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夜景灯饰工程用电优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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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夜景灯饰工程用电优惠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02.26
•【字号】渝市政委[2002]46号
•【施行日期】2002.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夜景灯饰工程用电优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市政委[2002]46号)
市电力公司所属各单位,主城区市政(城管、建委)部门:
现将《重庆市主城区夜景灯饰工程用电优惠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电力公司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重庆市主城区夜景灯饰工程用电优惠的实施意见为了推动我市主城区灯饰工程建设工作,让重庆夜景更亮、更美,展示重庆新的形象,改善重庆的发展环境,使其真正成为我市的三大旅游品牌之一,充分利用好重庆夜景这一重要资源,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经市电力公司、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
市主城区夜景灯饰工程用电优惠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灯饰工程用电优惠范围:主城区城市中心地带的桥梁、港口、码头、车站、广场、公园、游园和其他公共场所,主干道两旁、窗口繁华地区的高层、标致性建筑物、超高层楼房和行道树,长江、嘉陵江沿江堡坎、护坡、囤船、餐饮娱乐船等设置的非商业性灯饰(包括霓虹灯)。

具体项目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达的《重庆市主城区夜景灯饰建设任务书》和竣工审核表为准。

二、灯饰用电安装专用电表,电表由电力部门安装,免收供配电贴费。

三、灯饰用电电价享受居民生活照明低谷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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