我国众多的法律法规中,民事诉讼法是基本的法律法规,可以对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规范,并且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提供依据。
所以,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将给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较多的影响。
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对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影响展开研究,从而寻找方法更好的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1 新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民事检察监督的规定
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申请监督与职权监督和执行监督等多项内容进行了规定,从而使民事检察制度得到了重构。
首先,新《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而这一规定的提出,使全部诉讼参与人和相关案外人都被纳入到了监督范围内,从而使监督部门的监督作用范围得到了扩展。
其次,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民事诉讼可以采取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检察方式,而检察建议可以被划分成一般的检察建议和再审检察建议。
所谓的再审检察建议,其实就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书面建议人民法院再审的监督方式。
一般检察建议则是检察院针对审判以外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提出的书面建议,需要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
相较于过去的民事诉讼法,检察建议属于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检察方式。
再者,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针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进行再审申请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误这三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而这一规定的提出,维护了当事人的检察申请权利。
此外,在执行监督方面,新《民事诉讼法》中仅有第14条和第235条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效力等多方面的内容。
2 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监督检察工作的积极影响
2.1 降低了工作的执法难度
在新民事诉讼法中,重点强调了民事诉讼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权进行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理。
所以,新民事诉讼对人们的诉讼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引导,可以使以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滥用法律权利的行为得到约束。
因此,新民事诉讼法的提出,可以加强对人们法律意识的培养,从而避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随意编造谎言,并能避免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和故意伪造证据等多种现象的发生。
而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不需要在面对更多的虚假信息,从而能够顺利的开展监督检察工作。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诚实信用原则仅仅是道德规范。
而新民事诉讼法将该项原则纳入到法律条款中,可以更好的规范人们的诉讼行为,并且提高人们的信用程度。
所以,新民事诉讼法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为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便利,并且也能够使诉讼费用得到减少。
因此,新民事诉讼法的提出,可以为健全我国的法律制度做出一定的贡献。
2.2 增强了工作的监督力度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需要完成对各种民事活动的有效监督,从而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保障。
而人民法院则需要依法进行审判权的行使,以便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的权利进行了强调,从而使检察院可以对法院的民事审判行为进行监督,继而能够确保法院能够按照规定完成民事案件的审判。
所以,新民事诉讼法的提出,增强了检察院机关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监督力度,可以展现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而在这种情况下,才能避免民事诉讼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新民事诉讼法中,还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到了法律监督范围中,从而可以使检察院的检察监督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继而可以更好的进行执法人员的约束。
而在当今社会背景下,仍然存在着较多执法不公和执法不严现象。
因此,新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监督权力的强调,将对维持我国法制社会的秩序起到积极的影响。
2.3 提高了监督工作的效率
新民事诉讼法的提出,使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工作效率得到了提高。
因为,新民事诉讼法对抗诉的人民法院再审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人民法院需要完成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的重新审理。
而在实际生活中,许多案件都是在抗诉提出一两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后才能够得到审理。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始终处在不稳定的状态,以至于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久而久之,人们也开始对公正执法办事部门的工作效率提出了质疑,以至于影响了我国司法部门的权威性。
但是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日期进行的明确规定,要求法院在收到抗诉要求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而这样一来,各级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将得到提高,人民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保护,继而使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取得新的发展。
2.4 加强了检察工作的灵活性
新民事诉讼法指出,在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在三十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而法院则需要根据法律程序完成案件的裁定,从而使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生效。
如果协议不符合
法律规定,法院则可以驳回申请,当事人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解。
而该规定的提出,使民事诉讼和调解的衔接机制得到了完善,从而使检察院的工作能够更加灵活的开展。
实际上,调解是民事纠纷中常常采取的办案方式,可以使检察院的办事效率得到有效提高。
