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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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是人民安全的重要方面之一,为了维护公民生命财
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颁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其中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车辆行驶超速的罚款标准,司法解释如下:
一、超速行驶的量化标准
在普通道路上,驾驶员如果超过经批准公布的限速标准不足50%的,罚款200元;超过限速标准50%以上不足100%的,罚款1,000元;超过限速标准100%及以上的,罚款2,000元并记3分。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其他规定道路上,驾驶员如果超过经
批准公布的限速标准不足50%的,罚款500元;超过限速标准50%以上
不足100%的,罚款2,000元;超过限速标准100%及以上的,罚款
5,000元并记3分。

二、超速行驶的量刑标准
超速行驶因罚款程度较轻,不属于刑事犯罪,只属于违法行为。

但是如果超速行驶造成了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等,则属于刑
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依法惩处超速行驶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
实施的超速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超速的速度和距离、超速的次数、
超速行为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当事人的违法记录等因素。

三、强化超速监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各级公安机关加强了对于超速行驶的监管。

例如,在卡口路段建立了超速抓拍设备,对于超速行驶的车辆进
行拍照、录像取证。

同时在车牌识别系统中进行数据比对,进一步提
高超速行驶的查处率。

总之,超速行驶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

驾驶员应该遵
守道路交通规则,严格控制车速,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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