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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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4.04.16
•【字号】闽税政一[1994]30号
•【施行日期】199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一〔1994〕30号1994年4月16日)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省局曾以(88)闽税政一字第259号文规定:“对地市县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应纳的营业税,集中由地(市)公司就地缴入省库”。
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之规定,经研究,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地、市、县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一律改为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省局(88)闽税政一字第259号文同时废止。
请依照执行。