因为,很多民事纠纷其实是生活中微不足道的小事,并没有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从而避免法院花费过多的精力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
而新民事诉讼法设立了调解制度,可以使立案审判的程序得到简化,继而使民事诉讼的工作量得到有效减少。
因此,新民事诉讼法的提出,增强了检察院监督检察工作的灵活性。
2.5 保障了当事人的抗诉权利
在民事诉讼法中,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认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判定有误时,可以提出抗诉。
而新民事诉讼法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从而使检察院对法律审判的监督职能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具体来讲,就是新民事诉讼法对抗诉事由进行了具体规定,将原有法规中的四项抗诉事项转化成了九项抗诉事项,并且又进一步将原本的四项内容细化成了十三项内容。
例如,原本其中一条指出,针对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而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将细化成在有新的证据时,并且该证据足以进行原判决裁定的推翻,检察院就可以提出抗诉。
同时,针对原判决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情况,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再者,针对主要证据为伪造的判决,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而针对主要证据未经验证的判决,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此外,针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的情况,检察院可以接收其书面申请,并通过调查收集提出抗诉。
而通过将抗诉内容进一步细化,则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证。
3 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监督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3.1 限制了检察部门的监督职能
在新民事诉讼法中,要求当事人在不服生效判决时,只能先向法院申诉,然后才能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或检察建议申请。
在这样的要求下,检察机关需要了解申诉案件是否经过法院环节,并且在案件符合条件时才能进行受理。
而采取该种管理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但是也容易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形成约束。
实际上,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基层民行检察机关受理的大多数案件都是经过一审判决生效的。
但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当事人申请的监督案件必须要经过法院筛查。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裁判错误的案件将在这一过程得到解决,从而使检察机关对法院机关的监督约束能力遭到削弱。
3.2 加重了检察工作的任务
自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的需要负责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任务也在不断的加重。
因为,新民事诉讼法使得检察机关需要担负更多的职责,所以导致了检察机构的工作任务也在不断增多。
具体来讲,就是新民事诉讼进行了监督范围的扩宽,并且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
而这些内容和其他一些相关内容的修改,将导致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增加。
从根本上
来讲,检察机关担负的职责与其负责的工作任务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首先,新民事诉讼法使检察机关不仅仅需要进行审批的事后监督,而是要进行整个民事诉讼过程的监督检察。
所以,检察机关将拥有整个审批活动的监督权,并且需要负责监督审批人员的行为。
其次,为了进行检察建议的提出,检察机关获取了相应的调查取证权利。
而拥有这些权利将意味着检察机关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此外,新民事诉讼法中还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等多个制度,以至于使检察机关随时可能成为诉讼的主体,因此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作。
3.3 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
新民事诉讼法在为检察机关提供更多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求检察人员具有更好的能力,从而能够顺利担负起检察职责。
首先,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在当事人提出抗诉申请后,检察机关需要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
在审查期限内,检察机关也必须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而这一规定的提出,要求检察人员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办案,所以要求检察人员提高自身的办案效率。
其次,新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机关在申请再审后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而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抗诉申请的当事人如果只能选择上访进行再审申请,就需要检察人员能够完成纠纷的妥善处理。
所以,新民事诉讼法的提出,要求检察人员具有更高的民事纠纷解决能力。
此外,新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人员完成对整个诉讼过程的监督,所以检察人员不仅需要了解民事审判活动的具体情况,还需要了解民事执行活动的情况。
但就目前来看,国内民事监督执行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所以监督人员基本很难顺利完成执行活动的监督。
同时,新民事诉讼法使检察人员拥有了调查取证的权利,所以检察人员就需要开展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
而这些内容的提出,都要求检察人员具有较好的办案能力。
3.4 检察建议监督效力不确定
在新民事诉讼法中,提出了检察建议这一民事检察监督方式。
但就实际情况来看,新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该方式的提出程序和内容进行规定。
所以,检察机关并不是必须要进行检察建议的提出,法院也不需要进行检察建议的明确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即使进行检察建议的提出,法院也可以不给出反馈信息。
因为,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将能够自行决定是否采纳检察建议。
在缺失刚性依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可能不再进行跟进调查,从而导致检察建议无法发挥真正的作用。
所以,检察建议虽然是与抗诉并列的监督方式,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例如,在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由于新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法院需要如何进行再审检察建议的处理,法院即使进入到案件的再生处理中,也可以随意延长再审期限。
而在这种情下,再审检察建议的处理将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检察建议的监督效力也无法得到确定。
3.5 缺乏可操作的监督规定
就目前来看,新民事诉讼法虽然扩大了检察监督工作的监督范围,但是也仅仅是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而缺乏程序性规定,将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难以按照规定顺利实施。
