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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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各企业的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包括:**,工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和其他行业。
第三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金,保障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公司财务主管和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发挥监督和控制职能,不断强化资金管理,统筹灵活地运筹资金,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本运营情况,搞好计划与管理,不断加强成本控制,降低和减少不合理支出,合理有效地利用企业各项资产,以求得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从而促进公司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必须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各项定额;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一定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二章资产
第六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七条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第九条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银行存款应按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条公司在财务部设立内部融资机构,负责公司资金的“结算和集中管理”、资金的
“统一调配、统一按排、统一使用”和外汇的监督与核销。
各分公司、子公司要强化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权、账、款”分管制度。
1、除现金出纳员外,任何人不得在科室内保管现金,以明责任。
2、公司对各分公司实行“备用金”制度,限额5,000元,零星开支在企业支付,大额款项一律在财务部支付。
3、下属分公司应于每月25日向财务部上报下月的资金使用计划,财务部根据其计划安排资金。
4、产品销售款、结算款应于收到的当日全额交到财务部或直接存入公司银行账户,每日的现金、存款业务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严禁“坐支”、“记堆账”,对清查中发现的长款或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如确认是长款或短款,应分别入账或赔偿。
5、严格履行现金收支手续,认真审查原始单据,填写收款、付款凭证。
对不符合审批权限,不合理开支项目,出纳员不准办理收付业务。
要坚持做到收有据、付有凭,杜绝乱收乱支。
严禁“挪用公款”,严禁“白条子抵库”,严禁“替个人或外单位保管现金”。
6、严禁手续不全的“白条子”入账,如生产需要携带或发放大额现金,应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以免造成意外损失。
凡发生付款差错或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7、严禁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严禁私设小金库、搞账外截留,严禁转让银行结算账户,严禁为集团外企业或个人借款、套取现金、支付结算款项,严禁对非集团企业或个人借款,严禁为非集团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8、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公司财务部审批定点开设,不得私自开设,支票与印章要实行分管制度,即:支票和财务专用章由出纳员保管,法人代表章由财会科长负责保管。
9、要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签发支票要搞好登记,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尽量减少空白支票的签发。
10、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货币资金丢失,要追究经济责任,并按损失额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11、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发生支票丢失时,要及时查找并报告开户银行,同时应采取声明作废、更换银行预留印鉴等补救措施,避免扩大经济损失。
对所处的罚款或丢失支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上的声明启事费用和被他人所支付的金额等),均由当事人承担,不准列支企业任何帐户核销。
凡违反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度及本制度有关规定,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库存现金的开支范围:⑴职工工资、津贴;⑵个人劳务报酬;⑶根据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⑷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⑸企业向个人收购产品或物资价款;⑹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⑺零星支出;⑻以及按需要经批准的特殊开支;⑼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
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三条各企业要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积极主动的清收公司外的产品销售款和结算款,建立切实可行的销售结算制度,做到“一手钱、一手货”,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杜绝应收账款再发生。
企业对外办理一切经济业务都应签订经济合同。
在合同中要对资金结算做出明确规定,主要经济合同应实行公证。
企业要经常清理应收账款,积极催收外欠款。
对于长期催收确认无法收回的账款,要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在有关科目列支。
但由于有关责任者的过失所造成的坏账损失,应由责任者负担。
集团内各企业的往来业务要每月核对,企业间所有往来业务都对应集团公司财务部一个部门。
各种物资采购和其他业务结算完毕后,必须索要合法、正规的发票并及时做账务处理。
职工借支款要从严掌握,因公出差或患重病需要较大数额医疗费必须由厂长(经理)、部门经理出具证明,财务部门方可支款,并坚持借支回收制度。
第十四条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
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
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待摊费用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企业要加强对待摊费用的管理,大宗生产物资(如台筏、网具、绠缆、器具等)都必须按统一要求,建立健全明细账目,并按统一要求定期进行摊销和盘点。
各种待摊物资,要按实物原价入账,按规定标准摊销,定期盘查清点盈亏额列当年成本,新增的养殖台筏物资购入后,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定期摊销;对零星购入的养殖物资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后,全额列支成本。
不准利用应收、应付款或其它账户来进行待摊费用核算:严禁只挂账,不摊销,挂支分空,损害企业利益。
第十六条存货,是指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①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②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6、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存货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8、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二)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一律采用五五摊销法,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等应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或者分次摊销。
(三)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四)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多年积压、淘汰、报废的物资,必须按规定当年核销,各种材料计价,应按规定执行,不准随物价上调而调价转当年盈余,并入当年利润。
第十七条存货要按制度规定管理,做到无“白条子抵库”,保管有专人、存放有专库,
坚持定期盘查,做到账实相符。
发运材料或产品时,要填制随货通知单或物资调拨单,入库时应按其验量、检质入库。
保管员应如实地填制入库验收单,登记库存明细账,并报财务部门入账。
存货出库要坚持业务开票、财务结算、保管见票付货的原则。
大型机器设备零部件的更换,应实行“旧物回收”制度。
财务、业务、采购、保管等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相互之间的业务关系,出现问题要逐个环节追查责任。
第十八条物资采购实行“呈报审批,统一管理”制度。
各种养殖物资应本着“先公司内调剂使用为主,后外埠采购”的原则,坚持物资采购“呈报审批”和“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制度。
程序是各养殖单位将经营所需的物资计划(名称、种类、数量、金额、使用时间)报送财务部,由生产管理部会同项目管理部共同询价,选择厂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统一组织采购。
养殖业的采购物资包括浮力、吊绳、网袋、抉缆、暂养盘、暂养笼、养成笼、附着基、无结网、煤炭、烧瓶、饵料、药品等。
育苗业当年所育苗种不能满足供应各养殖单位需要时,由生产管理部提出申请,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统一外购。
采购时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严禁趁采购之机为个人敛收私财。
第十九条要加强养殖台筏、网箱的管理,做到从严从细,杜绝海上养殖物资大量流失现象,做到台筏管理整齐、牢固、不跑吊、不沉筏、不推筏等。
养殖业的苗种费要按规定摊销,育苗业当年自留用于增殖和养殖的、未销售的苗种,按实际成本结转下年,超过定价按定价结转,差额列当年成本。
库存产品要做到合理存储,积极地寻求市场、开发市场,争取早日销售,加快资金周转。
当年未实现销售的库存产品、发出商品、代销产品、在产品年终一律不准计入当年销售,由公司确定成本价格,超过成本价格按成本价格结转,差额列当年成本,低于规定成本价格不予调整。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严禁各分公司私自投资和私自接受一切外来投资。
第二十一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并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处置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二条长期债权投资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
当企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三条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三节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船舶、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助鱼导航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将固定资产统一分为:船舶设备、房屋及建筑物、机械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助鱼导航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固定资产分类方法、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应经董事会批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必须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
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
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十)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要坚持“强化管理、呈报审批”制度,不断规范投资行为,对一切新增加的投资项目,必须通过财务部门上报项目投资计划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转呈总
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准,方可执行,对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严禁私自投资、先投资后报批的行为。
在资金安排上,坚持“量力而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有计划地逐个实施建设项目”的原则,并且根据批准的工程项目完成程度付款,对已完工没有经项目管理部和审计部门审核的工程、严禁全额付款,必须有项目管理部审核的工程决算书、工程验收证明,方可支付,在全额支付时要经总经理批准,并扣留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九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
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条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企业,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条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条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船舶、房屋及建筑物、助鱼导航设备;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设备、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