在实际的检察监督工作中,往往需要当事人或案外人提供审批过程中的违法案件
线索。
但是,当事人往往更注重案件处理结果,不愿意对程序问题申请监督。
而一些当事人不愿意得罪法院,所以会直接向法官寻求帮助,以至于容易导致司法腐败的滋生。
但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只是给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却没有给予检察机关强制调查的权利,以至于检察机关只能对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表示无奈。
同时,对于法院来讲,监督工作需要进行审判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追究,所以法院也不愿意为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
因此,对于民事检察监督人员来讲,如何进行监督工作的开展仍然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4 新民事诉讼法执行后民事监督检察工作的开展对策
4.1 加强检法之间的协作交流
为了使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得到增强,检察机构应该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从而通过二者的协作交流顺利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具体来讲,就是针对民事诉讼法中不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与同级人民法院开展沟通协调工作,并且形成相同的管理文件,从而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明确的依据。
比如,针对民事执行监督、操作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等内容,检察机关都可以与法院提前做好沟通。
而在平时执法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也应该与法院针对社会热点案件和重大民事案件进行信息交流,从而使被监督者与监督者进行有效沟通。
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将促使法院主动接受监督,并且一起进行司法公正的维护。
就目前来看,增强法院和检察机关在处理敏感案件和社会关注案件上的配合度,可以使法院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继而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并进行公平正义的维护,应该积极进行检察机关与法院写作配合方法的探索。
4.2 建立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时,检察机关应该抓住抗诉这一工作主线,从而实现对错误裁判的监督纠正,继而进行检察机关的监督效能的有效发挥。
而针对新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监督建议这种监督方式,检察机关也要进行不断的改进,从而通过灵活运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检察监督工作,继而实现各种监督方式的优势互补。
为此。
检察机关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监督体系,并且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从而开创多元化、科学化的民行监督新格局。
而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可以利用多元化监督体系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从而切实做好群体合法利益的维护工作,继而实现检察监督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4.3 加强干警监督能力培养
为了更好的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检察机关需要以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强对干警检察能力的培养。
首先,检察机关可以围绕诚实信用原则开展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具体来讲,就是检察机关可以开展“执法为民、立检为公”等主题实践活动,从而帮助干警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和价值观,继而使干警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司法意识得到进一步的增强。
其次,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广大干警共同进行与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且掌握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内容。
而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可以引导干警进行检察监督工作开
展的新问题的探索,从而帮助干警找到工作开展的切入点。
此外,检察机关可以有针对性的开展干警培训工作。
比如,检察机关可以开展典型案例剖析、工作交流和业务技能竞争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从而使干警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得到培养。
而打造一支秉公执法和业务精通的检察队伍,将能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4.4 加大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
在新民事诉讼法得以实施的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应该加大民事检察职能的宣传力度,从而使基层群众更好的认识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
例如,在抗诉申请方面,检察机关应该通过宣传使群众了解抗诉申请的提出需要经过法院这一环节,从而避免群众对检察机关产生误解,继而使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得到增强。
为此,检察机关应该利用自身的地理优势,加强与基层监察室的工作对接,从而通过该途径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和司法所等机构的合作,从而使司法宣传的渠道得到扩宽。
4.5 增强监督规则的可操作性
为了增强检察监督权的可操作,检察机关需要有选择的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首先,检察机关应该进行监督范围的重点选择,以便使监督职能的现实主义立场得到发挥。
具体来讲,就是遵循实事求是的态度,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权益主体规模等内容完成对民事纠纷或诉讼类型的划分,并结合监督职能进行检察监督介入重点的确定,继而有效的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其次,根据检察监督工作的具体条件以及检察监督的职能和目的,检察机关应该进行监督阶段的重点选择。
例如,抗诉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在开展该种监督工作时需要避免事前监督对审判的干预。
所以,在开展该项监督工作时,就应该重点开展事后监督工作。
具体来讲,就是对程序违法、伪造证据和是否有新证据等内容进行重点监督,而不是需要过多关注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错误。
而有选择和有针对性的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将能够使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更好的实施。
5 结论
总而言之,新民事诉讼法的施行在给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积极影响的同时,也给检察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所以,我国检察机关应该加深对新民事诉讼法的认识,并且了解其为检察工作开展带来的影响,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更好的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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